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对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又不完全符合典型黑社会犯罪特征的一类集团犯罪的罪名概括,此创意无疑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打击黑恶社会势力的需要,因而照抄照搬以"黑社会"的字样.其结果,不但引起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诸多理论问题的争议,而且还给司法部门依据刑法294条从严打击犯罪设置了障碍.这一系列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们对294条的理论定位有失偏颇,以"黑社会"这一犯罪学上的术语来界定规范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于国情不符,与刑法理论相悖.  相似文献   

2.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与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范畴和社会现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由有组织犯罪中高级组织形态社会化演变而来的 ,并向黑社会犯罪演进的雏形状态 ,但差异体现为同“形”不同“质”。其与黑社会犯罪的本质特征都体现为犯罪形态的社会化 ,但差异体现为同“质”不同“量”。 2 0 0 2年 4月 2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 ,体现了其社会化形态的特征。以此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不应只囿于刑事犯罪领域的惩治 ,而应将其上升为社会层面 ,同时强化国家和地区司法协助 ,从根本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迅速。文章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原因,并提出了五条打击和防范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目前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呈上升趋势 ,其危害也日益严重。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关的概念从犯罪学角度进行了分析 ;其次介绍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各级公安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对策和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5.
社会转型与黑社会性质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锡海 《东岳论丛》2002,23(2):13-18
社会转型时期发生黑社会性质犯罪 ,是一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现的规律性现象。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 ,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形成和发展起来 ,是由社会转型造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状态的特定状况综合作用的结果。针对这种情况 ,必须从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等多个方面采取有效对策 ,才能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20世纪80年代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大陆开始出现。我国《刑法》29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的"反黑法",从立法上细化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增加财产刑及对"保护伞"现象作了界定。  相似文献   

7.
非法控制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认真分析并严格地把握立法解释对非法控制性特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所需其他要素有机结合的效果体现。只有认真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才能准确地认定及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8.
从“谢才萍案”可以看出,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存在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个团伙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其组织经济基础的摧毁力度不大,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及关系网的法律惩处力度偏轻等不足。因此,应尽快制定《反黑法》,增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刑,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9.
陈洪兵 《东岳论丛》2023,(4):175-182
从立法论上讲,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解释论上讲,应限缩解释其构成要件,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这是该罪的立法目的之所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即成犯,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继续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对抗性,因此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数罪并罚的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加者而言,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只有在实施了够罪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未达罪量尤其是通常不处罚的性质一般的犯罪的未遂的,才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社会二元化结构产生的问题、大量社会不公平现象以及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等都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社会原因。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逐渐国际化并向黑社会犯罪演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总则若干基本问题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澳门刑法典》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刑法典,其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及一些具体的刑事政策,都反映了当代刑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它以感化教育和社会防卫为己任,对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将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总则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就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的异同及优劣进行了分析比较。  相似文献   

12.
刑事二审审判中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已产生变化,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应当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陈述其作出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出庭时的法律称谓可名之为"必要诉讼参加人"。二审法院不应在一审法院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二审判决。但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即使一审判决错误,也只是一审承办法官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了错误评断,二审则旨在纠正这种评断错误,而不是把一审法院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传统理论关于刑事审判对象是"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的观点显然不适合二审和再审。只有将"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为刑事审判对象才是恰当的。  相似文献   

13.
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刑法可称之为"变动中的刑法",其在中国当下社会情境中应从理念上予以推敲,推敲其产生的基础,推敲其变动的原因,推敲其发展的逻辑脉络,使刑法在推敲中走向完善。刑法谦抑理念的勃兴体现着变动中的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具有限制机能,其通过刑法处罚范围(犯罪圈大小的划定问题)和处罚程度的限定加以体现。刑事和解恰恰是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挑战,是对刑法谦抑理念的回应。刑事和解旨在软化刑法的强制性,增强刑法的诱导观念及道德重建功能;刑事和解是公法的私法化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事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14.
崔磊 《兰州学刊》2010,(7):139-141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某些精神病人对白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或无法控制,这种精神障碍导致无法时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也就成了刑事辩护的重要事由。文章对美国精神病辩护理由中的鉴别规则:即姆纳坦规则、不能控制规则、德赫姆规则及模范刑法典规则进行探讨;希冀我国刑法吸纳其合理的经验,完善和健全我国精神规则。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以及学界对该"批复"的辩驳表明,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急待确定,即严格解释规则、正确解释规则和生活逻辑规则。以此反观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对奸淫幼女犯罪排斥年龄认识错误辩护并不当然表示立法创制了一个不以罪过为要素的绝对责任之罪。我国学界对"批复"的辩驳暴露了学术争鸣的理论苍白与逻辑混乱,"批复"亦不能澄清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构成罪过要素的困惑。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我国法定强奸罪立法。  相似文献   

16.
自正法 《学术探索》2014,(12):48-57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兴起于东方经验,继承了古代司法文明“和合”思想,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调判结合”的司法文明理念,继承了浙江枫桥和龙泉地区“以和为贵”思想与浙江“枫桥经验”;借鉴了西方经验,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髓,并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益经验。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刑事和解逐步确立,刑事司法文明的第三种模式逐渐形成。刑事司法文明也由传统的“二元”模式逐渐转型为“三元”模式,即“诉讼文明-程序文明-刑事和解”,第三种模式以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赢”的诉讼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迈向一种“和合型”刑事司法文明。  相似文献   

17.
有关伪证罪的处罚规定,中外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由于被告人本人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不能成为证人,因此,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有关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中外刑法理论界一般也认为,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该罚的犯罪主体。但是,犯罪人本人教唆他人为自己作伪证或要求帮助窝藏、包庇时,作为教唆犯能否成为处罚的对象,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则有激烈的争论。另外,由于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刑法有近亲属藏匿、包庇犯罪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特别规定,因此,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不能得到充分赔偿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文章从国际条约和国外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规定,理论依据及其评价,刑事诉讼价值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9.
理论界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法人是否具备犯罪能力及法人是否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 ,并具备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分别对此阐述了具体的理由。  相似文献   

20.
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应反映结合犯的本质内涵和立法目的,不能脱离法律的实证规定,不能混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不能脱离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结合犯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立法目的的考虑,将两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