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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保护.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中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及<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建立国际惠益分享机制,遵循公平分享原则、发展中国家优先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惠益分享方式上可有货币和非货币两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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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古屋议定书》是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与惠益分享目标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协定,为公平公正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产生惠益确立了基本框架。"从江香猪"和"湘西黑猪"是黔东南和湘西苗族、土家族、侗族、壮族等少数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经过数百年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形成的优良地方猪种。这两种典型畜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为我们揭示了《名古屋议定书》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的本质,同时也剖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为加强我国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遗传资源获取及其公平公正的分享其产生的惠益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畜禽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依据,进而为相关国际谈判的应对策略提供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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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中,印度率先于2002年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法》,建立了印度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印度的生物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基本法律规定、管理框架、获取程序、法律责任及申诉、生物多样性基金及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合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主权原则、机构设置、程序创新和法律明确。认真研究印度相关制度,可为我国制定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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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规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成熟的保护遗传资源的制度,其内容包括:范围、种源、立地条件、种植、管理、采收、加工、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该制度所形成的惠益分享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环境的惠益:产地保护—生态恢复—地力上升—生物多样性;二是发展的惠益:绿色经济—生态治理—绿色产业—区域发展;三是资源持有人的惠益:资源主体—权利主张—利用许可—受益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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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缺失状态,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交换、国际交流、进出口以及利用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规范。为了规范上述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确立鼓励利用的政策取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首次提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增加遗传资源的来源以及事先知情同意的信息披露内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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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对于揭示生命起源的奥秘,探究海洋生物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下特有的生命过程和生命机制及其在工业、医药、环保、军事等方面的用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有必要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资源的法律地位、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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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上讨论传统知识最富成效的法律框架。10多年来,为推动传统知识的保护,《公约》缔约方大会设立了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以专门负责传统知识相关议题履行与后续谈判的机制;制定并实施了履行第8(j)条及相关条款的多年期工作方案;通过了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社会影响评价和文化影响评价的"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和旨在促进尊重传统知识的"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为守则";2010年通过《名古屋议定书》,建立了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还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2010年以来,《公约》缔约方大会已经通过多项决议以促进传统知识的保护、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习惯性可持续利用和特殊制度建立将是《公约》未来谈判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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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存在品牌、商标意识不足的问题,生产和销售企业小而散、民族特色旅游商品仿冒严重、知名旅游商标对旅游商品的延伸不够,有必要加强“民族特征信物、标识”的商标申请,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姓名注册商标,依托民族旅游村寨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还应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加强对商标抢注的应对,在实行惠益分享制度前提下,对重点企业和个人进行扶持,打造贵州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的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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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谈判,目前正在加紧进行中。一旦我国“复关”,我们不仅可分享其中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内容上看;在理论上说,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规则体系,但在实际运作上看,对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则更有利、更主动,而对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来讲,想获取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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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是生物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新生事物,随着生物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协同发展,它已经全面进入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然而国际上和各国对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调整还处于空白状态。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应被定性为遗传资源,进而可以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来加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并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遗传资源,不适用该两项公约调整。基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生物信息学分析以及对国际法律规范的解读,可以发现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在性质上属于遗传资源,可适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从而终结其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国内亦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遗传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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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是目前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最重要的两大国际性法律文件,《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遗传资源的主权原则,《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确认了农民权的原则,但它们均未授予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财产权。这使得遗传资源在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寻租成本以及保护成本过高。因此,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遗传资源财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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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世后我国的基本义务与外贸代理面临的变化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我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有一项基本义务就是逐步放开贸易权。目前我国对企业获得贸易权(对外贸易经营权)实行审批制,而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企业在依法注册后,就可以获得进出口权。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加入WTO 3年后,我国将取消贸易权审批制,所有在中国的企业经过登记后都可以获得贸易权,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产品除外。[1] 届时,中国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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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经典理论的回顾和现实问题的反思,发现资本对劳动在权利和利益上的垄断不是一种永恒的模式,劳资之间的产权分享才是实现经济包容性增长的关键.与产权独享相比,产权分享具有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优势.理论上,产权分享是一种双重产权,表现为双重分享,实现了双重目标.实践上,产权分享根据劳资之间分享份额的大小可以分为资本大于劳动、资本等于劳动和资本小于劳动三个阶段.在我国从产权独享向产权分享第一阶段过渡的转型期,利益制衡和公平正义是实现经济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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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属于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纳税人的权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权利。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不强与纳税人对权利问题认识的不清,有着一定的关系。按照基本法理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纳税人不仅仅是义务主体,纳税人的权利也不仅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权利。“公共财政”既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就应该在“公共财政理论”而不是传统“国家分配理论”的框架下来认识纳税人的权利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