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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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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志峰 《浙江社会科学》2022,(12):48-58+156-157
相较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责任分担方面更具共识与优势,既高度契合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特点,又可以直接督促生产者一方提高产品安全性能,并且能够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和分散风险。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面临技术与法律层面的诸多障碍,当前并无成熟的技术标准可供适用,而消费者期待标准与风险效用标准也各自存在适用困境。理性算法标准将注意义务对准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充分挖掘产品设计缺陷背后的过失属性,契合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征,增加了受害人救济的可能,同时也稀释了产品缺陷的负面评价,可以很好地缓解设计缺陷的认定难题。理性算法标准的适用需要区分不同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不同类型的危险,同时应从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以及网络和数据安全三方面更新技术标准,完善生产者一方的警示义务与跟踪观察义务。  相似文献   

2.
随着自动驾驶车辆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区分辅助驾驶车辆与自动驾驶车辆的法律责任,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从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来看,对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民事责任等有所规定,但如何规制其刑事责任的确定尚处于空白状态。确定自动驾驶车辆事故的法律责任,不可能无视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影响车辆事故之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在过失犯罪认定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辅助驾驶车辆与自动驾驶车辆在注意义务的根据、特征、内容以及主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与辅助驾驶等传统车辆驾驶相比,自动驾驶车辆的注意义务更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同时还会面临来自道德与伦理方面的拷问。  相似文献   

3.
美国的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有借鉴作用。美国联邦的道路交通安全局(NHTSA)逐年更新的政策既界定了联邦和州政府各自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权限,也指导和帮助了州的立法实践,而州的法律又具体规范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的执行。但美国的经验仅可作为一种参考,思考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则的制定,必须立足我国国情。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时,应确立安全的核心价值,有效平衡法律规范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构建较为全面的权责体系,以及确立交通事故责任分配和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4.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没有驾驶员操作的情形下,能够自主、安全地行驶车辆。对其交通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分析应当区分为纯自动驾驶和有条件自动驾驶两种情形。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不应当由车辆本身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但由于此时的驾驶者相当于乘客的角色,自始不参与车辆操作,故而设计者成为责任主体,对于肇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宜采用“可能性”的概率论。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由驾驶者作为主要的责任人,依据“合法则条件说”对肇事结果承担罪责,设计者、生产者或销售者依其预见可能性,在可能的范围内承担产品过失的罪责。  相似文献   

5.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替代型人工智能致人损害时应适用产品责任规则,但在产品缺陷判断问题上存在实践难题。究其根源,是传统的缺陷判断理论均建立在设计工艺已高度成熟的工业产品之上,无法匹配以复杂算法为主导的智能产品需要。对智能产品缺陷的判断需立足于新的事实基础,进而完成价值权衡和规范设计。大规模工业生产的风险性使得确保产品安全成为法律治理的首要目标,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于整体福利提升的意义,促使治理者在管控安全风险的同时需兼顾技术创新价值。生产者过失要素能够妥当表达此种价值判断结论,依循自动驾驶汽车可能致害的具体情境建构生产者的理性设计和全流程警示说明义务,并以义务的违反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指针,是认定替代型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6.
郑戈 《浙江社会科学》2022,(12):37-47+67+156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全面、综合应用的产业领域,涉及到算法自动化决策与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之间的潜在冲突。由于法律本身的回应性和救济性特征,导致它无法提前介入到算法设计过程之中,因而无法为算法设计提供向善的指引。我国虽然越来越重视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并为此设立了相关机构,制定了相关规则,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讨论却停留在科技向善、以人为本等抽象原则的层面,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自动驾驶汽车算法伦理。本文通过对德国交通与数字基础设施部伦理委员会报告、伦理学中的电车难题讨论和道德心理学领域的“道德机器试验”的介绍和分析,讨论了为自动驾驶汽车装上伦理方向盘的必要性和可能的推进方式。  相似文献   

7.
晓阳 《家庭科技》2006,(8):47-47
你是否认为自动驾驶的汽车遥遥无期?现在,安装了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的本田雅阁轿车已经在欧洲上市了。它可以让车辆自动保持在行驶的车道中, 并能够根据道路的交通状况调整车速,而你只需要告诉车辆你希望的车速和你想要到达的目的地就可以了。  相似文献   

