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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人们达成任何协议之前存在着对世间万物的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应当是一种“消极共有”,一种任何人都不会被排除在外的平等的“共同享用”。洛克运用劳动财产权理论对于“积极共有”做出了重新定义,为财产权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撑,但“积极共有”中所包含排他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不具有自用性而具有禁止性,在“私人财产”与“公共产品”二分法之下“,知识共有”则被人们所忽视。在2021年底发生的“老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侵权系列案件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系列案件更是将知识产权制度放到了公众利益的对立面,洛克所设定的“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义务变得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2.
住房有限产权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住房有限产权不是附条件债权、租赁权、他物权及永久居住权,也不应该是共有权,而是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限制的单独所有权,并多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于原产权单位仍握有分享收益权和限制处分权,因而出现了住房有限产权与原产权的双重结构。住房有限产权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基于我国住房有限产权的立法仅具雏形的现状,我国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产权型保障房的退出方式可区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构建公平、合理的退出机制是使产权型保障房回归"公共产品"价值属性的保证。完善产权型保障房的退出机制,须从分析退出机制的现存问题入手,以"有限产权"向"共有产权"理论的过渡为视角,重塑产权型保障房的物权属性,建立政府回购体系,推行交易的"内部循环"并制定统一的退出事由和多元化的退出措施。  相似文献   

4.
劳动力产权形态客观上经历了一个由共有状态向私有状态转化的社会历程 ,其产权性质对转轨经济中劳动力失业风险分担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失业风险的成因与类型 ,国家与劳动者应分别承担总失业风险中的“系统风险”与“个别风险”部分。中国转轨经济失业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就是建立“国家与个人共担、个人为主体”的失业风险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5.
住宅问题乃是一切国家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我国应改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滞后现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基于相邻或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构成;应自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体系;其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附属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均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内在涵义,应作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6.
行政法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行政法所享有的权利。现代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规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私人权利对行政权力的作用机制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参与与配合、监督与制约、抗辩与申诉,通过这三种作用机制,私人权利能有效地发挥促进行政效率、启动权力监督机制、制约行政权滥用等重要作用。现代行政法应保障私人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以实现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互动。  相似文献   

7.
过去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今后改革的方向应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形成这样一种格局:中心是公民权利运行的私人领域,环绕在外围的是公共领域,行政权力的运行严格限制在此公共领域内,为公民权利在私人领域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保障。此种格局能够有效地保障政府、经济、社会意识三个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进而促成整个政治社会系统的健康和谐发展,最后形成“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但对于强制执行中居住权的处置缺少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仅应从形式标准判断其居住权是否设立,还应从房屋的使用状况、居住权的设立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等方面对其真实性予以实质审查。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与顺位规则,案外人的居住权优先于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与后设立的抵押权。居住权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人役性居住权和非人役性居住权。其中,人役性居住权以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生存居住为目的,其实现需要房屋所有人的配合,若案外人能够证明强制执行将妨害其人役性居住权实现,则可排除强制执行。在居住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时,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以“带居拍卖”为原则,仅在居住权影响在先抵押权实现时可“除居拍卖”。在“除居拍卖”时,居住权人有权要求相应补偿,或者可以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并取得对房屋所有人的债权。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居住权人均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9.
论"内公外私"产权--兼论公私合营产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晓星 《社会科学》2003,(11):20-25
文章提出 ,中国公有产权转化成两种特殊的产权形式 ,即先后转化为“内公外私”产权和公私合营产权 (部分的“内公外私”产权 )。它们一方面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 ,另一方面对外却具有私人产权的排他性和内部性 ,从而能够同市场机制相结合。  相似文献   

10.
市场与政府双失灵的存在,使非营利组织在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住房的提供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而国家、市场与社会多部门组织通过行政、市场和社群机制的互补嵌入性,形成了互动/协作治理的格局。在荷兰,住房协会承担着社会住房的资金筹集、房源汇聚和分配管理的工作,社群治理贯穿于所有环节。在筹资环节,住房协会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筹集分散的社会资金,体现了社群治理的市场嵌入性,而政府则通过公共担保基金的建立和住房协会间互助基金的推动,为融资市场化提供支撑,体现了市场机制的行政嵌入性。在房源汇聚和分配管理环节,住房协会的社群治理具有行政嵌入性,即政府在目标定位、制度建设、审核监督、鼓励推动等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转变既有的行政化治理模式,助推社群机制和市场机制,促进了住房领域的公共治理体系创新。  相似文献   

