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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百官公卿表》关于乡、亭、里的记载是: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按《后汉书·百官志》“一里百家”记载计算,如果真是“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则一乡为万户,这就与《百官公卿表》本身“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的记载相矛盾。早在一九五四年,王毓铨先生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系统说》一文中就指出,十亭一乡“不是原误,便是后人的窜改,原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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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明白秦汉“都亭”的含义,有必要先从这时的“亭”的含义与性质说起。关于秦汉时期的“亭”,今人王毓铨先生在《历史研究》1954年第二期,写了《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系统说》一文,认为秦汉时期的“亭”,并非《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所说“大率十里一亭”和“十亭一乡”的“亭”之属于地方行政机构的名称;所谓“十里一亭”的“里”,不是指“乡里”组织的里,而是指十里的距离。因此,“亭”不是介于“乡”与“里”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至于“十亭一乡”的话,则是在把“亭”当作地方行政系统的一级机构的基础上按照十进制推演出来的说法,故同东汉人应劭在其《风俗通》中所说的“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的话矛盾。这就是王先生的汉代的亭与乡里不同系统说的梗概。那么,汉代的“亭”是什么性质的结构呢?王先生根据《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汉官仪》说“亭”是“司奸盗”的机构及《晋书·贺循传》说汉代的“亭”有“防禁切密”的职能等,从而认为汉代的“亭”主要是监督劳动人民以巩固其统治的机构。这就是王先生的汉代的“亭”与“乡”“里”不同性质说。我在阅读秦汉史籍时,往往以王先生之说验之,深感其说不诬。及1975年云梦秦简出土后,由于简文中几次提到秦时在城市中设有“亭”,则“亭”显然非十个“乡里”组织之“里”设置一个;且简文中谓“亭”有“亭校长”、“求盗”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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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光武帝纪》 :“其敕公卿举贤良方正各一人” ,李贤注曰 :“武帝建元元年 ,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也。”余按 :武帝建元元年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有之 ,见于《汉书》本纪 ,然不当言“始”者。《汉书·文帝纪》孝文二年诏曰 :“乃十一月晦 ,日有食之 ,……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九月 ,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 ,上亲策之 ,傅纳以言。”是为确证。《后汉书·光武帝纪》 :“匈奴遣使来献 ,使中郎将报命。”李贤注曰 :“《匈奴传》云 :‘令中郎将韩统报命 ,赂遗金币。’”余按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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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翼《廿二史剳记》卷二○“唐初《三礼》、《汉书》、《文选》之学”条云:“六朝人最重《三礼》之学,唐初犹然。”并称其特点曰:“唐人之究心《三礼》,考古义以断时政,务为有用之学,非徒以炫博也。”赵氏所说,似亦为中国思想史上的通例之一。及至北宋一代,其时最为重视的经书,除《易》与《春秋》外,则莫过于《尚书》之《洪范》。此篇相传为箕子所以答周武王问治道者,先秦古籍多有称述其说。两汉以后,封建统治阶级尊之为人君治天下之大法,遂亦成为学人探究之要典。然迄北宋建国,据《隋、唐·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著录,其专论《洪范》之作,仅有伏生《洪范五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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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编《词海》注“熊经鸱顾”为:“犹熊经鸟伸。古代的一种体育运动,可以养生延寿。《后汉书·华佗传》‘是以古之仙者为导引之事,熊经鸱顾’李贤注:‘熊经,若熊之攀枝自悬也;鸱顾,身不动而回顾也。”这里关于“熊经”的解释,不言而喻是赞同李贤的注。此说还见于新《辞源》、《中文大字典》、高等中医院校教学参考丛书《医古文》教材等书。然此说正确与否,有待商榷。“熊之攀枝自悬”,显而易见其两手当成上举貌。根据马王堆三号汉墓帛画导引图第28“熊经”图的摹本,其姿式为:一男子两腿直立,两手明显向前下方凌空环抱,如同熊之直立貌。经有关专家鉴定此为“西汉早期的导引图”,是目前离华佗时代最接近最可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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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光武帝纪》 :“九月庚戌 ,三辅豪杰共诛王莽 ,传首诣宛。”李贤注曰 :“……时城中少年子弟张鱼等攻莽于渐台 ,商人杜吴杀莽 ,校尉公宾就斩莽首 ,将军申屠建等传莽首诣宛。”余按 :“子弟”当为“朱弟”之误。《续汉书·天文志》 :“城中少年朱弟、张鱼等数千人起兵攻莽 ,烧作室门 ,斧敬法闼。”《汉书·王莽传》、《通鉴》卷三十九并作“城中少年朱弟、张鱼等”。《后汉书》及注校勘拾遗(二)@曹金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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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亦遣尚书仆射谢躬讨郎”,李贤注曰:“谢躬为尚书仆射。”余按:正文及注皆误,谢躬为“尚书令”,非为“尚书仆射”。《后汉书·马武传》:“更始立……拜为振威将军,与尚书令谢躬共攻王郎。”《后汉书·吴汉传》:“初,更始遣尚书令谢躬率六将军攻王郎,不能下。”《后汉书·庞萌传》:“更始立,以为冀州牧,将兵属尚书令谢躬,共破王郎。”又《后汉书·岑彭传》注引《续汉书》、《后汉纪·光武皇帝纪》皆云谢躬为“尚书令”。而据《后汉书·鲍永传》、《初学记》卷一一引《东观汉记》鲍永是为“尚书仆射”。