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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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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基本保障。律师只有享有法律赋予的必要的、充分的执业权利,其“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才有可能实现。尽管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律师的权利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立法规定的简略、笼统或不适当,导致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这些重要的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阻力重重。必须在立法上完善我国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使我国律师在法律上获得充分的权利,以维护律师的执业形象,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为了促进委托人和律师充分且深入地交流一切案件信息,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内容受到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保护。由公司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适用标准存在很大争议。由公司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适用标准存在普遍适用标准、控制群体标准、事项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事项标准与控制群体标准相比扩大了受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保护的员工的范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厄普约翰案对由公司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适用标准作出了判决。厄普约翰案为由公司享有适用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奠定了基础,但是该判决并未彻底解决适用标准存在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刑辩律师有效辩护在制度和实践层面遭遇困境,有效辩护难以实现,新律师法的实施也未能改变这种状况。偏重犯罪控制的价值观及其线性诉讼结构、律师的职业道德欠佳和执业风险以及当前社会控制力薄弱给刑事司法机关增加的社会控制责任,是律师有效辩护困境的深层原因。加强律师有效辩护的制度建设,需要树立平衡兼顾犯罪控制与权利保障的价值观,保障刑辩律师获取充分的案件信息为有效辩护作必要准备,刑事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权利,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行使的空间、时间、环境等方面与被告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应设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世界主要法治国家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其充分程度及保障水平已超出了国际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及法治国家先进做法,我国法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利、与律师自由联络、会见的权利、取得法律协助的权利等,并应对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5.
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对于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辩护权作了许多变革性的新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律师辩护"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的"三难"问题,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与缺憾之处。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吸收新《律师法》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从明确阅卷权的范围、增加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以及规定辩护律师权利救济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律师具有经济学中经济主体的特点,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学理论对律师法律行为决策进行研究具有可行性。在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当律师从被告人处获知的信息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时,律师是否基于对被告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律师执业权来对抗司法机关命其作证的要求,这种行为选择的过程体现了律师、被告人、司法机关三方的博弈。通过博弈模型分析表明,律师拒绝作证是其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做出的最优策略;在立法中确认律师拒证权则更加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律师阅卷难主要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查阅到大部分的证据资料;提起公诉后所能看到的仅限于检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司法机关不按规定提供便利条件,侵犯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等三个方面。通过对实证资料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分析,律师阅卷难限制了对抗制在案件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降低了审判中案情认定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使辩护律师不能有效地监督侦查权和起诉权的行使,不能有效地防止侦查权和起诉权的滥用,不利于辩护律师了解案件实情以便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容易造成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立足国情,借鉴职权主义和对抗制模式律师阅卷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进行小范围的制度创新,以暂时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第二步,在各种社会条件具备之后,再引进和确立较为完整的证据展示制度。  相似文献   

8.
律师帮助权是广义上的律师帮助权,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有被告知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与辩护律师的会见交流权、侦查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证据调查权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逐渐国际化,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国际保障标准。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建议完善调查取证权、保障先行知情权即先悉权进一步保障法治秩序下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10.
李庄案在二审阶段出现的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的现象反映了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权冲突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解决辩护权冲突问题的统一定论,综合分析现有的被告人中心主义模式和律师独立辩护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律师独立辩护模式是我国应对被告人和律师辩护权冲突问题的最佳解决机制,具体实践中应通过律师与被告人的充分协商和明确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防止律师独立辩护模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1.
网络舆论的复杂性致使对网络内容的管理难度增大.随着律师集体维权现象的增多,案件传播中律师微博言论的管理问题也愈发引人注意.文章提出从主体角度管理网络舆论的对策,认为对于律师微博言论的管理要借鉴“善用善管媒体”这一党和政府媒体执政过程中的基本经验,并做到持之以恒.律师微博言论虽然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但是司法公正只有在遭受到“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对于律师微博的言论才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限制.除此之外,主要应通过强化司法机关在信息传播中的责任,采取技术手段与鼓励律师自律等方式来对其进行综合管理.  相似文献   

12.
侦查阶段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冲突最激烈的阶段,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权利遭受侵害最危险的阶段。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和完善刑事诉讼结构,必须更好地完善律师在侦查程序阶段的辩护权。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赋予律师在侦查程序阶段的在场权、申诉权,同时扩大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3.
阅卷权是辩护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其对于有效辩护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追诉人是否有阅卷权这一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无规定,理论上也仍存争议.有观点认为,阅卷权是辩护人享有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也普遍缺失.审查起诉阶段有着不同于侦查阶段的特点和任务,在此阶段,法律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阅卷权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使其通过对该权利的行使更有效地进行自我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了实现追诉犯罪和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两者的平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阅卷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律师保密具有相对性,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是义务,对国家机关和第三人来说则是权利。律师保密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关系,实现有效辩护和代理,而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辩护权的独立行使。我国立法上规定的保密规则具有可检讨之处,无论是保密主体、对象、范围,还是保密期限、例外情形、披露“度”的把握在操作中均有待明确。实践中律师泄密事件不在少数,但披露出来的较少,以至于人们对此认识不足。最严重的泄密事件是律师将当事人的秘密信息告知侦查机关。当前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应当作为保守秘密的重点主体,律师在出书之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与家人、朋友谈论案件时应谨言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应当对律师泄露案件信息的惩戒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应建立律师免证特权制度,刑法应将严重的律师泄密事件“入刑”。多措并举,才能保障律师保密规则的落地实施。  相似文献   

15.
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为扩大被追诉人辩护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律师在场权的固有特征和内在原理决定了其要受到一系列要素的制约和限制。首先,在保障供述自愿性的意义上,沉默权是律师在场权的权利基础和逻辑前提,沉默权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其次,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裁判权缺失的诉讼格局影响着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的固有特征和律师的现实地位也阻碍着律师在场权遏制刑讯逼供的效能发挥。再次,巨大的口供依赖和口供补偿机制的匮乏,使律师在场权面临着被规避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我国被追诉人在侦查期间的审查逮捕程序中不享有阅卷权,这种羁押阅卷权的缺失,压缩了辩护权的发挥空间,掣肘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改造,造成认罪认罚中控辩失衡。为了维护被追诉人在审查逮捕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性以及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借鉴域外羁押阅卷制度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扩张我国现行的阅卷制度,赋予被追诉人有限的羁押阅卷权。辩护人(包括值班律师)以及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行使阅卷权、阅卷范围仅限于与逮捕相关的事由及证据、基于特殊利益的需求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该阅卷权的行使、构建现场阅卷和电子化阅卷的方式。赋予被追诉人有限的羁押阅卷权将有利于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贯彻控辩平等、有效辩护的基本诉讼理念,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使其不受控方的非法羁押。  相似文献   

17.
为顺应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推进人权保障进程的要求,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应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无法充分获得律师帮助权、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缺乏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不足,参照部分国家有关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8.
新《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对于促进侦查权的规范运行,维持控辩式审判结构,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侦查阶段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宜辅之以自行调查取证权。为此,应加强对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有限制地放开侦查阶段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其他渠道。  相似文献   

19.
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的法理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存在诸多不合法治理念的缺陷。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看,将律师调查取证权和被调查对象的拒证权并行规定是不科学的;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看,抑权利扬权力的立法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缺失了法律后果,因而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来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导致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韩国于2007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设了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规定,这对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参与权、知情权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被追诉人不享有阅卷权,并受法律援助条件的限制,部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知情权及参与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应在刑诉法中增设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的规定,并通过创制电子卷宗及设立电子卷宗阅览室的方式,来保障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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