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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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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最核心的争论在于运用的位阶上。而在逻辑上的争论又不断上升到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的争论。刑法价值理念的争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存在着张力,二者之间的争论似乎永远存在。学者力求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但又因为社会的变化而显得难以把握。法律一方面要在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内显现出一种刚性的法律结构,另一方面又要在正义与公平的价值观下富于柔性的人性关怀。然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在刚性与柔性中相互掺杂.但二者的争论目的都是为了得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存在着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之争。对我国当前九个刑法立法解释进行实证考察后发现,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均采取了实质的解释立场。这一立场具有两个积极功能 :合理入罪,促进刑法的规范正义;适当出罪,实质地保障人权。这一实质的解释立场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学界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学派之争虽然没有德日刑法学那么广,但是影响巨大。在实质解释论占据多数"阵地"的情况下,倡导形式理性的形式解释论需要的是坚守。现代法治是形式法治,且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倡导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因而在司法领域,形式解释论具有合理性。中国具有实质主义法学传统且当代中国已陷入法律实质主义的泥潭和守法危机,因此现实的中国更需要的是形式解释论的坚守。  相似文献   

4.
刑法规范在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刑法文义的多重性、文义解释的瑕疵以及法律漏洞等现实问题,文义解释并不总能合理地解决疑难案件。刑法规范的具体应用是裁判者基于各种利益而进行的目的性建构,解释活动并非不折不扣地完全地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严格解释。刑法解释是一种目的性的论证,裁判者对规范的理解是实质性的知识建构,以此来弥补刑法规范适用中的困境。在裁判者建构刑法规范的过程中,目的解释是实质判断常用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解释论目前还有若干争议问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应当紧紧围绕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刑事政策可以为司法实践导入价值理念和规范标准,填补法律漏洞和明确规范意义。刑事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明确裁判尺度,但要科学评价其效力和内容。习惯不能单独作为构成要件事实,只能作为某一构成要件的判断资料,或与其他构成要件一起,从某一方面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应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并重,根据主观的客观说明确罪刑规范的保护目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不是关于刑法解释理念(立场)的对立,而是关于刑法解释方法(技术)的对称。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与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之争是表里关系,为了获取最让人接受的结论,需要遵守特定的解释规则并灵活运用各种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6.
"分类"和"解释"两类疑难案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逻辑区别,它们紧密相关又不容易区分。通过比较可以探寻出这两类案件裁判规范证立的不同思路。在"分类"案件中,法官对裁判规范的证立应当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在"解释"案件中,法官可以对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在事实与价值上的双重判断进行论证,以证明对法律规范的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解释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获得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结论。怎样的结论才能达到这个目标?是体现了立法原意的解释结论?是体现了法律文本现在的含义的解释结论?还是体现了解释者的看法的解释结论?这是一个现在争论仍很激烈的问题。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后指出:在刑法解释中,应持以客观解释观为主的折衷解释观。法律解释的目标应该是发现法律文本客观的含义,目的是为现在遇到的疑难案件寻找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因此解释者在解释法律时,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立法原意(这种原意通常也难以寻觅),而应当根据法律文本的客观含义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寻觅最适合于个案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按照刑法规范文本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网络化的传统犯罪与专门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二分法在刑法解释问题上呈现出种种差异。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更倾向于法益侵害说、实质解释、客观解释、扩张解释,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更倾向于规范违反说、形式解释、主观解释、限缩解释。在解释的误区上,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极易架空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要采用形式解释的方法进行出罪;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易忽略法益侵害程度,因此需要借助实质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出罪。在对这两类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解释时要警惕“刑法万能论”的误区,采取多种手段治理网络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9.
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的宏观关系体现为刑事政策应纳入刑法体系之内,刑事政策通过危害性概念这一"连结点"被导入刑法解释中。刑事政策属于论理解释之"理",符合刑事政策之理才能体现立法的精神,因此刑事政策应成为检验各种解释方法的最后标准;实质解释与刑事政策的价值内涵相一致,以形式解释为基础,再进行实质解释符合法治国的发展态势。在我国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影响刑法用语的"射程"范围,语词的扩张与限缩都离不开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指导。  相似文献   

