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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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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其他权利的源泉 ,是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权益冲突等问题的关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 ,是受私法规范调整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共有关系 ,是体现农民集体共同利益的民事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 ,它是受到国家利益限制较多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2.
商品化权关系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复杂多样。构建商品化权制度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进行利益衡量与价值选择的过程。商品化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应围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在一切利益冲突的场合都将绝对优先。在具体的商品化权关系中,应考虑对相关法益的影响或损害程度来确定保护的优先程度。  相似文献   

3.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域外法律保护模式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实践中,各国存在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与财产权保护模式是通过实体性权利提供保护的,但前者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着难以摆脱的困境,后者则体现出较强的适用性及有效性。仿冒之诉保护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中不存在关于人格标识要素的实体性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具有各自的局限。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宜通过财产权性质的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同时应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4.
试论人格权的商品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自然人的某些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日益凸现,其人格权的商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比较当今世界范围内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两种立法模式——美国法的双重权利模式和德国法的统一权利模式,我国应借鉴德国法,采取统一权利模式,承认标表性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并赋予其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加强对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我国现行民法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从而导致了胎儿的很多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不利于胎儿出生后的健康成长。建议未来民法典在某些方面赋予胎儿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并明确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6.
《东岳论丛》2021,(1):164-171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精神性人格权采权利规范与行为规范两种规制范式。姓名权及肖像权的规制范式系典型的权利规范,而名誉权、荣誉权的规制范式系典型的行为规范。从个人信息的角度观察,不同权利采不同规制范式的根源在于是否存在识别符:存在识别符的,则不特定人能明辨权利人的自由领域,有明确的行为预期,可采权利规范;反之只能采行为规范。因此,隐私权也应当采行为规范,不能将第1033条中的“同意”理解为一种积极权能,而是一种被害人允诺。两种规制范式区分的原理亦可贯彻到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私密信息的处理,特殊名称、声音的保护以及其他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也要因是否有识别符的存在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遗传资源信息权: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红星 《河北学刊》2012,32(1):199-202
为了有效保护遗传资源,有必要创设一种新型权利。根据遗传资源的内在属性,将此种新型权利称为"遗传资源信息权"。遗传资源信息权是一种不具有明显创造性的新型权利,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强复制性等特征。权利创设必然涉及利益分配,有关遗传资源的权利设计应当实现土著社区与现代生物技术公司、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公平利益分享。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及法律传统,结合遗传资源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建议遗传资源信息权的设计采用国家主导下的集体所有模式。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的“个人信息权益”源于基本权利,经由间接第三人效力理论而同时具有民法上意义。学界主张个人信息权益在民法上定位为新型权利或新型利益。然而,个人信息制度的“预防法”定位和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独立客体利益的窘境,都无法支持该主张。既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作用是事前预防大规模、技术化的个人信息分析评估活动给既有一切民事权益造成系统性风险,那么个人信息权益毋宁只是既有一切民事权益在信息分析评估场景下的全新表达。进而,个人的权益因信息分析评估而受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非因信息分析评估而受侵害并造成损害时则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二者不存在竞合或聚合关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中的“没有规定”应解释为“没有关于信息分析评估场景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王春梅 《北方论丛》2010,(6):144-149
人以其理性构建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体系时,既要确保人的主体地位,又要实现其价值目标与利益诉求.民事主体是人在私法中的地位展现,民事权利则是主体利益诉求的法律落实和主体的人格性延伸.因此,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的全部目标.但是,私法的功能障碍使对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不能承受之重,宪政制度则为私权保护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契合支撑.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益,是指主观权利,即民事主体有条件行使的权利.只有这种主观权利才能成为侵害的对象.民法贯彻的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和遵守政策、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说明法规则并不完全限于成文法的规定.因此,不存在无法规则或者权利根据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广泛列举民事权利又用了"等"字的灵活规定,表明立法对受保护的权利采非限定主义,又归结为"人身、财产权益",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内在的连续性.本条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大国之一,需要利用知识产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以法律的手段设立合理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享和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知识产权的融合性,它在保护传统、信息本质等方面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许多契合之处,对其加强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综合手段保护模式并辅以适当的行政保护手段,便有可能逐步形成合理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赵双阁  王志勇  艾岚 《学术论坛》2006,(10):127-131
