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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中,诈骗罪存在定义中对行为人主观意图关注不够,不作为欺诈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不易确定及作为欺诈与不作为欺诈难以区分等问题.民法理论中的意思表示概念包含有丰富的主客观内容,将这一概念移植到刑法中来,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概念为中心重新定义诈骗罪,并以明示的虚假意思表示和默示的虚假意思表示取代传统的作为欺诈和不作为欺诈的分类方式,有利于全面反映诈骗罪的特征,并为实践中正确认定诈骗罪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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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军峰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4,25(6):59-62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拟就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有效条件及解释等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并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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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和合同解释不同。意思表示解释有其特殊的法律构造,其解释对象是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而不仅仅是目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依意思表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解释没有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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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只不过代理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表达了要为他人的意思,因此法律才将其后果归属于本人。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决定意思表示,因而区别于传达。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不受代理行为的约束,所以意定代理人无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代理行为因意思表示的瑕疵或是否知情而受有影响时,应以代理人的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如果该行为是受被代理人指示的意思而为时,应以被代理人的情况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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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德国理性法学的产物,并且成为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而其概念及其理论的缘起经历了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具有深厚的历史、思想及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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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误的法律后果概述近代以来,私法均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其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①。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因为表示将意思做了无误的表达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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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界定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上,总结了意思表示与合法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并用意思表示构成理论分析了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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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真意保留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之一种 ,然而我国的民事立法却未对其含义及效力予以规定 ,立法上的缺漏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某些裁判有悖于民法精神和原则 ,亟待加强研究和完善立法。在我国起草和制定民法典时 ,应借鉴和汲取世界民法关于真意保留的成功立法经验和健全的制度 ,以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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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思表示及其瑕疵的含义进行了阐释,进而论述了网络中的意思表示的新特点、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以期对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秩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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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传输方式为意思表示的合同。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应作广义的理解 ,而不仅限于通过网络为意思表示 ;以不同的电子方式为意思表示的 ,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尽相同 ,应依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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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本身具有独特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利他合同的本质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了第三人意思表示的做出对利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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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意思的表现形式为法人的决议,包括社团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法人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以其成员的自然人意思为基础,效力必然受自然人意思状态的影响.对法人受胁迫予以考察的结果表明:胁迫是施加于表意人的,而胁迫又只能对有心理活动的自然人起作用,因此法人只能是自然人意思表示的承受者,不可能成为表意人.法人机关是自然人的集合,它与机关成员个体均可作表意人,其地位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代理人的意思归属与知情归属原则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本质拟制说即揭示了法人行为的现实,又保全了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实在说不仅欠缺逻辑的自洽性,更脱离了法人制度运作的实际.现行立法受法人本质实在说和表示主义影响,未将法人成员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法人决议瑕疵的影响因素,故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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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包括心中保留和虚伪表示,游戏表示系心中保留的一种类型.相对人的内心状态不影响心中保留的成立,只影响其法律后果.游戏表示原则上有效,只有在相对人明知时无效.为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安全,虚伪表示原则上有效.为防止民法的精神受到滥用意思自由的威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伪表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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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意思表示应该区分为内部意思表示和外部意思表示两种类型。内部意思表示属于一种量化、规则化了的意思表示形式。以自然人为理论原型的意思表示及其瑕疵理论可以完全适用于法人的外部意思表示类型,但对于已经量化、规则化了的法人内部意思表示即法人决议而言,则只有当法人决议在统计结果出现错误时,才可援引意思表示错误的瑕疵理论要求救济即对统计结果重新统计,其他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皆无适用之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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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的选择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基础性问题。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以价值为导向,克服了概念法学方法论形式逻辑的机械性。由于理论预设的理想化,该方法论可能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社会法学方法论更为理性,该方法论弥补了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不足。但马克斯·韦伯的社会法学方法论存在如何实现与具体问题结合的难题。因循不同的方法论将构建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创新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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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是以电子传输方式为意思表示的合同。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应作广义的理解,而不仅限于通过网络为意思表示;以不同的电子方式为意思表示,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尽相同,应依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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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混淆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及其各自要件。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在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均有不同:前者本质是可以发生表意人期待的法律后果,系国家意志对私人意志的“过滤”,源于私权的国家强制,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其价值诉求,基础是公序良俗之维系;后者本质是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其期待的法律效果,系私人意志的自我约束,源于意思自治,法律规范基于事实评判,基础是大众对表示意思的普遍认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决定,并非抽象的“行为”的效力。此外,代理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发生行为人预期效果”的抽象层面上一致,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且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并不约束代理行为有效的成就与否。《民法总则》第145条使用的“有效”与第143条的“有效”有着迥异的法律意义,容易导致规范冲突,或需修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