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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优先权。该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为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去的承包人垫付的资金 ;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必须排除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优先效力受到消费者生存权利的限制 ;行使方式为“对物诉讼”。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是以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出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为立法背景的 ,其立法政策与其说是保护社会弱者 ,不如说是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从立法比较研究上看 ,承包人的权利当属法定抵押权的范畴。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显然偏离了抵押权这一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3.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地位优于建筑物抵押权 ,且当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时 ,应对后者给予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垫付款项请求权应当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4.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传统民法中优先权的一种 ,它对于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降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经营风险 ,促进建筑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行使的前提及时间、受偿位序、财产范围及实现方式等方面 ,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然而,其法律属性存在较大的争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应明确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同时,要关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竞合问题,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无疑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能够及时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价款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但现行相关规定中关于该权利的实现及限制等条款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矛盾情形,导致该权利的实现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相关权利性质的探讨以及对法律、司法解释制定动机的解读,结合实务,对该权利实现中出现的适用主体、权利行使的先决条件、权利担保的债权范围、优先权与买受人权利效力冲突、权利的司法实现程序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就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定性为法定抵押权 ,该权利成立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 ,但行使该项权利还须具备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一条件。此权利优先于一般抵押权 ,但在与预售商品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 ,应不允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不以提起诉讼为前提 ,应当准许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性质上当属优先权,该权利的产生毋须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而是依法当然产生。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竞合时消费者权益高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相似文献   

9.
工程款的拖欠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专门为此确立了一种新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该条款自颁布以来对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但由于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规定得过于原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未出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难以把握。本文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0.
本文简单介绍了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探讨了优先受偿权产生的时间和效力,分析了工程承包合同中与优先受偿权相关的一些问题,试图通过这些方面的分析和探讨,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释解与之相关的疑难.  相似文献   

11.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追偿权制度比较原则 ,许多问题仍未明确 ,又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 ,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中难以实施。为此 ,笔者从追偿权主体、追偿条件、追偿金额范围、追偿时效、追偿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2.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法、日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完善,逐步发展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优先权制度都有规定并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宜将独立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成为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并存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当今世界,商标确权主要存在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制度,而未注册商标的存在正是注册取得制之应有之义.然而,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因使用而实现其价值和功能.注册取得制在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商标权保护的同时,不应损害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因此,采取注册取得制的国家,一般规定了未注册商标的先用权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缺失,则直接导致了司法判决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借鉴各法域之经验,对我国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予以构建.此次《商标法》修改中增设未注册商标先用权规定的做法应予肯定,但在此基础上,仍有必要从操作层面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是由许多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 ,由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权利客体的交叉重合、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模式等原因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易于发生权利冲突。作为知识产权子权利之一种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应当从在先权利与权利冲内涵入手 ,深入探讨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 ,寻求解决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5.
自从德国民法典区分物权与债权并抵押权归入物权后,学者们不断质疑争论。文章认为各家争议的实质在于反思传统法学概念。从法律价值角度看,抵押权虽不具有物权的典型特征,但把抵押权归入物权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16.
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命权具有不可恢复性和平等性两个特征,然而现代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均无视生命权的这些特性以及实际生活中生命被侵害的事实,这与现代人权思想相悖.而古代命价制度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侵害生命权行为的惩戒.因此,现代民法应当继承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理念,即对生命权受侵害提供惩罚性赔偿的救济方式,且赔偿金额应为定额.  相似文献   

17.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经林业主管部门确权的林农向金融机构借贷的行为,它实现了抵押物的创新,是一种创新的信贷支农模式,同时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文章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在可供抵押的林权范围、融资成本、贷款程序、信贷人员素质和风险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应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为我国更好的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8.
抵押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理论强调抵押权之附随性,即附随于其所担保的特定债权。但是过分强调抵押权的附随性,有碍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德国、日本和瑞士等国通过抵押权的证券化,在充分发挥了抵押制度担保债权维护信用之功能的同时,亦保证了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使这一矛盾得以缓和。这一立法模式可兹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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