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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著作权法实施的现实障碍著作权法提供的平抑知识产权领域分配不公的机制还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主观权利,或者说它只给予了作者关于利益获取的一种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尚需使用作品的传播者作出相应的行为,即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才能使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变成作者的既得利益。但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归纳起来大致是: 1、传播者的非特定性使作者难于确定其所主张权利的义务主体,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作者权利的实现。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  相似文献   

2.
魔术是一种表演艺术,保护魔术表演要比保护魔术的文字、绘图等表现形式更为重要。因此,要突破魔术的著作权法保护困境,重点在于发挥表演者权制度的作用。事实上,我们应突破表演者是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的限制,建立以表演者权保护为主的魔术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而对于著作权法难以克服的魔术保护方面的局限,可以发挥商业秘密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制度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3.
对原有作品的表演及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包含原作作者和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双重创造性劳动.因此,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也会存在类似于演绎作品的双重权利,本文力图分辨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原作作者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及其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4.
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却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UCI-TA确立了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美国UCTTA对信息财产权及其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5.
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为此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要求 ,《著作权法》作了第一次修正。修改的内容涉及到权利内容、权利客体、权利保护、权利限制等方面。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正 ,我国著作权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接轨。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一个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6.
朱晶晶 《天府新论》2020,(2):97-105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在我国社会背景和法律语境下,可从立法宗旨、解释逻辑以及民法内在体系的角度出发,认定意定监护制度除涉及监护人的选任外,还可就监护相关的事项与监护人进行约定,即采“自治性路径”。在我国环境中,意定监护的运作机制可在意定监护合同、意定监护中的代理、意定监护监督的框架下展开。意定监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做成,参照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其内容可同时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并依当事人意思确定意定监护人受托的具体事项。当所委托的监护内容不全面时,可由《民法总则》第34、第35条进行补充。合同中有关健康、福利和其他个人事务的约定,应视被监护人作出该约定时考量的因素以及该约定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以确定其最终效力。意定监护中的代理与法定代理、一般民事代理存在较大差异,与商事代理更为相似。据此,可认为意定监护人的代理权限以法定监护人所拥有的一般代理权限为原则,以意定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制为例外,后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定监护监督可包括法定监护中的公力监督,当事人约定的私力监督,以及赋予法定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相应的监督权限等几种类型。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不能全面概括所有著作权权能的性质归属.复制等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而属于著作利用权.著作利用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使其能够也应当被列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在整合著作权分类制度时,应当采用四分法,即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利用权、著作财产权、其他著作权,并分别明确各种权利的权能构成.  相似文献   

8.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的出现,使传统的民法理论受到挑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虚拟财产权的性质,虚拟财产作权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是否属于传统物权的范畴,还是接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或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独立于民法和知识产权法来看待.<物权法>仍未直接将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虚拟财产能否纳入<物权法>的保护,我们应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来保护日益频繁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9.
表演者权的归属问题向来是著作权法中的难点和争议问题,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表演者权的归属进行了一定修改,但却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议,其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最新著作权法第40条虽增设了职务表演的规定,但其正当性存疑,且演员和演出单位的表演者权归属边界不明;二是最新著作权法第17条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进行修改,但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归属不甚明晰。对这一问题的最佳解决路径是未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对于职务表演规定中“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内涵进行明确规定,允许演出单位对现场表演或已录制的表演向他人发放非专有使用许可;另一方面,明晰“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界分标准,明确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类型,并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表演者权法定归属于制片者,而“其他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归属。  相似文献   

10.
促进创作和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法的核心理念,也是现代社会繁荣文学、艺术和科学的法治规制思路。一方面,著作权法为维护作者权益,促进创作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性制度,另一方面,设立了权利限制制度,以便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本文依据相关判例和理论,分析和探讨了著作权法所蕴涵的法理。这将为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制度设计提供基础性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1.
作者精神权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有关身份和名誉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作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精神权利已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和保护。相对于经济权利而言,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在其内容的确定、表现形式等方面又呈现出极大的复杂性。本文从精神权利的基本内容着手,探讨了有关精神权利的主体资格、转让、继承、放弃等重要问题,以期引起人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12.
学界对著作权法本质认知缺乏共识。现行著作权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法就是著作权保护法,而广义著作权法则是一个不同性质制度集合,它是以作者著作权保护为核心价值、公众使用权为结构性价值、共有领域为基础性价值的“立体结构体”。著作权法稳定运行并实现最终价值是基于在立体结构体中定位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各自支付了对价、获得了不同性质的权利和自由。保护著作权使作者贡献了作品,保证了公众有可使用的思想资源,保障公众使用权则支撑了著作权人权利和自由长远的发展,它们之间交互对价共同维持了一个作品生产再生产机制趋向激励文学艺术繁荣、文化产业繁荣的制度目标,支撑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运行。  相似文献   

13.
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典型类型知识产权还是非典型类型知识产权,都有其保护范围和边界,故知识产权法规范架构内置诸多限制性制度安排,可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实施等维度划出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边界,对超越这些边界或违反立法宗旨的知识产权利用行为适用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进行衡量和调整,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14.
在当今世界上,所有的作者都毫无例外地成为各国著作权法中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利主体。因为,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以保护作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因此,深入研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的作者,对于进一步掌握著作权法的精神实质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5.
民法上任何一项权利制度的建构都离不开救济权的设置,而请求权则是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首要内容和制度常态.我国民法理论深受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一直都在理论上承认请求权制度的存在,但是在实际立法中却以"民事责任"的概念来代替.考虑到法制体系化的要求,我国应该确立请求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请求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论与法律制度抽象出来的关于著作权立法、司法以及与作品使用、转让等有关的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以下内容:一、创作自由原则。创作自由包括创作内容的选择自由和创作观点的发表自由两个方面,任何对创作内容的干涉、对创作观点的轻易否定,都不利于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也是违背了创作自由原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创作自由权利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施。二、作者权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它包括保护作者著作权,确认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建立相关的侵权救济制度,并要求作者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三、作者权益与作品传播者权益相结合的原则。作者的创作成果只有经过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传播者的劳动应受到鼓励,他们的权益应得到著作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法对作品传播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所确立的著作权邻接权制度方面。  相似文献   

17.
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首先运用逻辑分析 ,论证了“人格财产一体性”的权利不可能存在 ,知识产权属于纯粹的财产权。而后通过历史分析 ,揭示了著作人格权渗入知识产权的偶然原因 :1 9世纪的哲学观与美学观认为“作品是人格之外化”。对作品本质的此种诠释受到现代美学观的挑战 ,著作人格权制度面临着双重危机 :作为文化信仰 ,丧失了社会认同的基础 ;作为法律工具 ,对利益的调整缺乏有效性。正本清源之后 ,本文建议 :还原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本性  相似文献   

18.
卫绪华 《理论界》2012,(5):46-47
表演是表演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作品的一种类型,即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这不仅适应了著作权制度体系化的要求,而且符合艺术理论与生活常识的一般规律。  相似文献   

19.
对于著作权的内容,各国因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水平等因素不同而各自制定不尽相同的规定。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学者认为著作权就是财产权,认为这种财产权已经浓缩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再具有独立的人身权。它如同抵押券、股票一样任凭著作权人随意处分。...  相似文献   

20.
潘天怡 《理论界》2011,(6):55-57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原本是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但我国著作权法中却赋予了权利人不少声明保留的权利。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中,声明保留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所设置,本文就针对声明保留的具体适用作出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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