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限责任公司融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优点于一炉,集有限责任和灵活管理结构于一身。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投资,于是转让股权也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但是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转让又必须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规定。以规则分析为核心内容,通过对股权转让基本原理的阐释,股权对外转让现行规定的剖析,结合《公司法》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基本问题与规则进行详细剖析,提出对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范,修正和完善了旧《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胡大武  张莹 《学术论坛》2007,(5):148-153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分别按同意转让和不同意转让规定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程序。要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中作为限制工具的优先购买权,必须分清退股权、出卖权、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四种权利的相互关系。为了合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相似文献   

4.
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5.
陈义华 《理论界》2014,(7):102-104
由于《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规范体系在立法目的和立法理念的差异性,致使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五大法律冲突。在我国,确有必要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完善《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并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增加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则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有效避免纠纷产生或解决纠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运作:以法律强制性规则为出发点、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协议为补充、以裁判机关的裁量为最终路径.因此,有效把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强制性规则,我们才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才能保障投资者顺利地收回投资、新股东的高效加入以及公司发展的规模效应.  相似文献   

7.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事合同,是我们观察民法商法关系的重要窗口。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等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的可能,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则要慎重参照,以免不合宜地等量齐观,但也非完全没有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可能。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则的可能,但须作类型细分和必要的变通调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5条和第27条过于扩大了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范围,宜结合股权变动模式特殊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作必要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也会对股权转让作特殊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类似于但又有别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展现出民法在商法漏洞填补过程中参照适用的谦逊态度,而非补充适用的兜底大包大揽。  相似文献   

8.
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不能以《公司法》第72条前3款的内容作为效力判断的标准,而应当采纳"合理性"标准,即股权转让限制是合理的,则有效;若明显的不合理,则无效。但是,合理与否须根据个案中每个公司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而非一个一成不变的格式。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是不允许的,绝对的股权自由流通则是可以的。不能为了追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置股权的流动性于不顾,而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作为连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相较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债权而言,股权这个新近出现的异物在内涵与外延上更具抽象性与复杂性,在制度价值上更具冲击力,立法者把持的立法尺度与力度难言精准。就股权转让而言,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置专章对其予以了详尽规范,凸显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然即便如此,立法者并未对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予以定调,实乃一大遗憾。鉴于此,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中转让合同之效力、风险承担的探讨,对今后公司立法修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各种具体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司法程序中拍卖被执行股权以及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当前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与《公司法》《拍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应当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一个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案例显示,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对于该案例的分析评价,本文认为,该案的根本性违法之处在于股票转让的场所条件,而这一条件是《公司法》特别附加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份转让必须在特定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不但存在明显的法秩序混乱,额外增加了权利人的法律义务和交易场所的法律利益,构成对私权的不合理、非正义限制,而且与我国的股份转让现实状况不相吻合,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见.为更大地伸张股份转让自由的正义,建议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12.
从近年来发生的相关纠纷来看,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对于公司章程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厘清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法理上是否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第二,我国公司法是否允许这种限制;第三,是否所有的限制均为有效.  相似文献   

13.
对于愈演愈烈的外资并购而言 ,我国公司立法存在明显的不足。就股权转让、合伙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公司法》和外资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不同规定、外资并购中的关联公司关系等方面作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4.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是抵押权制度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其涉及到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拟通过对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演变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此问题规定的利与弊,最终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让三方在抵押物转让中达到利益最大化,实现静态财产与动态财产安全的统一,最终维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5.
宋鹏 《云梦学刊》2013,(4):100-103
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16.
张云 《天府新论》2007,(Z1):181-182
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股权的继承是一项在公司实务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性质,应当承认股东有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股东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于不存在第三人不了解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即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因此,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宜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4,(5):161-165
《鹿特丹规则》被誉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世纪公约",对当代国际航运以及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鹿特丹规则》承继《维斯比规则》,强调以货物在交货地的"交易所价格"为货损赔偿额的首要标准,体现了对国际贸易方合理期待的保护,具有实践上的适用性。由于对法律用语之误读,《鹿特丹规则》当前官方公布的中文本将"交易所价格"理解成"交易价格",从而导致承运人赔偿标准的根本性错误,必须予以纠正。通过对《鹿特丹规则》相关条款的考证,有必要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将对承运人的民事赔偿标准由现行的CIF价格标准改为"交易所价格"标准,同时扩大"交易所价格"标准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以充分保障我国参与国际运输的船货主体之贸易利益。  相似文献   

19.
朱晓婷 《理论界》2012,(7):43-45
鼓励投资和股东权益保护常被视为公司法不言而喻的目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投资的有效途径,股权外部转让一直倍受投资者青睐。在此过程中,股东权益保护始终是公司法制不断寻求的利益平衡点。由于股东是相对公司而言的重要法律主体,目标公司在股权外部转让中的地位以及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不容忽视。这些义务源于公司和股东间的相对关系和信托关系,包括公司的信息报告义务、平等对待义务和积极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取得并非尽善尽关,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司法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瑕疵股权的表征复杂,其仍然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中一方面需要维持公司稳定,另一方面应注意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并衡平受让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我们需要妥善处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义务及责任承继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