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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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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新彬 《南都学坛》2011,31(4):96-98
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醉驾入刑"。在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能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醉驾行为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惩治醉驾行为固然需要刑法规制,需要对"醉驾入刑"与现行犯罪刑罚体系的融合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但刑法的谦抑性、传统酒文化的影响、法律信仰的缺失等也是整治醉驾行为不容忽视的因素,要在全社会减少或消除醉驾行为,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以消除其存在的土壤。  相似文献   

2.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3.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醉驾"危险状态进行形式判断,即只要"醉驾"就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司法无需做出具体判断,这种机械迎合通说坚持之抽象危险犯性质的解释会得出"醉驾一律入刑"的不合理结论,无法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醉驾"的本质是因"不能安全驾驶"而威胁法益,完全没有"危险"的"醉驾"应当除罪化。因此,对"醉驾"侵犯法益的危险状态应进行独立、实质的判断,引入"不能安全驾驶"这一实质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驾"标准,建立分层判断机制,实现"醉驾"与"危险"判断的同步性,以合理限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大小。  相似文献   

4.
从刑事政策的视角看,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所作出的一项正确选择。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醉驾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此外,面对日益严重的醉驾现状,原有的处罚已不足以抑止此类违法行为以充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故将其入刑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然而,具有入刑的正当性,并不代表立法规定本身及实施过程中的完美性,入刑后存在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5.
“醉驾”行为应否一律定罪,成为“醉驾”入刑后自始广受争议的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定性尴尬表明,“醉驾”一律定罪事实上是违反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错误做法。如此错误,缘于过分强调分则个罪条款之适用同时,忽视了总则之地位及其与分则之内在联系,继而使得“醉驾”定性适用法律并不完整。完整的法律适用,需基于法教义学而认清刑法分则罪名条文规定的规范实质及其与刑法总则的内在关系,对具体个案予以体系化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对严厉醉驾行为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提前介入以及该罪的内涵与外延该如何理解;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的性质还存在行为犯或者危险犯的争论:这些问题对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其重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罪实施一年来,醉酒驾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司法实践中缺乏对醉驾判处缓刑、免刑、从轻、从重处罚的详细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样。细化醉驾的量刑标准,区别对待不同的醉驾案件,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每个醉驾者的公正裁决。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既有罪名死刑不减、增设无期徒刑、加重有期徒刑、削减拘役刑和管制刑、增设无限额罚金刑,体现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刑罚一般预防理念之过分迷恋,现实依据在于对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之过分回应,但以上依据均不能解释此次修法的正当性.刑法重刑化倾向既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等刑事立法应有理念,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陷入过度刑法化的治理困境.为限制重刑化倾向,刑事司法应当发挥能动作用.一方面,定罪时要目的性限缩入罪边界,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避免不当入罪;另一方面,量刑时要端正量刑理念,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限缩重刑的适用范围,避免不当处刑.  相似文献   

9.
醉驾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亮点,然而它的适用与理解引起了法律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如何理解醉驾入罪的客观内涵,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界和实务界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文章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意义、法律理解、处罚标准、刑罚责任等进行解析,试图准确理解并适用该罪。  相似文献   

10.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12.
近两年内,恶性醉酒驾驶案件连续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酒驾车应当定罪入刑,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由此,醉酒驾驶这一危及公众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原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刑事处罚,加大了“醉驾”的违法行为成本,有效地遏制了...  相似文献   

13.
醉驾入刑以来,在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方面显现,但同时存在许多问题,立法存在缺陷。醉驾情形多种多样,应该通过分析对其细化,,对症下药从而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并试图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来保障道路公共安全。"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入刑立足于风险社会下道路公共安全易于受到严重危害的考量。其具备作为抽象危险犯予以入罪的现实基础。然而,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可以称之为"抽象危险",而只有超过了现行非刑事法律规制范围并且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能够导致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才可被称为抽象危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并按照抽象危险犯进行处罚,是因为其具备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相当的抽象危险性。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的泛滥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科研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开始运用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科研不端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科研不端行为入罪应当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政策,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在本类罪中,应少适用短期自由刑,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完善资格刑。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相关犯罪的调整范围较窄,主要体现在虐待罪、遗弃罪等少数几个罪名中,在当下已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要求。相较而言,菲律宾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立法范围则较广,除了打击虐待、遗弃行为外,将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严重监护失职及利用监护权的性侵行为都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该国刑法还规定了对不当监护人之监护资格的剥夺。借鉴菲律宾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刑事立法规定,我国刑法一方面应扩大不当监护入罪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增设剥夺监护资格的资格刑规定。  相似文献   

17.
醉驾入刑实践三年有余,量刑存在“虚实不定”与混乱现象。立法者的醉驾入刑命题在量刑问题上并未被实现。法官们受制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解释前见,对醉驾案件采用妥协解释策略,既遵循法律形式主义进行犯罪宣告,又遵循实质解释标准对量刑问题自由裁量。混乱的量刑所承载的法官自身意志对立法目的的异化值得深思。醉驾量刑中法官们的解释过程反映出法治建设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促使法官们合理解释法律,从而有效实现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刑法对文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妨害文物管理罪、走私文物出口罪、盗窃文物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规定上。纵观刑法对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体系、罪名、法定刑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针对我国刑法对文物保护的不足,建议调整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结构,增加过失损毁名胜古迹罪,将过失损毁文物罪改为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修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刑法对文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妨害文物管理罪、走私文物出口罪、盗窃文物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规定上。纵观刑法对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体系、罪名、法定刑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针对我国刑法对文物保护的不足,建议调整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结构.增加过失损毁名胜古迹罪,将过失损毁文物罪改为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修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20.
当今代人顶罪替刑事件频现报端,而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顶替人犯罪作专门的规定,所以导致顶罪替刑在司法实践中的罪名归属存在争议。为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将顶罪替刑行为设置为独立的罪名,与现行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相区别。同时,还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分析顶罪替刑罪的基本特征,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等复杂问题,以期实现刑法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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