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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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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法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各国反垄断法都做了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但我国反垄断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反垄断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本文将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以及美国相关经典判例,检视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等相关内容,指出其中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丁国峰 《江淮论坛》2012,(3):132-137
2011年我国电信联通引发互联网接入市场涉嫌垄断的热议,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针对大型公用企业实施的反垄断调查问题,其结果将直接对垄断性公用企业的反垄断产生深远影响。电信业互联网接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分析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但其核心要素在于对电信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应对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具体合理的规制措施,以消除互联网接人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该行业也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同其他行业一样,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分析也需从界定相关市场开始。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应考虑该行业的双边市场、创新迅速等特性。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应注重考察产品的性能与用户基数对产品需求替代性的影响;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应着重考察语言偏好、使用习惯等因素对产品供需替代性的影响。另外,时间因素与创新因素也应作为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5.
陈兵  赵青 《江汉论坛》2023,(7):114-121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合理选取市场份额计算指标,重视平台企业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厘清控制必需设施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分析行为效果需着眼市场竞争秩序而并非个别竞争者的利益得失。可以将竞争者的具体损失视为评价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影响的竞争者范围、程度,涉案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创新等所能造成的影响。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比较衡量,最终判断涉案“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6.
拥有知识产权的事实不应被假定为具有市场力量,但其拥有和行使却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品生产者不正当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扭曲了竞争秩序并减损消费者福利而应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在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等违法认定原则于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中的不同适用情形进行比较和权衡的基础上,认为,应该适用和推广一元序列的判定模式,对具体之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分层次考察,使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相容于一个单一的分析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7.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8.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对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尤显关键。然而,现有立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尚存缺憾,从而造成法律实务中欠缺可操作性和统一性。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可效仿欧盟、美国等做法,引入合理的可替代性和需求交叉弹性这两个经济指标,并效仿使用“SSNIP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对直接性推定指标作出定义性界定,并可借鉴德国做法,在反垄断主管机构与国家统计局间建立与市场份额相关的数据信息的义务性联系;判定“滥用行为”时,借助一般性评判标准并明确采用合理原则,同时,对列举的六种常见表现形式加以细化解释。  相似文献   

9.
相关市场分析是竞争分析的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品牌商品易产生用户锁定效应,人们对是否应将单个品牌商品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市场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美国柯达案件成为该问题的悲剧代表。目前,主流意见认为,单个品牌商品并不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传统方法在界定单个品牌商品的相关市场时显得捉襟见肘,应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产品差异化程度及用户锁定效应因素全面分析单个品牌商品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理性判断企业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避免产品差异化市场受到不合理的干预,为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经济走向良性竞争提供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10.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执法的首要前提,也是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传统的相关市场分析方法主要是定量的SSNIP分析和定性的产品替代分析,它们主要基于传统的实体行业而设计。在大数据产业中,由于大数据产品、服务具有双边市场、“免费”模式、用户锁定效应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用传统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存在诸多弊端,应该结合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特征,改进传统SSNIP分析法路径,并综合借鉴SSNIC分析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产品性能测试法等,方能对大数据产业相关市场作出准确、科学、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被各国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中国在反垄断的立法进程中也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作为重中之重。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要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认定标准,这是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国外一些较为完善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值得借鉴;我国现有的法律包括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实务部门在处理“人人诉百度案”、“奇虎360诉腾讯QQ案”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最棘手且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由于受到互联网产品的边界比较模糊、替代性难以把握、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重叠等特征的影响,传统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方法遇到难题;而互联网的双边市场特征、产品的“免费性”、产品的冒尖现象和消费者锁定现象等,使传统的SSNIP定量分析法遭遇困境。为应对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除了改革SSNIP法的假设条件之外,还可引进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销售方式测试法来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基本概念,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特定行为进行竞争分析的基础。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另外,在分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行为的竞争效果时,还应该考虑相关技术市场。同时,还论述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的方法,并分析我国银行、房地产、电力等行业反垄断执法中有关的市场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14.
从“3Q大战”“3百大战”到天猫京东“二选一”事件,超级网络平台实施限制交易行为的现象越演越烈,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难题。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在对网络空间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存在适用困境,超级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且无法有效规制的现象长期存在。为规范超级网络平台的经营行为,应当调整《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将反垄断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采取国家诉讼和私人诉讼并行的双重诉讼机制,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负担,同时将《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衔接适用。  相似文献   

15.
陈兵 《江汉论坛》2020,(3):122-130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与深度融合,市场行为、生产组织结构以及具体商业模式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动态竞争、跨界竞争及数据竞争等竞争形式成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主要特征。在互联网市场下准入基准发生了变化,不再成为限制潜在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屏障,市场结构对竞争效果的影响逐渐弱化,多边市场和跨界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创新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动态竞争下竞争新模式和新方法能有效增强竞争活力和效率,但是在双边或多边市场结构及交互传导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下,互联网市场从早期的低门槛准入和去中心化运行逐渐向数据资源高度中心化和组织行为聚合化转向,导致以超级平台竞争为表征的固化竞争成为互联网市场发展的趋态,使市场竞争样态及相关竞争行为的违法构成的识别与认定日益复杂化。  相似文献   

16.
史丹  李少林 《东南学术》2023,(1):170-181
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在促进生产生活互联互通、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角色日益突出,然而饱受诟病的滥用市场地位、资本无序扩张与监管滞后并存现象侵蚀了社会福利,双边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健康运行机制的建构与优化成为广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开放性、模块化、交叉性、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构成了平台经济的最典型特征,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支持了以平台创新为基础的平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价格竞争、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广告宣传和隐私保护构成了平台竞争的主要内容;间接网络效应、反馈循环效应、动态竞争和价格结构的非中性使得相关市场界定更为复杂;平台经济反垄断应着眼于动态分析平台间的并购行为,注重数据监管和引入新的竞争者,并完善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的测度方法。  相似文献   

17.
当前正是数据经济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两者深度融合促进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反垄断法在规制垄断协议、界定相关市场、审核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带来一些难题。为此,需落脚大数据本身,以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特征为出发点,引入算法规范价值伦理、市场调节和调研机制来尝试规制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当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时,应厘清涉案平台类型,定位被诉损害行为发生市场,选择适合的界定方法。在合理情况下,探寻淡化“相关市场”概念。需建立多元申报标准,在审查时注意找出经营者集中的背后动因,在一定情况下将商谈作为审查的必经程序,以此规避以扼杀创新和限制竞争为目的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8.
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化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用类型化的法学研究思路对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归纳,对其基本框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对市场支配地位之类型、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模式及滥用行为作了具体的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19.
同样是互联网搭售行为,"微软案"和"3Q案"受到了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导致两者判决差异的原因,一是宏观层面的政策、法律和规则因素,二是微观层面的产品、行为、网络外部性和效果差异。两者的差异表明:合理原则是互联网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认定的首要原则,要充分考虑双边市场中互联网平台企业独特的定价模式和运营模式及其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多重效果。互联网搭售行为违法性的五大要件是: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否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搭售或捆绑的行为,搭售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缺少合理性抗辩。  相似文献   

20.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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