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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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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多年,现有的司法三段论法、民事法律关系论法和请求权分析法等裁判方法都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侵权请求权多维裁判法应运而生。该方法采用“七步法”进行,以侵权请求权的取得为基础,在法源中进行网络定格,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比对涵摄,在比对的基础之上拿出初步裁判意见,对初步裁判意见进行逻辑思维和价值判断验证,在符合裁判标准的基础之上最终做出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2.
法律规则的应用已经无法再视为在概念上形成的大前提之下的逻辑涵摄。由此引发了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问题。其中,法律发现旨在确立法律规范,而法律论证的功能就是证明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由于法律论证是一种讲道理的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驳斥了法官判案是一种强权者的强盗式裁判的观念,因此被认为是排斥非法和任意的有效工具。然而,法律论证何以能够为法律以及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提供辩护?从现象学角度分析,作为论证对象的法律,既非主观臆造之物,亦非客观事物,而是具有公共性的裁判规范。法律论证是法官构造裁判规范过程的显现,它的辩护力量源自裁判规范的公共性。  相似文献   

3.
运用逻辑、社会、规范等方式考察中国司法裁判说理中的法律论证问题,分析法律论证的构造对裁判说理的影响,提出在中国司法裁判说理中法律论证制度建设的目标设定及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4.
逻辑与对话     
武飞 《东岳论丛》2006,27(1):182-188
法律论证是法官对法律推理中大前提的合理性和推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的说明。其中,对于法律推理过程的论证主要是通过以三段论为代表的形式逻辑来完成的,即推理过程的验证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演绎规范。由于法官在对法律推理大前提的选择过程中会融入价值评价的因素,因此这需要法官通过对话等方法使论证结果获得更高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5.
司法不仅能定纷止争,还可稳定社会。但司法目的的实现要依赖司法权威,而裁判文书又是司法权威的最终载体,因此司法要使人信服,就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力。针对现行裁判文书模式与实践,认为应从证据和事实、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这些方面强化论证。  相似文献   

6.
在回应疑案判决中的司法虚饰问题时,直觉裁判论认为裁判的主导性因素,是法官的直觉和预感;法官是从直觉结论出发罗织法律依据,而不是从一般规范推导出判决结果。直觉论缺少思维坐标,忽略了规范和事实在法律思维中的规定性地位。法感裁判论克服了上述缺陷,描绘了一个法感持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结论导出过程。法感裁判论为法官断案提供了一种指导和制约,并设定了判决说理的范围、要素和目标,因而更符合法律思维和裁判事业的现实及理想形态。相关研究说明,在一份不附判决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疑案判决书中,是无法鉴别判决结论究竟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是法官直觉的产物,抑或仅仅是法官的一个谎言,这是法律界要正视的一个司法病灶。  相似文献   

7.
法官的典型裁判方法是三段论,但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无法直接适用,为此需要寻找其他的裁判方法.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包括借助于辅助手段和不借助于辅助手段的两种.经过研究,学者们发现不借助辅助手段便无法一般性地克服真伪不明.借助辅助手段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有证明责任规范、操作规则和证明责任法说三种,其共同点均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其法律本质是拟制.我国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具有当事人责任本位性,应当转变为法官裁判义务本位.  相似文献   

8.
“据法讲理、充分论证”应是法官做出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法官司法论证义务在论证事项、论证方式和论证标准三个层次上都应有原则性的要求。要有效落实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义务、切实提升司法论证质量,尽管离不开外部适当的强制和压力,但更主要的还在于从革新法科教育着手强化“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的法官职业意识、培养进行有效司法论证的论证技能。  相似文献   

