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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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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该罪向环境犯罪的回归。正确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是司法中正确适用污染环境罪的首要前提。以立法本意为宗旨、以环境保护法预防原则为前提,"严重污染环境"应当包含"严重地污染"与"严重的污染"两层内涵,表征了污染行为情节严重和污染行为后果严重。以情节犯解释污染环境罪是当前司法解释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2.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相似文献   

3.
“醉驾一律入罪”是个假命题,其司法适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的根本路径在于肯定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是依据“但书”对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实质解释,并允许反证,对有优势证据表明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化;二是实务中应重视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将过失醉酒驾驶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之外.前述两种路径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驾驶罪犯罪圈的大小,基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只要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一般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允许例外,“但书”对保护客体的实质评价作用不应成为常态,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不存在风险.  相似文献   

4.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构成中主观要素与相应的客观要素之间的统一关系,由于主观超过要素无需存在对应的构成要件客观事实,因此,该理论的出现似乎打破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主观超过要素对不同类型的目的犯的影响也有所差异,断绝的结果犯的犯罪目的在本质上属于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因而不存在主观超过要素。以犯罪实行行为数量为标准考察主观超过要素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影响,能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罪界之间的区分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转化犯,对转化犯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定。转化犯具有罪过的升级性、行为的一体性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定性等特征。刑讯逼供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获取口供,罪质不转化的可能性客观上大量存在。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也呈多样性,“致人伤残、死亡”作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后果不具典型性。对刑讯逼供罪宜选用加重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目的实现说、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双重标准说、类型化标准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等。犯罪既遂标准争论的核心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其他学说或是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细枝末节的修补,或是对法益侵害说悄无声息的贴近。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分则既遂模式论的理论前提不真实、混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关系、缺乏可操作性、既遂类型划分不合理的缺陷,而法益侵害说符合法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定罪量刑的视角选择和实行行为的本质要求,并且能够妥当地应对批评者的诘难和实践中的难题,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的解释,学界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3 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观点不一,有同案不同判现象。这3种观点均有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未修改之前,为避免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被架空,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当下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之应然解释应采更加接近刑法正义的故意说。今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研究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维度展开。前者要进一步研究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冶的法律内涵,后者则要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是否处罚过失犯、过失犯是否应明文予以规定、过失犯法定刑应如何设置等3 个问题展开立法完善研究。  相似文献   

8.
目的犯是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犯罪形态,特定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中国刑法分则中存在规定目的犯的多种形式,目的犯中的目的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它与直接故意之内的目的是不同的。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构成要件。研究目的犯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更有助于反观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众多,主要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和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行为的层次性安排以及刑法规范的"义务性"特征,犯罪构成标准说相对符合逻辑,但是在我国理论上仍存在理解和运用上的偏差.通过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的核心是主观罪过,而非传统见解的危害行为.依"罪过"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和个数,比犯罪构成更加明确.基于"罪过"标准的运用,想象竞合犯实质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在本质上应属于数罪.  相似文献   

10.
在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判断、行为对象的判断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之结果的判断均需借助于环境法,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环境法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情形的判断需借助于行政决定,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行政附属性。污染环境罪在刑罚设置和法益的解释上对其他具体犯罪类型的依附,体现了该罪的刑法附属性。因而,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断上,除了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之间,还应当坚持体系性思维方式,注重刑法与环境法、行政法以及刑法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
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关想象竞合犯结构中"行为"性质的争议较大,主要有"自然存在论"和"规范评价论"等不同认识.作为想象竞合犯构成前提的"行为",不应当是法规范价值评价后的行为,只应当是作为存在面的、价值评价前的一般行为.当前,我国的刑法理论将行为在不同层面上随意使用,混淆了不同层次上行为的内涵和机能,进而造成理论上对想象竞合犯中"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其实,传统想象竞合犯理论中的行为,实质上是多个行为共同借用了一个"毫无生机"的"躯壳",即抛开行为主观面的,行为外在的、直观的、形式的一面,就是传统行为理论所说的"身体动静".基于行为的层次性解读和刑法中行为的前价值评价地位,想象竞合犯中"一行为"的判断标准应当是,而且只能是行为的主观要件;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实质上是数个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共同"寄居"于或者"借用"同一个外在的、直观的、形式的"躯壳",即一个"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12.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3.
在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适用时,面对前置行政法立法趋向道德化、部分前置法定义务内容模糊以及保护法益内容不确定的问题,产生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内容的实质限缩需求。原因在于,本罪是我国为了实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责任进行有效规制的一种新型立法尝试,其区别于传统真正不作为犯之处在于,本罪作为义务内容高度依赖前置行政法,无法进一步在刑法层面对构成要件行为予以定型化。为此,应当坚持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导向,明确法益为法秩序所共享的概念,行政法作为行为规范同样具有法益保护机能。由于在教义学上无法给予本罪一个确定的法益与义务内涵,因此应当采取动态的法益与义务内容确认思路。在具体针对前置行政管理义务内容的判断中,应当首先发挥实质法益概念的目的正当性确证机能,再辅之以比例原则完成手段正当性确证,形成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内容类型判断的三项子规则。  相似文献   

14.
解释论视角下,污染环境罪中关于"违反国家规定"之表述并非行政从属性的正当性标志;实践论视角下,历年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数量的严重失衡更加印证赋予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非合理性;法益论视角下,污染环境罪对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化倾向,使行政从属性从根源上得以破除。事实上,独立性才是未来污染环境罪定位的应然转向,而这一独立性的具体实现可以从明确生态环境法益在环境刑法中的地位、量化污染环境罪罪状构成的司法判断标准和制定公安机关直接介入环境污染案件的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5.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核心逻辑是风险预防,它具有两面性。在积极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化体现了风险社会安全价值的地位跃迁,通过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前至抽象危险之前的行为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头顶上的安全",具有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正当性。在消极层面,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处罚的前置化与早期化,侵蚀了刑法的保障性,冲击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现代刑法体系,有预防过度之虞。为避免高空抛物罪陷入过度预防的困境之中,应当分别从构成要件解释和"法法衔接"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教义学调适: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当对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要件进行限缩解释,从而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在"法法衔接"上,应当激活民事与行政责任机制,以实现刑法的适度退出。  相似文献   

17.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醉驾"危险状态进行形式判断,即只要"醉驾"就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司法无需做出具体判断,这种机械迎合通说坚持之抽象危险犯性质的解释会得出"醉驾一律入刑"的不合理结论,无法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醉驾"的本质是因"不能安全驾驶"而威胁法益,完全没有"危险"的"醉驾"应当除罪化。因此,对"醉驾"侵犯法益的危险状态应进行独立、实质的判断,引入"不能安全驾驶"这一实质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驾"标准,建立分层判断机制,实现"醉驾"与"危险"判断的同步性,以合理限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大小。  相似文献   

18.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以共犯为视角从此罪和彼罪的关系来把握不纯正身份犯,其身份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而并非单纯影响量刑;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量刑身份犯界定为不纯正身份犯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既产生了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漏洞,又使共犯与身份的理论问题陷入困境;应当重新界定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纯正身份犯,以妥善解决身份犯特别是不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  相似文献   

19.
《南都学坛》2017,(6):65-70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单纯依靠市场、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势,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危险时,单独构成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形成第115条第1款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20.
转化犯是在基础犯罪的过程中改变罪质的一种罪数形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具有转化、联系的特征,按照其犯罪构成要件和转化条件可分为四种不同类型,且在罪质和犯罪过程上区别于其他罪数形态。对于转化犯的研究有利于理论创新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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