10.
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多变性决定了刑法客观解释论是我国应对网络犯罪理论与实践做出的双重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论存在明显的扩张化趋势,并不断冲击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名义上是以主观性来纠偏过度的客观性,但实则为主观解释论的翻版,并不可取。从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克服刑法滞后性的角度来看,在坚持刑法客观解释论的前提下,为刑法客观解释的扩张化设定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刑法体系解释规则及罪名规范保护目的三大约束要素,从而将其限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是更为妥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与传统语境下刑法解释“价值无涉”的特性不同,网络时代刑法解释呈现出价值判断介入过多的特点,虽然其有效回应了公民权利保障的诉求,但也埋下了“新刑法工具主义”的法治隐患。从原因论的角度来说,刑法解释扩张化的初衷在于弥合高速变动的社会情势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差距,但在刑事政策过度司法化、刑法解释论的内在缺陷等因素驱使下逐渐异化。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困境既有立法原因,也有司法自身原因,因此解决路径也需要兼顾两者。在刑事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导向下,应当树立刑罚有限主义的理念,重视立法层面犯罪化的内容与限度,整合司法层面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适用,进而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化。  相似文献   

12.
形式解释论拘泥于"语义应有射程"原则,忽视体系性考察,导致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导致与司法实践的脱节。近年以来,实质化的刑法观对刑法解释论的冲击势不可挡,"开放犯罪构成"、"刑法功利主义"、"风险社会"等理论的出现预示着传统解释论的转向。罪刑法定必须满足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二者相互统一;文义解释必须符合体系解释为具体要求,二者一体两面。将罪刑均衡作为实质解释论应当坚守的制约因素,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的应有含义进行解读,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实质解释作为一种刑法解释方法,是一种追寻立法原意的、具有正当性的解释方法。实质解释以法益保护的正当性为依据,其不仅仅从刑法条文的文字进行解释,而且以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为依据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刑法规制的合理范围。通过对实质解释概念、存在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研究,可知实质解释是进行刑法解释必不可少的一种方法,它是一种能动的、合理的刑法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4.
伴随着中国进入风险社会,刑法解释进路的选择应当做相应的调整,在纷繁复杂的风险社会中应当正视并重视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化趋向,确立法官个案解释,寻求社会当下问题的妥当解决。但具体刑法解释方法的合理运用仍非常重要,正义目的只有在方法的明证中才能获得自身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应该是一种社会认识或社会解释上的客观性。当前,我国这种客观性主要表现为刑法解释以及根据刑法解释作出的刑事判决的公众认同。因而刑法解释客观性的标准是社会公众对刑法解释及其结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刑法解释客观性的具体样态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的罪名进行有意识的选择甚至变更。刑法解释客观性的实现有赖于刑法解释的主体、结果导向主义的刑法解释方法以及公众意见的反映机制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在类推适用的旧刑法时期,还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以后的新刑法时期,扩大解释都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刑法中扩大解释的目标与一般法律解释无异,是以探究立法原意为指向。立法原意包含两个方面:静态的立法原意是指立法时所意欲表达的意思和目的;动态的立法原意是指立法后所认可的法律用语的变更与发展。合理的类推解释应当并入扩大解释,扩张后的扩大解释的界限仍是罪刑法定原则,具体以刑法规范对解释的形式约束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7.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18.
对冤错案件的纠正需要通过刑事再审程序,而符合再审理由又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无方法论指导的任意解释再审理由,导致实践中冤错案件不能及时纠正等诸多问题。再审理由对法律颁行后的生效裁判和颁行前的生效裁判均适用,该特点决定了需依据多种解释方法对再审理由进行解释,平衡其中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法的安定性等多元目的。原判事实"确有错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及程序违法等再审理由应在实践中进行不同程度的限缩或扩张解释,这是司法实践的必需也是再审理由得以践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到的四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指出目前争论最激烈的“是否允许将(唯一有效的)法律解释适用于其出台以前的案件”问题的实质是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而不是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将刑法解释适用于其出台以前的案件,并不违反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当然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大量存在的司法解释立法化、法律解释内容扩张化使得法律解释事实上成为新的立法,因此“不教而诛”的问题,解决的途径是提高解释水平,包括从解释程序、解释方法等方面的改进,而不是禁止法律解释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   

20.
论司法批复的解释论证功能及其局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通过请示与批复程序、由两级法院共同裁判疑难案件是我国司法体制上的一大特色.在裁判论证的分工上,司法批复主要发挥明确法律疑义与创设裁判规则的功能;在裁判论证的方法上,司法批复的主文内容直接给出解释/证立的具体方案,并以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权威担保决定内容的证明效力.司法批复有助于确保规范适用的内在统一性和政治正确性,但是对自身解释的可能限度与论证理由的具体展开缺少方法论上的自省和发展.完善现行司法批复制度可以从强化批复的说理内容入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批复的同时随卷附上请示案件的判决主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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