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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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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民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行权早已无异议,但对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行权各国仍未达成一致认识。随着我国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的转变,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条约和理论,完善我国的无害通过权制度,以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捍卫国家的主权。  相似文献   

2.
吕方园 《江海学刊》2020,(4):160-166
"无害通过权"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下一项重要制度,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与外延。《塔林手册2.0》通过"法律移植"的形式构建了"网络无害通过权"制度,但是,其对"无害通过权"的适用主体、适用空间以及适用条件等规定却是模糊不清的。"网络无害通过权"行为模式文义上的扩展与限缩、认定有害通过方式具体标准的不明确以及承担"网络无害通过权"法律后果具体方式的"网络化",使得沿海国与船旗国之间的传统责任平衡机制被打破。基于"网络无害通过权"理论嬗变与现实风险的考量,需要建立"无害通过权"海洋权益与网络权益保护相耦合的扩张解释机制,实现"网络无害通过权"回归到公约厘定的路径,厘定网络有(无)害通过行为认定的基本范式,并构建网络空间国家责任体系,打通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促进"海洋命运共同体"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融合发展。  相似文献   

3.
国家海洋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海洋权利的具体体现,包括海洋立法权、海洋执法权和海洋司法权.国家是行使海洋管辖权的主体,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可以授权军队也可以专门组建海洋执法队伍履行具体的权责,目前我国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尚不统一,尤其在海上执法力量、管理体制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方面还受到许多制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在不同的海域行使的管辖权范围不尽相同,明确各海域的界限和国家可行使的具体权利就成为正确施行国家管辖权的前提;而登临权和紧追权的享有是国家实施管辖权不可或缺的权利,当然,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一旦因不当行使国家管辖权而给他国造成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亲属作证特免权在我国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在证据法中的普遍规定,而我国对此制度却长期被忽略。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了促进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我国应在立法中确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论担保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担保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担保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个伪命题。担保权应置于民法典的债权编或优先权编  相似文献   

6.
在区块链场域中,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行使与区块链记录的完整性、防篡改性、可追溯性等原生特性存在实践悖论,往往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由于我国现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并未明确界定“删除”的含义,导致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回应公民的链上个人信息删除请求时面临多重困境:链上删除存在法律解释难题,其是否与数据最小化原则相抵触,以及链上删除对算力要求过高等。为此,有必要基于解释论立场,以法律规范解读下的绝对删除与相对删除为切入点,多维度解释“链上删除”的含义。通过匿名化处理、断开、限制或屏蔽链上个人信息的访问路径等替代性方案发挥实质性删除效果,抑或从访问控制与链外存储的二元结合、历史记录追溯与特定信息检索的双重满足等方面构建“链上+链外”的个人信息删除权协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7.
混合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一直争议不断,理论上形成了追偿论和无追偿权论两种观点。体系融贯视角下,混合担保无追偿权论具有妥适性。追偿论中代位求偿论与连带责任论存在强行推定共同担保意思的瑕疵。混合担保规则在逻辑体系上的融贯性体现为:该规则使数人担保责任形成了共同担保、混合担保、按份担保三足鼎立的局面;在数人责任体系中,混合担保规则外部呈现连带关系,内部无追偿权,从而区别于其他数人责任类型;混合担保规则与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区别在于立法目的不同,前者体现对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体现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从价值体系融贯性角度而言,混合担保规则与平等原则无关,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核心价值遵循,兼顾效率与公平,可实现价值之间的体系融贯。  相似文献   

8.
法治行政的关键在于以控权与服务双重理念导控行政权的运行.基于行政权授出者与行使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困境,控权是行政法的先天基因,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手段.基于人民主权的民主宪政逻辑,服务是当代行政法的时代品格,是行政法的目的和归宿.控权--服务论以行政权的有效实现为目标,用激励约束相客机制整合行政法的控权理念与服务理念.从而确立导控行政权设立目的和运行规律有效融合的行政法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9.
梁洁 《学术论坛》2008,31(4):144-149
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它在武装冲突情形下已具有了可适用性,与国际人道法共同保护着冲突受难者的基本权利.然而,国际人权法毕竟主要适用于和平时期,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区域性人权法院判决尽管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往往是以本区域的人权理念为基础,所确立的人权保护标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这些都是在武装冲突情形下适用国际人权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直接言词原则是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被认为是制约直接言词原则贯彻落实的关键因素,但域外其他地区与国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一味强调证人的出庭率,通过辩诉交易完成的案件更是直接省略了庭审程序。结合我国刑事案件的特点,并非所有的案件证人必须都要出庭,可将刑事审判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的审判程序,在保证轻罪、微罪案件公正处理的同时,应集中力量办理重罪案件,在大案、要案中应提高证人出庭率,同时应保障被告人质证权,才能实现以证人出庭作证为核心的直接言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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