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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房地产分别抵押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分别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时(一并)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等方面,在理论和实务上仍存有一定的分歧。通过对房地产分别抵押的立法例、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分别抵押法律效果的介绍和分析,明确房地产分别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应受限制即未为抵押的财产不属于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2.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论层面均存在无法消弭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认定方式在于,构造出抵押权的行使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对可能损害抵押权这一要件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抵押权实现成本与担保权益范围的比例性、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度、抵押权的受偿范围等弹性化的评价要素。抵押权损害风险的认定应自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抵押权的行使障碍,表现为抵押权追及力消灭与抵押权追及力受阻;二是抵押权的受偿范围减损,表现为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损以及抵押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的方式转让。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立法上对抵押权登记采取折中主义,而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要求抵押登记具有完全的公信力。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源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两者内涵一致。抵押权登记公信力的价值功能表现在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是与抵押财产有利益关系的抵押权人以外的人,且仅指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抵押权作为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而设置的担保物权 ,其有时与其他物权或债权并存于同一财产之上。此时 ,二者的效力如何确定 ?二者是否发生冲突 ?冲突又如何解决的呢 ?我国《担保法》对此的规定并不完善。另外 ,我国《合同法》第 2 2 9条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属性如何 ?是否属于法定抵押权 ?立法也不明确。这些问题均需要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加以修正 ,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实现是抵押制度的核心,实践中大多数抵押权都是通过公力实现方式得到保障.对于抵押权公力实现而言,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采用何种程序仍然模糊不清,使实体上的权利很难得到司法程序的保障.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有两种模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和通过非讼程序取得执行依据.我国在现阶段采用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程序高效、低廉和正当的要求,同时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7.
抵押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抵押权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债权保全与融资两个主要功能。对抵押物的处分,关系到抵押功能的实现。设计优良的抵押物处分制度,对促进市场主体的融资,市场经济的繁荣,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由严格限制转变为逐渐宽松,这种转变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债权保全功能,同时还保障了抵押人的合理处分权利,实现了抵押权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8.
重复抵押及其位序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重复抵押的发生有其客观的基础,立法对重复抵押不应持明确禁止的态度.立法应通过对重复抵押中数个并存的抵押权位序关系的规定,解决可能引起的抵押权间的效力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9.
海域使用权已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章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在抵押权一章中,海域使用权也被明确列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之内,由此抵押权存续期间,原则上作为抵押财产的海域使用权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然而,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的过程包含抵押和转让两种流转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均具有私权属性,且符合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因具有使用和流转上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尽显公权属性.为促进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发展,满足现实的抵押融资需求,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转让应当在兼顾公权属性的基础上,尽量凸显私权属性,由此适应抵押市场的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10.
随着海峡两岸法律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对两岸各种专门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法律工作者研究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担保物权法中最为重要的抵押制度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从立法背景和体例、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诸方面对两岸抵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指出了各自规定的利弊和立法技术的优劣,从而对完善我国抵押制度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做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195条第2款直接规定了抵押权人在达不成实现方式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但这个创新性的民事实体法条文,究竟该适用我国民诉法中何种程序,目前还处于争议状态。从民诉法理论分析和比较法角度看,抵押权实现应当适用民事非讼程序,而非讼程序的制度构建正是文章的重点。   相似文献   

12.
王震 《延边大学学报》2009,42(5):145-148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同样具有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物上代位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物上代住的性质、物上代位的实现条件以及代位物的范围。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形,同时有代位物存在和代位物为抵押人所有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这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制度中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1)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贷款人对其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自然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而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鉴于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应采用形式登记方式,适当简化登记手续;(3)根据我国国情,应适当扩大国家机关的担保范围,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5.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规定在《海商法》与《国际私法》中两种立法模式。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的国家采取统一制,有的国家采取分割制。中国立法应当将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并修改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作出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了深化阶段,在这一阶段,确保集体林权的有序和有效流转显得至关重要。林权抵押是解决林业发展资金难问题的核心。目前集体林权抵押过程中,存在着集体林权主体的虚位、抵押物限制、抵押物价值评估障碍、集体林权中处分权的残缺等法律障碍,应立法赋予集体林权主体独立的法人资格,结合林业产业的实际情况,拓宽林权抵押物范围,确立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互补的林业保险制度,强化林权抵押保障。  相似文献   

17.
析保单质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单是否可用于质押。文章就此从寿险保单、财险保单以及信用险保单是否可质押贷款作了深入分析,并就保单质押贷款实务中应注意问题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18.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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