《后汉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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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光武帝纪》 :“十八年春二月……三月壬午 ,祠高庙 ,遂有事十一陵。……夏四月癸酉 ,车驾还宫。…… (戊 ) [甲 ]申 ,幸河内。”《校勘记》云 :“据殿本《考证》改。按 :是年夏四月庚申朔 ,下文云‘戊子至自河内’ ,明此‘戊申’乃‘甲申’之误。”余按 :“夏四月庚申朔” ,三月无“壬午” ,“壬午”当在二月。《后汉纪·光武皇帝纪》 :“春二月……壬午 ,上幸长安 ,祠园陵” ,是也。《后汉书·光武帝纪》 :“二十六年 [春 ]正月 ,诏有司增百官奉。”李贤注引《续汉志》曰 :“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 ,秩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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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春秋时期,人们对“饮食—血气—道德”的关系进行了一些讨论。这些讨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道德起源问题的独特认识,而且实为以后孟子“气志之辨”和宋明理学“理气之辨”的滥觞。本文试就这些讨论作一述评。一、春秋时期对于“血气”的认识“血气”是中国古代哲学和医学的重要范畴。孔子说:“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论语·季氏》)。《黄帝内经·素问·八正神明论》说:“血气者,人之神也。”中国哲学和医学都把“血气”看作是生命有机体的基础和本质,这种认识是从春秋时期开始的。《国语·鲁语上》有这样的文字,“若血气强固、将寿宠得没;虽寿而没,不为无殃。”这是“血气”一词较早见于史籍,血气在这里指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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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先生的《汉语史稿》(修订本)585页说:“除了避讳之外,其他的忌讳,也可能引起事物名称的改变。古人忌虎,所以称‘虎’为‘大虫’”。这个看法对不对呢?我们不妨先从“大虫”一词的来源说起:在上古的时候,“虫”字曾经一度扩大到动物的总称。《山海经·大荒北经》:“有虫,兽身蛇首,名曰琴虫。”《庄子·应帝王》:“且鸟高飞以避矰弋之害,鼷鼠深穴乎神丘之下,以避熏凿之患,而曾二虫之无知。”《韩非子·说难》:“夫龙之为虫也,柔可狎而骑也。”《吕氏春秋·本(?)》:“夫三群之虫,水居者腥,肉玃者臊,草食者羶。”《大戴礼·曾子天圆》:“毛虫之精者曰鳞;介虫之精者曰龟;鳞虫之精者曰龙;倮虫之精者曰圣人。”《论衡·自纪篇》:“人亦虫物,生死一时。”人们最初对“虎”的认识并不一致,《战国策·秦策》:“虎者,戾虫”。《论衡·遭虎篇》:“夫虎,毛虫”。可见是从不同的角度定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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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1985年第五期刊出了《反封建启蒙思想家冯梦龙》一文,我读了后,深受教益。在冯梦龙研究中,评冯为著名文学家者多,论冯为卓越思想家者少,因而,此文将会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唯其如此,文中错误亦当指出,为免讹讹相传。其一,作者说:冯梦龙于《古今谭概·序》中谈到曾同梅之熉组织过“古亭社”。查《古今谭概·序》之署名为“古亭社弟梅之熉惠连述”。按句读当为“古亭社弟”,非“古亭社”。据《清一统志》载:北周及唐尝于麻城置亭州。“古亭”当即“古亭州”之省,也就是指麻城。至于梅氏自称“社弟”,则因“冯为同社长兄”(钱谦益《赠冯二丈犹龙七十六寿诗》)之故。其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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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海》“太常”条说:“……北魏称太常卿;北齐称太常寺卿……”“卫尉”条说:“卫尉,官名,始于战国……魏晋、南北朝多沿置,唐代为卫尉卿”。“廷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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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天文篇》:“昔者共工与颛顼争为帝,怒而触不周之山。天柱折,地维绝。天倾西北,故日月星辰移焉;地不满东南,故水潦尘埃归焉。“不周山在何处?又《淮南子·地形篇》:“西北方曰不周之山。”高诱注:“不周山在西北也。” 古文献中又有“不周风”的记载。不周风也在西北。《淮南子·地形篇》:“掘昆仑虚以下地……维其西北之隅,北门开以内不周之风。”《史记·律书》:“不周风居西北。”《说文》:“西北曰不周风。”《易通卦验》:“立冬,不周风至。”立冬之日,北斗星斗柄指向西北。因此,立冬之不周风,仍即西北风。《白虎通·八风》:距冬至三百一十五日“不周风至”,其时已过了二十一个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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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伊尹的出身及其在汤伐桀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初的伊尹,在先秦古籍和甲骨卜辞中均有显赫的地位。《尚书·君》云: “我闻在昔,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古本《竹书纪年》云:仲壬“命卿士伊尹”;“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尚书序》又说:沃丁“既葬伊尹于毫”等等,大概都是可靠的。在甲骨卜辞中称伊尹为“伊”(《京》3892)、“伊示”(《续存》下766)或“伊,(《粹》828),伊是其私名,尹是其官名,所以卜辞中又有所谓“多尹”。卜辞中又称伊尹为“黄尹”(《前》1·51·5)、“黄”(《乙》3037),亦即《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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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景芳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3)
7.圭田 余夫之田 闲田余地《孟子·滕文公上》说: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周礼·地官·遂人》说: “余夫亦如之。”赵岐《孟子》注,释圭为絜(同洁)。焦循《孟子正义》提出异议。他说: “《说文·田部》云:‘畦:田五十亩曰畦。从田圭声。’段氏玉裁《说文解字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