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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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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扒窃以后,扒窃入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扒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扒窃才具备入罪的实质条件。将携带凶器作为扒窃入罪的条件之一,具有实质合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还有立法技术考量因素。携带凶器扒窃入罪有助于弥补、平衡抢劫认定问题,避免与司法实践冲突。司法实践中需统一对"多次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两种入罪标准的认定。多次扒窃入罪应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扒窃行为,并且每一次扒窃都不构成犯罪,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次以上每次都受到行政处罚的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每一次扒窃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应以次数为标准构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理解阐释了"凶器"与"携带"的含义,特别指出,在共同扒窃的情况下,如果一人实行扒窃,另一人携带凶器从旁辅助,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扒窃"入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独立类型,与传统的数额型普通盗窃一起作为盗窃罪的几种犯罪类型,虽然严密了刑事法网,但应制定明确的适用标准以指导实践。扒窃"入罪"的标准为: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破坏性手段扒窃、因吸毒而扒窃、教唆未成年人扒窃及数额较大的扒窃都可以直接入罪;扒窃犯罪"出罪"的标准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初犯、是否被胁迫、行为人的年龄以及扒窃的次数、金额与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扒窃构成的盗窃罪仍然是结果犯,需要以发生一定的具体、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认定既遂的要件。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其中,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随身携带指的是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扒窃与普通盗窃罪不同,不要求数额较大,但扒窃也不是行为犯、举动犯,扒窃的财物只要是具有客观价值或者主观价值的,就成立既遂.此外,扒窃在罪数的认定上也与普通盗窃相区别.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5.
借助二项逻辑斯谛回归模型和决策树模型分析Z省近几年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正当防卫认定的实然影响因素。通过回归模型可知,在仅考虑单一因素的情况下,侵害行为系危险行为、被告人先动手、事先存在纠纷、防卫手段强度的超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判断实质入刑具有显著影响。其中,事先存在纠纷、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更容易获得轻判裁决结果。但是,决策树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如果被告人存在回避可能性就会对判断实质入刑具有相当程度的重要性,而被告人先动手在该模型中的重要性排名则会靠后。“法外因素”成为裁判规则的构成要素的现象在正当防卫案件中较为常见。据此,正当防卫认定的裁判规则应当做到:防卫手段强度的超出并非当然认定为防卫过当;事先存在纠纷不能当然否定防卫意图的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包括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额外添加“回避性”要件是对正当防卫范围的限缩;时间条件的认定须站在整体立场。正当防卫的认定仍存在实然与应然间的距离,而这种差异来自于司法裁判规则的重构,归根结底是多元主体互动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1997年刑法修订时并未明确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随后司法解释对该罪中的"情节严重"设定了一系列标准。由于"情节严重"在四要件下犯罪论体系地位不明确,司法解释采用了混合认定模式致使其认定标准设计不合理。这导致实践中预防刑要素和责任刑要素功能异化、责任刑要素与预防刑要素混同化、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机械化、罪的界限模糊化等问题。"情节严重"不仅是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基于此地位,在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重构时应将主观要素、预防刑要素、恶劣社会影响要素剔除,同时增加商品流通与否、市场失序的原因、对象受害程度、行为性质边界等要素。  相似文献   

7.
从刑事政策的视角看,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所作出的一项正确选择。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醉驾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此外,面对日益严重的醉驾现状,原有的处罚已不足以抑止此类违法行为以充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故将其入刑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然而,具有入刑的正当性,并不代表立法规定本身及实施过程中的完美性,入刑后存在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8.
赵新彬 《南都学坛》2011,31(4):96-98
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醉驾入刑"。在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能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醉驾行为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惩治醉驾行为固然需要刑法规制,需要对"醉驾入刑"与现行犯罪刑罚体系的融合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但刑法的谦抑性、传统酒文化的影响、法律信仰的缺失等也是整治醉驾行为不容忽视的因素,要在全社会减少或消除醉驾行为,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以消除其存在的土壤。  相似文献   