传统隐私权制度强调的是其中精神利益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事主体的隐私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隐私信息将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对此,中国法律应予以确认,允许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意义上使用和维护其隐私权。应该承认具有经济利益的隐私权的可转让性和继承性,以充分体现隐私权中的经济价值,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在隐私权经济利益的保护方面应强调财产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方式,为权利人提供更全面、公平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杜勤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4):109-111
形象代言人在享有角色商品化权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利限制。因此形象代言人在实现角色商品化权时,应审慎注意不能虚假代言,不能违反在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正当使用身份,防止公众对代言企业或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联想、淡化与污损,保持角色完整,保持人格声誉,行为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惯例与诚信等内容。在合同附随义务的视野下,要实现对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限制,我们应完善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行为的归责原则、可诉性、法律责任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在一般公用物制度中,"公"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私"不动产之上享有一种跨越民事相邻关系最大边界的"溢出"权益。此项权益,在"公"不动产权利人一方为一种特殊"役权",在"私"不动产权利人一方为一种特别负担——既包括地产义务又包括地上附属物义务,在我国还包括行政义务。该项"溢出"权益存在的根据在于"公"不动产的公用目的,根本属性是公用性,故应称为公用物役权。当前实行一般公用物"政企分开"改革,必然导致"公"不动产的权利结构的"去行政化"和一般公用物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可作为民事权益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无论其被理解为民事权利抑或民事利益,对其侵权责任构成并不产生影响。由于个人信息中的部分内容同时也属于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个人信息权益和具体人格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重叠保护。其中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为最大程度化解立法上的冲突,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而对于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则产生请求权竞合,信息主体可择一主张。个人信息侵害具备筛选受保护法益的功能,与损害有区分的必要。无论个人信息是否被非法利用,都可能产生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既有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与个人信息权益自身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应当各自获得单独赔偿。  相似文献   

16.
民事权利本质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与基石.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它是权利中的私权,由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等要素构成.关于法律权利本质的理论中的法力说、利益说不能揭示民事权利的本质,而选择说(意思说)符合民事权利本质的特征.民法最为推崇意思自治,民事权利本质是以权利主体意志为中心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的出现,使传统的民法理论受到挑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虚拟财产权的性质,虚拟财产作权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是否属于传统物权的范畴,还是接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或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独立于民法和知识产权法来看待.<物权法>仍未直接将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虚拟财产能否纳入<物权法>的保护,我们应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来保护日益频繁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8.
一、切实维护法人人格权的必要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主要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构成。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享有的、为保护和维持他们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与权利主体密不可分。法人人格权是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所享有的表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74-180
私法和公法上的请求权的分析路径和思维方法,对我们研究环境请求权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环境请求权是环境权利人享有的为满足其环境利益或为维护其环境权利的圆满状态,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环境权实质上蕴含着公众向政府提出的环境请求权和通过政府或直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权。公众作为环境请求权主体,将环境资源管理权信托给政府,政府取得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地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由环境请求权的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承载的利益决定,包括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致的公共性健康权益侵害和公众生态性权益受损的事实。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6,(2):164-170
居住权作为一项集合物权、人权、民生权等多项权利基因的综合性权利,乃是法律保障居住权益和实现房屋效用价值的重要权利体现,其具体权利的规范性设置是明确居住权纠纷案件适用标准、解决居住权纠纷的基本要求。鉴于其权利的可诉性与规范的可操作性,当在明确居住权的物权属性基础上以居住权的法理基础和司法裁判为考量依据,规定居住权为一种法定权利,构建以《物权法》为核心的居住权权利框架体系,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居住利益,实现居住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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