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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竞业禁止保护的利益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公共利益和雇主的商业秘密权。法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平等就业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博弈和商业秘密权与公共利益以及平等就业权之间的相互冲突。其衡平原则主要包括:第一,基本生存权优位原则;第二,利益平衡原则;第三,合理限制原则;第四,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原则;第五,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统一原则。  相似文献   

2.
公共行政正义的研究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国内学者对公共行政正义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将正义、公正作为行政伦理的基础价值观、价值取向和价值原则;(2)将正义、公正作为政府行政的伦理目标和价值导向;(3)将正义、公正作为公共行政主体的道德原则和重要德性.正义是公共行政的基础价值,公共行政正义既体现了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也蕴涵着公共行政本身所具有的对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公共行政人员德行的体现.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大众对文化、信息需求权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它存在的价值就是实现平衡知识产权人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激励知识创作和社会大众对知识、信息的需求的实现。在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下,知识产权法的修正是最频繁的。具体讲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构成的利益系统。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都包含其中。其发展的推动力量就是利益平衡与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其法律的基础理论就是"平衡理论"。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冯晓青 《南都学坛》2004,24(3):77-83
知识产权法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两个方面,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的。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中,都存在这样的平衡机制。如著作权法通过确立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公有领域的构建、权利限制等制度设计与安排,建立了这种机制,从而能够实现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5.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要通过社会契约法、理性反思法、排除法对正义的内涵、原则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指出制度只有符合平等自由的原则和差别原则从而达到自由和平等的恰当平衡时社会才是正义的。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代际平衡论"、制度与个人关系理论等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多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取向是单向的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忽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但知识产品的特殊性质和经济人的理性趋利性决定着,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是二元的,即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起始性、手段性和基础性"价值目标",公共利益的维护才是终极性、目的性和最高价值目标.该二元价值目标均衡发展才能保证公私价值目标的双双实现,而失衡则会导致其双双"落空".所以,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当注重公私价值目标的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原则的提出根源于知识产与有形财产的自然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性质上的差异,知识产权制度中更多地体现出法律的控制。庞德将法律视为协调利益冲突手段的社会利益学说为利益平衡原则提供了法哲学上的基础。而在把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的同时对产权交易进行规制,这两方面共同作用所带来的经济学上的效益最大化则为利益平衡原则提供了经济学上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旨在解决经济与社会利益分配中的正义问题。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社会合作”的参与者 ,不包括私人领域的女性。这一原则以男性价值为基础 ,只关注物质财富和利益 ,忽视决定分配方式的制度背景。所以 ,即使分配制度是正义的 ,女性仍无法得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女性主义要实现平等的目的 ,仅仅靠分配正义是不够的 ,必须改造罗尔斯的分配模式 ,把决定分配的制度背景作为正义的主题  相似文献   

9.
从产权理论出发,可以认识到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效益价值取向。这种动态效果与克服产权制度的外部性有关。就知识产权而言,通过对竞争的适度限制和对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产品的保障,知识产权制可以克服消极的外部性。在实现知识产权的效益价值方面,利益平衡原则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利益平衡原则引领财产权的理想分配,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0.
行政资助的理性在于贯彻比例原则。在给付行政领域中,与必要性原则相对应的是辅助性原则,其功能包括分散国家的资源控制力、改善公共财政之经营和尊重社会(市场)自治;超越"禁止过剩给付原则"的与适当性原则相对应的补充性原则之作用在于公私合作、引导和助成、兼顾增进公私利益;为实现最小损害原则,应在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充分照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利害关系人面临的机会不平等不会背离正义的价值。总之,行政资助的法治化路径之一是在必要时以适当和公正的方法利用公共财政干预社会(市场)。  相似文献   

11.
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中 ,一个重要特点是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这种扩张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中都有体现 ,特别是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表现尤为突出 ;具体体现为权利保护客体扩大、权利内容增多、权利期限延长等方面。知识产权的扩张背后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法律 ,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扩张维持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12.
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 ,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 ,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 ,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之处。因此 ,以是否“有体”作为划分物与权利标准的做法已经不合理了 ,而应以“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取而代之。在此基础上 ,应当以知识产品为中心 ,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大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权体系 ,以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保护 ,完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之初即已存在,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的特色制度,也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修改显示,行政执法呈现出扩张趋势,但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还是从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行政权扩张本性的抑制、社会条件的变迁等角度着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都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修改时可适当保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内容,但应当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弱化。具体而言,修法时应弱化对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提倡行政调解,并适时调整行政查处的范围和力度。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使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形态差异不影响两种权利的实质相似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不影响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知识产权的绝对权属性决定了权利的转让需要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功能和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具有一致性.知识产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的兼容性是客观存在的.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强调以在先权利的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首要原则.其实,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在后权利人即使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进入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在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不宜过分强调尊重在先权利.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既要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也应遵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在先权利给予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7.
外观设计不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且易与发明、作品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重叠,这就使其边界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界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排除对象没有予以规定.应借鉴美国版权法、英国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技术,确立公共领域保留和功能性排除原则两项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既予以抽象定义,又予以排除规定,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合理的边界.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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