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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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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的代为履行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情形下,选择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代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责任,前者是合同责任,后者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代为履行责任承担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其实质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基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该责任承担违背代理制度本身的宗旨,法律有必要对某些情形下相对人的选择权予以限制。同时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无权代理人归责体系,法律有必要赋予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在不损及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协商权。  相似文献   

2.
《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按总则分则结构编排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对各分则共通事项的规定。作为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在各分则部分都会存在,即使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也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共通事项再抽象出来置于总则中。民法的各项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结合而成的,从"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民事责任应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制定民法总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符合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典》第580条关于当事人范围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争议较大,存在司法适用困境。基于比较法的视野,明确履行费用过高的判定标准及合理期限的设置,确定当事人主体范围,实现《民法典》第563条与第580条的联动解释,为违约方行使司法解除权提供理论证成。同时,在违约方未提出合同解除请求的情形下,明确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释明义务与法律问题指出义务,从而破解合同僵局。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构筑起了以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义务、绿色责任为基础的绿色化规范体系,实现了环境法与《民法典》在以绿色原则为价值链接、国家环保义务为宪法依据、公民环保义务为规范基础、环境侵权为关键领域四个方面的关联。绿色规范的法律适用是《民法典》所肩负的重要实践任务,具体来说,绿色原则的法律适用有赖于法官裁判理念的更新,即在接纳私权利社会义务限制理念的同时准确理解绿色原则所蕴含的环境法价值观念;物权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重点是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物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合同编绿色规则目前的法律适用意义不大,要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将合同环保义务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必要时合同环保义务需经司法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效力;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难点是环境私益损害与环境公益损害出现客体的叠合时如何实现两者的分层救济,重点要做好与环境法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5.
绿色条款已全面融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编规则中,特别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系首次规定。在合同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适用绿色原则来判定合同效力、解除权行使、效力终止后利益返还的实践做法。折射出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独立于禁止违法与背俗原则的制度地位,也在合同解除、履行利益返还问题中,要求重新认知绿色条款的合同法本质。因此,将绿色原则和合同立法中的具体绿色条款,回归到合同债权债务的民法逻辑下,还原到民事立法作为裁判规则的纠纷化解场景中,绿色条款在本质上是对合同双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法定附随义务的规定,基于该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在双方间比较,生成相应的绿色请求权,这构成适用《民法典》中绿色合同条款的认知基础。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被肯定下来,是学说继受和法典继受的结果,然而要使其真正衣土化,在我国生根成长,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从法律规定附随义务的立法初衷等因素考虑,违反合同法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的举证方式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8.
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履行利益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具备善意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不仅可以适用于预约合同,而且其数额也是可以计算的。未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9.
当今社会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中海油漏油等事件的处理和应对再次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是企业为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而履行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无论是对于及时应对污染事件,还是对生命健康利益的维护,抑或对环境污染的事后救济都有重要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一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法,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主体、内容等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有必要围绕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强制公开制度在主体、范围、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不足,进而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息的强制公开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无论从司法实务中的需求、解除权的基本原理还是比较法上的立法例来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均显得理据不足。可能的解决方案为,从《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出发,区分履行不能是否系由违约行为所致。在非因违约行为导致履行不能的场合,解释上应认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合同进入事实上的清算关系。在因违约行为所致履行不能的场合,履行请求权亦自动消灭,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负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的场合,应当承担解除权消灭、自担损害等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第46及47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CISG的框架体系中,第46条规定的合同强制实际履行和第47条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制度与救济手段中的损害赔偿相比,CISG的这两项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守约方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选择,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尽可能使合同可以按照签订当时的意愿进行履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减少因宣告合同无效而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相似文献   

12.
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它不同于格式合同、命令合同。强制缔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形式。它的产生既对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一定的冲击,又是司法社会化的表现,体现了对消费者保护的思想。我国现行法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不应纳入侵权责任,而应形成一种新的责任类型,因为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具有自身特点。因此,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强制缔约的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13.
当前,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商品房认购书问题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而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问题的认识往往不大一致。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应属于预约合同,其法律效力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一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对于不履行认购书义务者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也可以追究违约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保证的规定,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保证在两个草案中的位置需要调整。保证位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二编合同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章,夹杂在借款合同与租赁合同之间,与其功能和定位不符。应将保证从现在的位置调整至合同编第二分编最后。在体例上,保证在草案中分为两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后半段分别规定了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请求权。作为原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返还清算关系中独有的返还请求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则系“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救济权。基于“恢复原状”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负有以返还原物(价款)及其孳息(利息)为内容的恢复原状义务。基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根据违反恢复原状义务的不同场景,承担不同责任形态的广义的继续履行责任。基于“赔偿损失”之规定,在恢复原状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时,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承担价值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16.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承担法律和经济方面义务的前提下,还承担企业对社会有利的长期发展目标的义务。针对目前我国众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轻视员工利益、漠视环境保护、忽视社会整体效益等缺乏社会责任的现状,我们应当提高社会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观念,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社会监督,逐步改变这种状况。  相似文献   

17.
中国目前正面临日益严重的仇恨言论问题,突出表现在网络仇恨言论十分泛滥。虽然中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仇恨言论的专门性法律,但是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至于网络仇恨言论的治理,内容方面,需要明确网络仇恨言论的边界与范畴;责任方面,网络平台需要承担一些特殊侵权责任与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8.
一般民法理论将自然债务定义为欠缺强制执行力的债务或是有义务无责任的债务,履行与否,完全受制于债务人的意思,法律旁观视之.但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法律肯定债权人的受领力.同时,对于自然债务本质的研究学说有法律义务贬降说、道德义务升华说及折中说.自然债务的传统定义是值得商榷的,并且以上三种学说似乎也未能明确自然债务的本质.故兹从自然债务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对超诉讼时效的债务分析来明确自然债务的本质和概念,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受到普遍关注.汶川震灾发生后, 不同的企业做出了不同的社会责任的危机响应, 引起了激烈争论.跨国公司捐赠的法律规制可以分为三个问题:跨国公司许诺捐赠后涉及到捐赠合同的履行问题;跨国公司不捐赠关系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约束力问题;跨国公司捐赠后涉及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和高管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问题.  相似文献   

20.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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