11.
小产权房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小产权房由来已久,建设部的“风险提示”使“小产权房”骤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透过对小产权房的解读,我们不仅看到其对高房价市场的对抗和对住房保障体系苍白无力的反衬,更看到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以土地、房产为代表的社会资源的人为分割。“小产权房”问题涉及众多主体,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博弈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基于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对小产权房的内质予以厘定,从利益驱动角度分析小产权房的成因,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尝试性地提出几种平衡小产权房利益博弈问题的具体制度安排,对于“小产权房”问题或许能提供一些不同的视角借鉴或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长期实行的粗放型、资源依赖型经济增长方式,已经产生了社会需要与资源短缺之间巨大的矛盾。破解这种难题,必须从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改革入手。自然资源产权既具有一般产权的共同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在产权安排、所有权界定、使用权界定等方面,就必须考虑到自然资源的复杂性。如果不能有效地对自然资源产权进行制度性安排,必然会产生“公地悲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应该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与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目标的激励相容,同时实现国家生态效益得到激励并减少“政府失灵”与私人经济效益得到激励并减少“市场失灵”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13.
“产权”是一个内涵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运用“产权”概念会加大制度变迁成本。我国政府文件和经济学理论对“产权”概念的误置源于对科斯定理的误解。迄今,西方经济学乃至制度学派对“产权”概念并没有给出被公认的内涵,即它可以给出多种解释。由于“产权”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将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各个主体间(如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权利界定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应该用具体的“权利”概念替代内涵不确定的“产权”概念。  相似文献   

14.
共有人死亡后,共有财产的部分份额或者全部共有财产的权利归属处于待定状态.共有人死亡后存在有继承人和无继承人两种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生活实际,针对共同遗嘱、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的例外等问题,建议进行相应确认和规范,主要包括确认共同遗嘱,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确立遗产清算程序和确认无人继承的共有财产份额归属其他共有人三方面.  相似文献   

15.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共有应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以"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特征的共同共有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各种形态的共有归根结底均是按份共有.我国应在承认某些共有的特殊性的前提下,摒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划分,谋求对共有的统一规制.  相似文献   

16.
社会治理模式要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落实社区治理的多方主体参与是微观基础,而这就要求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文章利用3个年度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从住房产权异质性视角剖析居民社区治理参与热情是否受其房产类型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房主较租户更愿意参与社区治理,但是拥有不同住房产权的房主的参与意愿具有明显的异质性。此外,房价上涨仅能显著提升完全产权(尤其是私有产权)房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不影响共有产权房主的参与意愿,这为识别住房产权对社区治理参与的作用机制在不同情境下的差别提供了证据。文章的实证发现为坚持以“房住不炒”原则来治理住房市场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了方向。文中验证的住房产权与社区治理参与之间的关联在具有不同特征的人群中存在差异。这提示我们应针对不同类型家庭制定差异性的策略来提高其社区治理参与意愿。研究结论为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构建社区多元主体互动合作的社区治理框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17.
杨春平  姚俊 《学术论坛》2006,(11):106-109
通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体系分析,引入“所有权与资产控制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想,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权利缓冲的“隔离带”,防止行政权力对资本市场的垄断,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的实体。  相似文献   

18.
处分权受一定限制的按份共有是区分所有共有所有权的性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得依其共有持份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该所有权,也可通过一定方式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或特定第三人行使该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共有权之专用使用权的性质应当视情况而定,专用使用权人一般不享有成员权,但应赋予其成员权以外的特别权利,以保障其利益.屋顶、外墙等的专用使用权不得对抗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具有相同内容的他物权.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6,(2):164-170
居住权作为一项集合物权、人权、民生权等多项权利基因的综合性权利,乃是法律保障居住权益和实现房屋效用价值的重要权利体现,其具体权利的规范性设置是明确居住权纠纷案件适用标准、解决居住权纠纷的基本要求。鉴于其权利的可诉性与规范的可操作性,当在明确居住权的物权属性基础上以居住权的法理基础和司法裁判为考量依据,规定居住权为一种法定权利,构建以《物权法》为核心的居住权权利框架体系,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居住利益,实现居住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0.
游英 《北方论丛》2021,(2):71-78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作为未来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已经基本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但现阶段立法者的精力主要集中于宏观架构,忽略了制度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在购房未满5年的期限内转让、担保、出租甚至分割应有份额的约定属于违法行为,公证机关应拒绝办理此类公证;因房屋使用、管理产生的债务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由于不具有公示效力,政府并不因此而免责,公证机关应谨慎审核该类约定条款;因房屋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公证机关可对此予以公证;物业费、业主权等事宜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享有,公证机关可对此办理公证;一般管理行为可明定受保障对象单独为之,重大修缮行为则不宜使政府的决策权被多数决机制架空,公证机关需进行实质审查;不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公证机关均需谨慎对待5年禁售期内的继承公证,对超过5年禁售期的相关继承公证则可持相对宽松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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