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一种所有权权利状态。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在实践中,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个别业主和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侵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可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建立共有权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等措施来保护业主共有权。  相似文献   

2.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按照法律或者依据约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于各业主单独所有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该共有权具有多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的特征,其性质应该按份共有,其客体范围的确定具复杂性,共有人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共有的特点。  相似文献   

3.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所构成的一种特殊物权。管理权已融入所有权之中,不存在独立的、为管理而生的、非财产性的成员权.相邻权不是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建筑小区内.任何建筑物或设备设施.不是业主个人所有的,就是业主共同所有的.不应存在第三方对权利的享有.故车位车库、天台、会所等.均应由全体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4.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科学定性是建构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但其定性一直是学界的重要争论点之一。无论于理论还是实践,现有定性既无法涵盖和诠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特性和理论,又无法理性权衡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且与我国实际极为不符。从其特性和我国实际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并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实为具有交错性质的新型共有。  相似文献   

5.
区分所有人在对单元房享有权利时,对屋顶平台的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对屋顶平台的利用,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依合法方法使用,实践中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导致对屋顶平台的利用并不充分。因此为了开发屋顶平台的商业利用价值,可以通过设定专用权的方式充分合理利用屋顶平台。  相似文献   

6.
根据物权原理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以及居住小区内的共用部分应当享有共有权、共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共用设施和设备的共有、共用等。  相似文献   

7.
公寓大厦之停车场车位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从学理上还是从法规政策上的考量,笔者都认为应当摒弃传统观念,对建筑物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进行符合经济效用的宽泛解释.对停车场的法律地位应作类型化的区别:(1)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建设停车场的费用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示,以明确区分所有权人对此停车场的共同共有权.(2)如果开发费用没有摊销,自行车库、无人看管的露天汽车停车场以及一定的地下或室内汽车停车场应该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共有部分.(3)在有共有部分性质的停车场上,可以设立共有部分专用权.(4)除此以外的地下或者室内停车场,由于其由构造和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开发商在楼盘出售之时享有并处分.  相似文献   

8.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目前我国关于成员权行使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阐述了成员权的独立性,探讨了在实践中行使成员权所遇到的困境,进而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行使的建议,以期对成员权的行使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现代民法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在现代各国,高层建筑日益发展,高层建筑物中居民的权利使用方式及人际关系复杂,有的学者把这类建筑物称为“纠纷住宅”。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区分所有权法,因此,笔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采“三元论”说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之间的关系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空间性,最后考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近现代各国民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均明文规定。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尤其是高层住宅小区发展迅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归属、变动、使用和限制、区分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纠纷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我国有必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共有。而是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点发生的权利,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复合性的不动产权利。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的思路是仍采民法模式,从完善法制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宜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制定独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11.
传统民法将多层公寓的权利结构解构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和专有权",这样的解构没有"小区物业共有权和专有权"来得准确、简洁。既有的对小区物业共有权的定性,都无法准确解释和处理小区物业共有权中的财产关系,因而不具有合理性。小区物业共有权的平等性、完整性、开放性、民主性和客体的永不分割性,与集合共有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将小区物业共有权定性为集合共有,既符合学理又符合现代社会生活之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2.
从业主、业主自治基本理论出发,确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从业主自治的法理基础来说,业主自治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为基础的,所以笔者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对业主自治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总结业主自治的几个基本原则,即效率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约束力原则,为业主自治的具体操作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3.
企业控制权配置是企业治理的核心,也是财产所有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企业控制权分为企业所有者控制权和企业经营控制权两大类。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其控制权均来源于财产所有权,企业所有者控制权需向专用资产所有者让渡部分控制权,进而形成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合伙制企业控制权配置与公司制(包括英美模式和内陆模式)企业控制权配置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及对企业更好的控制性。  相似文献   

14.
业主大会是业主对物业行使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均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权利基础是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实现共有物业的管理权。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来源于业主的授权。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组织,也不能独自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只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经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管理组织。  相似文献   

15.
论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新型的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享有的基本权利。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以小区主人的角色,对小区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进行自组织治理。业主自治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务之急是实现业主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掌控小区大型维修资金。业主自治既是小区善治的必由之路,也是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的新取向,将有助于节约小区治理成本、培育社会资本、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法律术语不能准确反映其所指向的权利的客体与内容,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业主权"这一概念。业主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客体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内容包括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相似文献   

17.
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是指占有方式及其法的关系。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私人占有的法的关系就形成了财产所有权。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已不能简单的用“私有”或“公有”来加以刻画,不同程度的社会化占有是现代市场经济占有方式的普遍形式,其法的关系就是现代产权。  相似文献   

18.
产权是包括所有权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而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只有所有权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国有产权的界定、约束、激励功能;国有资产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有利于明晰产权,形成发展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多元投资主体,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相似文献   

19.
论高层建筑物的车库权属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关于高层建筑物车库权属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生活中业主和开发商纠纷不断。车库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各国立法例上车库权属的界定存在业主共有和开发商专有两种模式。结合我国房地产法律,车库归属问题应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和容积率纳入考虑范围。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多种车库形式归属的复杂性,因而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