9.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体现。从醉驾入刑实施的背景以及效果来看,醉驾入刑有其正当性,刑法干预前置化也确实可以延伸对法益的保护,但是醉驾入刑的弊端也日渐显现,其“溢出效应”甚至大于刑罚本身。回顾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的法律实践,有合理的理由为醉驾保留一定的出罪空间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机制。在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完善醉驾等微罪行为的出罪路径,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超速超载"归入危险驾驶罪,扩大了刑法波及面,凭借其强大的威慑力捍卫人民的出行安全。"严重超速"入刑立足于该行为易于产生严重后果的考虑,但就目前而言,该行为入刑缺乏现实基础;在理论上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二次性违法理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规范上与其他法律规范不相协调。基于以上四个维度的考量,"严重超速"行为不应入刑。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更要有宽宏的胸怀,在前置法足以应对危害行为时退居二线。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的泛滥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科研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开始运用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科研不端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科研不端行为入罪应当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政策,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在本类罪中,应少适用短期自由刑,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完善资格刑。  相似文献   

12.
浙江幼教颜某的"虐童行为",引发了社会对"虐童罪"入刑问题的关注与探讨。媒体调查显示,大部分人支持"虐童罪"入刑。然而通过对现实层面的必要性与价值层面合理性两个方面予以阐释,在现阶段,我国将"虐童罪"独立入刑是不必要的,且会导致与原有刑责体系冲突。而对虐待罪予以修订,以扩大适用范围也是不合适的。对儿童权益的刑事保护,通过完善故意伤害罪来予以保障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但其入刑的目的正当性与体系融惯性应当接受法教义学检视。在目的正当性检视中,"高危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穿透了隔离层法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不值得评价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的罪名;而"平缓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不会造成国民生活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的双向支出,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从而丧失入刑的目的正当性。在体系融惯性检视中,"情节严重"的表述造成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混同,其本身的抽象模糊有损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实质上是"以退为进"的象征性立法技艺。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新解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等归为盗窃罪,扩张了盗窃罪的犯罪圈。随着盗窃罪的修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为此,需要对盗窃罪进行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15.
货车严重超载频频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使公路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其危害性达到了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依据现行交通法规对货车严重超载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失衡;适用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要等到悲剧发生以后才能处罚,显得为时已晚。现有行政及刑事措施都不足以遏制货车严重超载行为,动用刑罚是不得已的选择。当前,民众对货车严重超载入刑已有期待,货车严重超载并不属于"稀罕之事",且入刑可能导致的泛刑法化风险可以化解,入刑后没有太大的实施困难。货车严重超载属于现代风险之一,在入刑时应采取犯罪前置化的方式将其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并根据超载量与引发危险的内在规律以及中国实际合理确定入罪门槛。  相似文献   

16.
应该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增设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者将一些具体的危害行为犯罪化以丰富现有犯罪的内涵;在入罪的门槛方面,应设定科学的、规范的入罪标准;缩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入罪门槛差异;将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增设没收财产刑;增设资格刑: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定罪与处刑上适用基本相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目前关于“非法行医”现象的相关立法主要有行政法部门和刑法学部门。法条纷繁复杂,且两个部门法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这对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的认定带来难度。“医生职业资格”的认定,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以及“医疗行为”的界定是立法完善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代替考试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实践中发生的替考案件多为非专业型替考与未伪造相关证件的替考,相当部分案件涉及在校学生,处罚以罚金与拘役刑缓刑为主。替考入刑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污名化现象严重、忽视替考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等问题,应该从采取限制入罪说、设置情节限制、进行综合治理等方面加以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醉驾入刑以来,在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方面显现,但同时存在许多问题,立法存在缺陷。醉驾情形多种多样,应该通过分析对其细化,,对症下药从而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从网络背景下涉枪违法犯罪的现状入手,从非必要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非必要帮助犯并非实行或者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必要帮助犯对于实行行为来说成为必要条件. 阐释必要帮助行为的主犯化,指出从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说看,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者是作为从犯认定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认定并不一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非必要的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 必要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更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予以主犯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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