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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由控诉方承担,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这符合无罪推定以及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证据规则。然而,这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给控诉方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幽灵抗辩的出现使得这种证明责任成为控诉方不能承受之重,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游戏规则此时已经变得不再公平。刑事证明规则应当借鉴英美证据法上出现的“积极抗辩”理论,修正原先过于僵化的证明责任规则,并最终解决这个困境。 相似文献
2.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41-50
毒品案件中的幽灵抗辩可能针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等成罪要件的控方证明进行阻击,也可能就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行罪轻辩护。针对幽灵抗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有着不同的分配模式,但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而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往往会招致诉讼不利结果。基于经验法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毒品案件特殊性的要求,被告人应当承担幽灵抗辩所对应的举证责任。面对幽灵抗辩,立法上可考虑对毒品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正,以概括的故意取代明知,并规定持有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合理分配毒品犯罪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证明责任的转移并明确被告人证明责任承担范围、合理运用事实推定以及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法律事实来压缩幽灵抗辩的存在空间。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而言是由控诉方承担,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则符合无罪推定以及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证据规则。然而,僵化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给控诉方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幽灵抗辩的出现使得这种证明成为控诉方不能承受之重,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游戏规则此时已经变得不再公平了。刑事证明规则应当借鉴英美证据法上出现的"积极抗辩"理论,来修正原先过于僵化的证明责任规则,并最终来解决这个困境。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证明分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仔细分析,即可发现,它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应当予以完善.本文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5.
张吉喜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8(4):160-163
在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经历了从犯罪构成要件标准到无罪推定标准的转变。在2002年兰勃特案之前,英国采用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标准,由控辩双方分担说服责任。英国《1998年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所确立的大部分权利适用于英国公民,其中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这导致了在2002年的兰勃特案中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转向了无罪推定标准,即说服责任一般由控方承担。无罪推定标准对英国刑事成文法的规定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6.
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属客观存在的事实,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予以证明,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以“法律规范说”为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基础,对诉讼时效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必须明确主张和抗辩在证明责任分配中的作用以及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权的效力定位。 相似文献
7.
康怀宇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4(4)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也会例外地对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对此问题的学术研究中存在两个较为常见的误区:第一个涉及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类型,认为被告人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而不承担说服责任.第二个涉及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度,认为当被告人履行提供证明责任时,其证明标准可以为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如果说第一个误区仅仅是对域外状况之误读的话,第二个误区则会导致实质不当的结论,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 相似文献
8.
胡学军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4(2):86-92
德、日等国在现代民事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传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调整实际证明手段不足这一缺陷,相继发展出"证明责任减轻"理论这一弥补方案。"证明责任减轻"的本质是通过证明行为规则与事实认定规则的功能来尽可能压缩真伪不明的空间,从而减少证明责任裁判的运用。证明责任减轻的方法,包括众多在诉讼证明实践中不通过证明责任方法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制度技术。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程序内在性与证明责任分配的程序外在性相结合能使司法裁判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9.
孙振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诉法)第53条从三个方面对我国“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做出解释,并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对此,本文将结合新刑诉法第53条及相关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解读,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在涵义,同时对“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理解与适用及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完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韩宁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2):55-58
票据抗辩源于民法抗辩,但有许多特殊之处.在票据制度体系中,票据抗辩对实现票据法权利体系的内在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票据抗辩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种.依照票据最大有效原则,尽量使票据有效,减少因票据无效抗辩而产生的抗辩事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加能发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坚决贯彻票据的无因性,澄清一些法律条文的模糊规定,进而把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分开.要对我国<票据法>中伪造、变造、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票据抗辩事由进行更正,以期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徐凤利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4):31-3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采客用观证明标准,但目前在理论上和操作上都呈现出诸多困境,通过比较分析,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指导之下,并兼顾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际状况,对证明标准进行了全新表述,将其分为理想的选择——“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现实的选择——“确定无疑”证明标准,理想的证明标准应遵循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兼顾的基本思路,从多角度、多层次、体现诉讼阶段性来构建一个系统化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2.
关于我国法学教育几个问题的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谭兵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9(1):112-114
针对法科学生素质的实际 ,文章论述了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素质教育与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建设、办学规模和办学主体、法律职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孙振江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58-59
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在 1997年修改之后 ,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 ,单位能否成为累犯 ;累犯不得假释是否合理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还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张理恒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1):98-101
刑法解释与证明责任具有一种值得玩味的契合关系。为了在具体的解释论中寻求证明责任问题的妥当解决,刑法第338条和第292条第2款被置于切入点的地位。查证刑法第338条之罪,对间接结果认知的事实不属于司法者证明的内容;适用第292条第2款,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在事实认定上各有不同要求。 相似文献
15.
马平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8(2):42-46
从"沉默权"的制度作用可以追踪到现代国家之中公权力所必须承担的宪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以宪法内容的权力—权利两分法角度观察,该种举证责任在既定的宪法秩序之中产生,分为权力分配与设立中的"肯定式举证"和公民权利限制中的"否定式举证"。在当代国家,这两种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通过立法(广义法律)进行,其结论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既定的立法程序。进而,公权力在宪法上的举证责任,于宪政秩序的建设中也就承担着合法性之证明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指定辩护制度是保护贫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也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新刑诉法对指定辩护的阶段、主体、对象及强制性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改,实现了指定辩护制度的重要突破.新的指定辩护制度的落实,需要构建一系列实施机制,包括与《法律援助条例》的衔接机制,公、检、法、司之间的协调机制、程序性制裁机制和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17.
焦旭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2):79-90
学界对晚近逾20年来的中国刑法立法发展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在社会学理论支撑下解释中国当下的社会形态变迁,检讨背后的知识传统和方法论基础,对刑法立法的发展趋势做出恰切理论解读与评价。中国当下正发生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社会变迁,由此推动我国刑法正发生现代刑法的风险转向。刑法谦抑原则应当首先从社会形态变迁的意义上去审视,并在立法、司法层面从刑法运作意义上动态地贯彻其精神意旨。检讨与刑法立法所遭遇的社会新问题有关的方法论立场差异,能够凸显集中立法模式下以修正案方式进行刑法立法所造成的体系逻辑矛盾,为刑法立法模式的变革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8.
对证明责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证明责任性质的研究。证明责任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关于诉讼风险的分配问题。而刑事证明责任的性质是指,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如果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或者证明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支持控诉方的主张,败诉的风险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问题。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败诉风险的负担,始终固定在控诉一方。 相似文献
19.
证明责任主体即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