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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以来.秦淮区人民法院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连续6年获得“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荣立了集体一等功、二等功.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全省法院系统优秀法院”、“省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省创安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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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何利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147-152
通过司法体制主体工程之省级统管改革,法院司法资源的外部配置由同级政权上收至省级,这为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改革奠定了重要的主体框架基础,即中央和省级共治的管理体制。但是,目前司法资源在具体配置方面仅实现了“集”, “约”还存在明显不足。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促进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集约化改革,实现现代法院组织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改革目标。在具体路径上,现代法院管理理念应该促进法院内设机构的全面革新,推动法院与人大等部门外部新型关系的构建,完善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管理制度:法院“职业经理人”制度、法院经费透明管理制度、建立法院行政事务标准化指南、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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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与世界各国间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是打破阻碍内外循环的制度性壁垒,也是实现我国双循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保障。基于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应对外部冲击的需要,我国及时提出双循环发展战略,通过“以内促外”与“内外并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五味晃”案确立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严格的“事实互惠”标准,这种狭隘的互惠标准缺乏制度上的保证措施,导致互惠原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背离促进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双循环战略下,我国应着眼于与世界各国未来的司法和经贸合作,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理念,回归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私权本质,给予私人利益必要的考量和保护,推动判决的全球性流动,为当事人的国际民商事活动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为互惠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完善适用提供可资借鉴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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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霞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1,(3):91-95
在法治社会中公平审判与舆论监督具有同样的重要价值。舆论监督对于公平审判的作用犹如“双刃剑”,一方面保障和促进公平审判,另一方面也可能损害公平审判。同时,法院对舆论监督的不当排斥也会阻碍舆论监督。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作用是法治国家所期待的一项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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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社会生活中“三角债”普遍存在,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现象屡屡发生,在这样的环境下债权人应采用一些手段和方式实现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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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丽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86-89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形成中的权利”越来越多地被诉至法院。出于法官自身安全性的考虑,法院多将其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或暂缓受理。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法院应以诉的利益之有无为标准决定对“形成中的权利”是否受理。在方法上,应运用法解释学、权利分层理论以及违法性判断来确定具体的“形成中的权利”是否具有实体法依据;在制度上,应建立有效的案例指导制度来指导司法审判实践和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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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人民法院积极拓展民意诉求渠道、促进司法公正,今年以来,以“秦淮法院——为民之家”为名.在新浪网开通博客。博客共设置“审务公开”、“工作动态”、“法官联络”、“社区联络”、“典型案例”、“法律法规”和“媒体报道”七大版块.及时向群众公开法院近期工作情况.定期公布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精选审判实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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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飞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5):93-95
社会法庭是河南省法院设置在乡镇和城市社区的自主、自治协商调解处理矛盾的社会组织,是在中国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出现的新事物。以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社会法庭充分利用“社会法官”个人魅力将调解贯穿始终来解决基层民事纠纷,它与人民调解、法庭调解在角色定位和解决纠纷的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同时由于改革主体自我定位不准确,法治理念偏差,对本土资源的分析不客观,社会法庭自身性质不清晰等,社会法庭在改革的道路上偏离了正常的轨道,穿行于迷雾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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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消费领域所产生的老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时,一般均以“软硬件”为标准。但在严格遵循这一标准前提下,法院通常对此类案件中的受害人——老年消费者的身份因素给予特殊考量,并以此课以经营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老年消费者身体特征与经济法实质正义价值,法院此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司法实务案例表明,在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限度”义务过程中,存在泛化“老年人”身份因素的司法倾向。此种倾向不仅限制经营者行动自由,甚至威胁到为老年人提供福祉的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必须对此种倾向予以克制,以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与社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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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为昶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4):36-39
“看不见的手”是指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背后存在着的某种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的力量。市场中,“看不见的手”自发地调节市场,调节市场的资源配置和平衡。不仅经济领域有“看不见的手”,其它领域也有“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和作用。“看不见的手”兼具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伦理发展的双重功能,能够自发沟通私利与公益,调整和促进社会公正,但也存在着功能缺陷和伦理局限。只有“看不见”与“看得见”的两手相辅相成,才能使社会的调节功能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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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彭阳县法院全体干警着装整齐,列队逐一捐款,4000多元的爱心捐款将带看法院干警的爱心送到救助贫困家庭当中。这是彭阳法院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六个一”的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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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腊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0-52
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此时强调法院文化建设尤为重要。本文将以法院文化的研究价值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发展的梳理和对西方法院文化的研究,旨在探讨西方法院文化发展经验对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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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武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4):34-37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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