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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明儒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5):63-66,76
刑法规范是刑法制度的“基本粒子”。其概念的理解是刑法学一般理论的关键。理论上对刑法规范的概念有行为规范论、社会规范论、罪刑规范论、刑罚规范包含论、二重规范论、三重规范论、多层次定义论诸多定义,应该说罪刑规范论比较科学合理。所谓刑法规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为人们在面对某些重大事项时应如何行动提供准则,为司法人员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提供指南的一种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2.
赵慧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5-66,71
犯罪不是因为违反刑法而受惩罚,而是一种符合刑法规范的行为。文化规范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刑法规范是文化规范的法律表现。犯罪首先是一种侵犯文化规范的行为,文化规范是刑法规范实质合理性的逻辑前提。 相似文献
3.
刑法规范的文化分析——兼评M·E·迈耶的文化规范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慧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犯罪不是因为违反刑法而受惩罚 ,而是一种符合刑法规范的行为。文化规范是刑法规范的基础 ,刑法规范是文化规范的法律表现。犯罪首先是一种侵犯文化规范的行为 ,文化规范是刑法规范实质合理性的逻辑前提 相似文献
4.
黄明儒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2)
刑法规范内生于刑法之中,作为刑法条文所表现的实质,具有与刑法本身不同的性质.作为刑法规范而言,主要具有片断性、法益保护的关联性、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的协调性、判决执行的不可避免性等性质,而这些性质决定了刑法规范具有限制作用、法益保护作用与规制作用等功能. 相似文献
5.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5):96-103
刑法规范在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刑法文义的多重性、文义解释的瑕疵以及法律漏洞等现实问题,文义解释并不总能合理地解决疑难案件。刑法规范的具体应用是裁判者基于各种利益而进行的目的性建构,解释活动并非不折不扣地完全地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严格解释。刑法解释是一种目的性的论证,裁判者对规范的理解是实质性的知识建构,以此来弥补刑法规范适用中的困境。在裁判者建构刑法规范的过程中,目的解释是实质判断常用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6.
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及其实现——以法人类学为视角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刑法正朝着日趋精细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进程中,社会公众被逐渐边缘化,公众对刑法的认知亦愈来愈模糊。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即公众对刑法的可接受性日益成为刑法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刑法规范的有效性根植于刑法规范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是刑法规范有效性的动力源泉。刑法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刑法规范必须对非正式规则予以吸收和疏导,从而形成开放性的规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非正式规则对刑法规范的解释论功能。刑法规范的有效性还要求构建公众广泛参与的商谈与沟通机制,从而形成公众广泛参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7.
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之间存在着刑事责任条款不对应、罪状设置不一致和相同术语的内涵与外延不一致等冲突之处,导致这些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刑法万能主义对立法的残留影响、刑法的明确性不够以及刑法的安定性与其他法律的适时性存在矛盾。在立法上没有协调修改前,基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坚持有限的刑法独立解释规则是实现两者协调的有效路径,即在坚持刑事责任条款必要规则基础上根据刑法法益保护目的对刑法条文进行实质的限缩性解释。 相似文献
8.
周光清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2(4):64-69
刑法立法效益是刑法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所产生的符合立法者主观预期的客观效果与收益,是刑法立法收益扣除刑法成本、刑法质量、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后的净收益。刑法立法质量、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对刑法立法效益产生影响。刑法立法效益是以耗费立法成本为前提的效益,以刑法立法收益为价值追求。刑法立法效益与刑法立法效率、刑法立法收益、刑法立法质量是有区别的,刑法立法效益主要取决于刑法成本和刑法立法收益。刑法立法效益的内容包括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9.
杨春然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90-98
学好刑法学首先要掌握刑法法规内在的逻辑结构,这种结构既是规范的,也是实证的,其是法条本身演绎的结果,所反应的是实证法自身的思维。这种思维建构的基础就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裂、违法与责任的分裂、法与禁止的分裂、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的分裂,尽管这种分裂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对绝大多数刑罚法规而言,这种分裂是没有问题的。概念是刑法规范的外衣,表达着刑法规范的内涵与外延,这样刑法就会与民法发生联系,处理这种联系的路径直接关系到刑法的适用结果。因此,熟记概念永远是学习好刑法的前提。 相似文献
10.
陈家林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4(2):204-209
刑法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无法说明我国刑法的基本性质,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法益侵害说存在缺陷,应同时考虑规范违反说才能正确解释刑法规范的性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