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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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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存的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失,这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民事再审程序的分析、比较,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指导思想、主体及提起事由等方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再审程序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在申请事由上得到细化,在审判主体上得到明确化,在审查期限上得到规范化,并因而使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初步具备了作为"再审之诉"的特征.但是,修正案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比如未限制再审次数,再审案件审理主体设计逻辑不清,未明确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这些缺陷,皆因缺乏长远规划、缺乏对于相关背景的整体性观照所致.  相似文献   

5.
检察院提起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是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这直接渊源于立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的私益性,在我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对监督的具体实施应规定切实可行的程序,以达到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制衡。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在纠正错误判决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实际作用的发挥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构建再审之诉的相关制度,以规范再审之诉,建立起符合诉的一般特点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7.
由于受原苏联和日本再审程序立法模式影响,我国原有的再审制度中没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立法上的缺失,不仅导致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神秘和灰色,而且造成实践中的审查程序不能统一和规范,直接威胁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审查阶段作了程序化的改造,但立法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由于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最终能否被再审的关键环节,因此,构建一个符合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的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已成为热门话题,我国学者对此做出了很多有益探索,2007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但笔者认为单纯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的程序启动主体,把程序启动权还给当事人,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并不能完全解决民事再审制度的固有缺陷,特别是对于跨省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再审处理,更显得苍白无力。本文笔者从设立巡回法院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从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既判力确实有其积极作用;从民事诉讼公正的角度考虑,再审制度也确实有其积极作用。协调二者存在的冲突,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初审程序的正当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保障诉讼当事人两审终审之利益。发回重审以其独有的功能而区别于其它二审裁决方式。但实务操作中因法律笼统规定等相关因素和制度本身种种弊端使得发回重审滥用现象严重,这也与民事诉讼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虽然我国在2012年8月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但对于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以及相关处理程序仍有待规范。因此,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是由,严格把控重审程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对消解发回重审的滥用和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彰显法治权威和统一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是晚清中国一种特殊的司法建构,其对华洋民商讼案的理处在很大程度上适用西方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原则。但存在着诸多惰性因素,如缺乏一部可以参照适用的法典、中西司法人员司法素养欠佳、以及审判过程受制于西方强势外交,等等。此外,其理案实践还表现出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审判过程极富调解"息讼"之色彩;二是华民诉讼地位之困危及中国承谳官员判决风险的客观存在,导致了审判中"尊洋抑华"裁决的大量出现。  相似文献   

13.
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再审程序的弊端也进一步显露出来,比如,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忽视私权保护原理,一些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并没有使再审充分发挥其功能,所以确有必要对再审程序进行反思,纠正"程序依附于实体法"的观念,重视程序应有的独立价值,以期对今后建立一套科学的并且符合民事程序规律的再审制度有所益处。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主张从完善再审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但从再审程序的制约机制看,这不是治本之方。再审程序的制约可分为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前者指再审程序发动事由的限定性和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后者指审级制度的合理化。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应当走整体性改革思路,即从程序自我整合的规律出发,将审级制度改革和再审事由法定化改革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5.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将诉讼的证明标准规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确立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而这种证明标准具有法哲学认识论上的缺陷及不可操作性 ,只有将“法律真实”确立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才为可行。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应确定为“盖然性占优势”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8.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实体事由进行区别对待,并进一步限制了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对修改后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审视,不难发现其依然难脱“重实体、轻程序”之窠臼;而且,该制度功能异化之弊端未有改观。《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从根本上革除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痼疾的原因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失偏颇;二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且实现不畅。因此,在立法上重塑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诉讼公正理念、强化程序违法之重审事由,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明确发回重审之诉讼法律责任性质,不失为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9.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缺陷和给司法实务带来的严重问题进行剖析,指出现行再审制度未有起到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为他们滥用实权、任意剥夺当事人诉权、搞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了条件.笔者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等一系列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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