8.
严格责任应取相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认定中适用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危险驾驶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客观依据是其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不明确,其法律依据是刑法典中抽象危险犯的有关立法,其实质根据是危险驾驶行为与主观罪过之间存在的高概率联系。危险驾驶罪适用严格责任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能够有效地实现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协调和平衡.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体现刑法预防犯罪的机能,但是,适用严格责任认定危险驾驶罪应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和举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在过去十年里飞速发展,自动驾驶立法成为立法研究的热点问题。无人驾驶汽车产业拥有庞大的商业前景。美国与中国无人驾驶汽车立法体系均存在内部冲突。在围绕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认定原则、开放准入制度、法律监管原则、安全测试标准四个方面对中美两国具体情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保险制度重构和事故责任划分方法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主要内容包括善良管理义务、忠实运营义务、谨慎注意义务等多个方面,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加上诸多地方空白条款存在的现实性,因之在商事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释义和认定标准也有了不确定性,可见,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具体化和可识别性应列入我国未来信托立法、信托投资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11.
在侵权法中 ,过失侵权占有重要地位。过失侵权在生活中不仅大量存在 ,而且法律处理起来也很复杂困难。与故意侵权相比 ,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对他人的谨慎义务。谨慎义务要求每个人在行为时具有合理的谨慎 ,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谨慎义务有多种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理人”标准。在美国侵权法中对“合理人”标准的适用 ,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2.
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其现实生活是一种社会生活。而人们的生活作为一种社会性的生活则是需要约束与规范的。没有约束与规范,人们生活的有序性则成为不可能。由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社会生活需要多种不同的社会规范,而不能是单一的。单一刚性的社会规范会因过于严酷而使人们的自由受到侵蚀,而单一柔性的社会则又会因过于放任使社会限入混乱。一个有序的社会,其约束与规范必须是刚柔相济,宽严有度。但任何一种义务与责任都是一种历史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合理地确定人们的义务与责任,是确保义务与责任公平与正义性的必要条件。那么,确定人们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大小与边界的坐标与尺度是什么?它就是人们所享有的实际权利。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是马克思主义处理义务与责任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19世纪的欧洲,大街上到处是马粪,人们为城市卫生而发愁。1885年,德国机械工程师卡尔·本茨在自家院子里,手扶车把,驾驶着一辆木制、装有辐条的三轮汽车神奇地开了起来。第一辆实用的内燃机汽车诞生了。世界为它欢呼!终于有清洁的交通工具了,人可以自由自在地飞奔了。从此,汽车风靡世界。今大,美国拥有13亿辆轿车,平均每户1.5辆,每9个工人中就有一个与汽车的制造、驾驶或维修业务有关。  相似文献   

14.
智能驾驶数据是智能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收集、使用的数据,包括车内数据、路边环境数据以及智能车联数据。这些数据无论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国家安全立场,都存在风险防范与治理的必要。但是,智能驾驶数据体量巨大、主体多元、涉及权益复杂,传统主体赋权路径难以明确数据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分配,数据隐私与数据公开的矛盾在智能驾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智能驾驶数据的治理框架需基于参与主体地位不对等、“知情同意”模式失效等场景特征,以“卡—梅框架”理论为指导,强调基于“数据与信息主体联系的强弱”,设置类别化的数据治理规则。具体而言,对主体指向明确的车内数据沿用“知情同意”规则;对结果可能指向个人的其他数据采取默认授权模式,但需要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义务为前提;对车边环境数据,重点关注数据中的国家安全风险,严格执行数据境内储存、跨境流动审查和对外公开限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王兵兵 《江淮论坛》2023,(1):146-155
自动驾驶事故中出现的过失竞合问题,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必须在厘清自动驾驶分级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责任的归属。自动驾驶系统本身无法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当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成为交通事故重要原因之时只能追究其背后生产商的责任。但从我国当前的单位犯罪立法模式来看,虽然能够在理论上认定生产商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但却没有可以适用的相应罪名,只能追究其产品责任。生产商内部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这需要结合具体责任人的地位进行实质判断。在涉及人数过多的情形,为避免过失犯处罚的无限扩张,应积极运用信赖原则、因果关系、实行行为等理论限制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在道德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的伦理生活中,义务都是一个引起人们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及《精神现象学》中,曾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深刻的阐述。但国内在这方面还缺乏研究。本文就黑格尔的义务思想作了初步探讨,以期推动对义务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7.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是分散投资义务、谨慎投资义务和确保最低收益率实现义务,第一项义务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被分别投资于多个被投资者的每一项资产在信托财产总额中仅占较低的百分比,第二项义务应当以<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的有关内容为其内容,第三项义务中最低收益率的确定应当以略高于通货膨胀率再加上适当的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基本思路.这三项义务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具有格式合同性质的信托合同中设定相关条文的途径赋予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受托人.  相似文献   

18.
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人们的社会活动及相互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内在本质关系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以主体为根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行为道德评价与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都关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存在,制度的道德分析相比一般的道德分析在处理社会问题时拥有更多的优势,尤其对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分析,会使问题得到更有效的解决,所以,我们可以说制度性道德分析是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9.
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将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厘定自主权.根据改革方案,驾驶不同车型及驾驶人不同驾驶习惯将产生不同的风险,风险系数较高的将承担较高的车险保费.  相似文献   

20.
<正> 在一些伦理学教科书中,道德范畴只是千篇一律地讲义务、良心、幸福和荣誉,范围太窄狭了。其实,道德范畴作为人们伦理关系的某些本质方面、阶段、侧面的反映,在人们的生活中是很普遍、很生动、很丰富的。笔者认为,共产主义道德至少有八对范畴。一、义务与权利道德义务和道德仅利在共产主义道德的范畴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所谓道德义务就是人们对社会和他人理应履行的一定使命、职责和义务。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你的需要及其现存世界的联系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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