9.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2023,(10):183-192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0.
法律论证的理论探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金钊 《东岳论丛》2005,26(1):85-92
在三权分立原则影响下,司法领域中出现了严格法制的观念,依法办事成了法制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系列形式主义的法制原则受到了挑战,作为证成法制的传统推理形式受到了质疑。一般认为,制定法规则或判例法规则很难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判案的标准是融各种法源与案件情景而建构的裁决规范。但裁判规范的建立也要经过各种法律方法的应用,通过论证(论辩),确立判案标准。论证作为一种传统的推理过程,现在已演变成法律论证,并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意义。从理论上看,它可以使法官走出根据法律感判决的困境。继依法判案原则之后又一次使法官的判断添加了理性的色彩。法律论证弘扬了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使传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开辟了法学研究的崭新的领域。因此,探讨法律论证兴起的背景、主要场景、目标以及如何进行论证与说服等理论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刘成安 《东岳论丛》2006,27(6):221-224
依法裁判是法治理念对法官的要求。司法三段论是依法裁判的逻辑表述。然而,由于制定法和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依法裁判命题在法官审判活动中常遇窘境。通过法官解释构建个案的裁判规范,是救济制定法和司法三段论之不足、证立依法裁判之命题、维护法治之理念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12.
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法律根本上是说理,说理离不开论证.法律论证是通过合乎逻辑、事实或理性的方式来证明立法意见、司法决定、法律陈述等有关法律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正确的主张是建立在正确的判断标准和推理过程之上的,推理问题主要涉及形式逻辑,而判断标准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则是形式逻辑本身无法解决的,所以,提出法律论证的概念,其目的就是克服法律推理中形式逻辑的局限性,考察作为推理前提的规则本身的正当性.相应地,法律论证首先必须确立论证的优先规则,进而根据优先规则,通过正当的法律语言使用规则和程序,证明相关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可用于评估司法裁判,取代以结案率为主的法官绩效考核方式,这一过程实质是运用人工智能完成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无疑需要经验,但是法律推理本身并不需要经验,并且人工智能通过观察学习案例和不断演练裁判可以建立与人类相似的司法经验.运用人工智能绩效考核的行政属性决定其并未突破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人工智能通过建构算法模型,预先已经将归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排除在外,与自由裁量权亦不冲突.总之,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克服既有法官绩效考核的缺陷、给予法官自由心证必要约束和辅助、间接规范我国诉讼使之同案同判,还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法律中的修辞论证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辞论证(论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论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法具有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裁判中的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均涉及修辞论证方法的运用.具体而言,法律中的修辞论证包括以理服人、以辞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势服人等策略.因而,修辞论证在当代政治与法律话语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聂长建  李国强  徐鸿 《兰州学刊》2009,(10):129-132
“杀盗非杀人”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是法律命题而非逻辑学命题,从逻辑学的角度来批判这一命题犯了方向性的错误。这一命题并非否认“盗是人”这一逻辑问题,而是强调“盗亦或非盗(人)孰应当被杀”的价值问题。由于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形式逻辑与价值没有关联,法学的涵摄推论不同于逻辑学的涵摄推论,“杀盗非杀人”这一在逻辑上不真实的命题在法学上是成立的,只有从法律价值判断的视角才能理解这一命题的意蕴。  相似文献   

16.
“绿色原则”具有司法可适用性,能够扮演裁判依据角色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到实质性作用。内容上反映出较高的要件事实可还原性、方法上对法律论证涵摄模式的适应以及功能上对法律规则局限性之弥补成为“绿色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正当性基础。但仍需认识到,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着较高的失范风险,一旦适用不当会危及私人自治的践行和破坏法的安定性。“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应当以谦抑性为基本理念,以“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为情境要求,以干预情形类型化为程度参照,以排除认定合同效力、判断合同解除权和推导公法责任为后果约束。  相似文献   

17.
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抑或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据规则的技术性问题凸显了司法经验和司法技术的价值根据,标明法官职业思维和逻辑推理过程的核心和判断标准,就在于科学裁判的方法技术和司法经验法则的形成与熟练掌握。法官职业的这种特质,同时表明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宋代司法判决重视"明辨是非",兼具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两种诉求,宋代司法名公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划分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显示了中国本土法学方法的划时代进步。在事实与法律的衔接上,司法名公综合运用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当裁判规范相对确定的时候,他们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互动中实现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涵摄,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叠加使用演绎推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案件判决。在裁判规范出现查找和证立困境的时候,他们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谋求妥善的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以平衡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国家秩序原理的关系,由此显示出了"法理"之自觉。从思维方法与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宋代司法对于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兼顾、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论证说理,与朱熹理学思想在司法名公中的传播和运用存在着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19.
司法的一贯性是检验个案裁判是否正当的一个重要标准,即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大前提的选择和事实的证明是法律推理的中心环节,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此如何抉择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内容。从法律推理的视角来看,只要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法官裁判的恣意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可避免,司法一贯性的追求也就存在困境。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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