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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物权法》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概念、范围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实践中大量的共有权纠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综合考察各国关于共用部分的立法模式,指出中国应采取排除式、列举式和推定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专有部分的确定不应以“能够登记”为要件,建筑区划内专门服务于业主、专供业主使用的公共场所才是共用部分,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供用设施归属亍专营供用企业为宜。  相似文献   

2.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所构成的一种特殊物权。管理权已融入所有权之中,不存在独立的、为管理而生的、非财产性的成员权.相邻权不是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建筑小区内.任何建筑物或设备设施.不是业主个人所有的,就是业主共同所有的.不应存在第三方对权利的享有.故车位车库、天台、会所等.均应由全体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3.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构成业主团体。其具有不同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特殊地位,应当在程序上赋予其诉讼主体地位,从而使业主团体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使维护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二编"所有权"的第六章以14条的篇幅集中规定了我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该规定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团体性质、车库和车位的分配问题、业主共同事项决议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使用、修缮费用承担和收益分配的问题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按照法律或者依据约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于各业主单独所有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该共有权具有多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的特征,其性质应该按份共有,其客体范围的确定具复杂性,共有人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共有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共有权权属是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区分所有共有权与一般财产共有权在权利主客体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并具有特殊的按份共有的性质。国外相关立法和学理对共用部分的界定各有特点,且对其有较为一致的三种分类。中国现有立法中关于小区建筑物共有权权属的规定较为零乱。中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统一、完善相关立法,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这种新型相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界定,提出了区分所有相邻权争议的解决办法,认为应根据中国实际,完善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立法,制定相应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8.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是停车位产权纠纷的核心问题,《物权法》74条第2款对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界定过于模糊,难以适用。基于我国土地制度之现状,对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当区分法定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法定停车位由业主法定共有,不以出资、是否列入公摊和建筑容积率来判定产权归属;增设停车位则在列入建筑容积率,计算人公摊时由开发商享有产权。人防工程改建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依其投资可由国家或开发商所有。  相似文献   

9.
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相邻关系是相邻关系中的一种新类型,中国立法对此缺乏规定,但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大量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并且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对这种新型的相邻关系进行了界定,将其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比较分析,概括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日益增多使得纠纷的解决方式成为研究的重点。这种纠纷有其特殊性,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而当事人之间又存在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需要维持和谐的生活秩序。纠纷的解决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采用诉讼、非诉讼的手段,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构等作为调解主体。这既是业主解决纠纷的内在需求,又是国家应当大力推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解决方向。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的界定面临诸多困境,其界定过程中出现的"立法不明、制度不清"问题具有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和政治经济背景。而具体国情造成的特殊投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缺失和各方利益博弈不止所导致的司法裁决不定,是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难以界定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双层双线机制明析权责和所有权归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平衡各方利益,是目前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界定较为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的扩张性、权利客体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复合与关联性、权利内容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从而确立其特殊的所有权形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扩张基源于业主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权利客体扩张性来源于客体的流转性,而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包含“业主”概念外延的扩大和共用部分的主体扩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表明了所有权限制与社会连带义务的和谐。  相似文献   

13.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独立物,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而理论界有关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亦存有诸多争议,其权利归属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共有。  相似文献   

14.
2005年4月,北京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9位业主将北京市海淀区人防办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小区的人防地下室归业主所有,并且由人防办负责消除小区的地下安全隐患。这一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实际上,在北京的3000多个商品房小区、1000万平方米的地下人防工程,都存在产权归属的问题。商品房小区的人防地下室到底属于谁?人防办有权将其出租给物业公司并收取费用吗?对待人防工程这一特殊产品,政府该如何平衡?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试图结束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车位和车库权属纷争,但表述模糊,无可操作性。从车位和车库的区分界定以及物权理论来看,车位应归业主共有,车库作为独立的物权客体可以归开发商或者业主所有,但是车位和车库的产权无论归属于谁,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里"首先满足"是指优先使用、购买和租赁等权利。  相似文献   

1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法律术语不能准确反映其所指向的权利的客体与内容,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业主权"这一概念。业主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客体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内容包括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相似文献   

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近现代各国民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均明文规定。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尤其是高层住宅小区发展迅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归属、变动、使用和限制、区分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纠纷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我国有必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共有。而是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点发生的权利,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复合性的不动产权利。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的思路是仍采民法模式,从完善法制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宜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制定独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18.
论高层建筑物的车库权属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关于高层建筑物车库权属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生活中业主和开发商纠纷不断。车库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各国立法例上车库权属的界定存在业主共有和开发商专有两种模式。结合我国房地产法律,车库归属问题应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和容积率纳入考虑范围。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多种车库形式归属的复杂性,因而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业主共有权是业主核心权利之一.社会成员甚至业主本身对共有权界定认识不清、或是现实条件不足阻碍了业主共有权的取得与行使,导致业主无法实现共有权.本文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入手,在分析共有权取得与行使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上,认为阻碍共有权的取得与行使的原因是共有权的"外部化"以及业主维权交易成本畸高.为实现共有权,本文进一步提出应修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及赋予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团体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20.
《社区》2007,(18)
我国将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为了不抵触《物权法》,北京市年内将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也将删除有关禁止民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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