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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1):33-40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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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既是实现法典化的最佳途径,也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保障。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尽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并修改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详备、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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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在我国社会背景和法律语境下,可从立法宗旨、解释逻辑以及民法内在体系的角度出发,认定意定监护制度除涉及监护人的选任外,还可就监护相关的事项与监护人进行约定,即采“自治性路径”。在我国环境中,意定监护的运作机制可在意定监护合同、意定监护中的代理、意定监护监督的框架下展开。意定监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做成,参照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其内容可同时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并依当事人意思确定意定监护人受托的具体事项。当所委托的监护内容不全面时,可由《民法总则》第34、第35条进行补充。合同中有关健康、福利和其他个人事务的约定,应视被监护人作出该约定时考量的因素以及该约定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以确定其最终效力。意定监护中的代理与法定代理、一般民事代理存在较大差异,与商事代理更为相似。据此,可认为意定监护人的代理权限以法定监护人所拥有的一般代理权限为原则,以意定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制为例外,后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定监护监督可包括法定监护中的公力监督,当事人约定的私力监督,以及赋予法定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相应的监督权限等几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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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有二:一是它规定了前提性和一般性的民法规则,避免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重复规定;二是它统帅和引领了民法体系,保证了民法体系的和谐统一。不过,“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传统理论通常以规则适用的共同性为核心,注重总则编在民法规则上的作用,却忽视总则编对于民法体系的基础性、统帅性作用。为了契合《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理论应进行双重路径阐释,完成从规则归纳到体系演绎的路径扩展。其中,体系演绎路径体现在《民法典》的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权利章之中:既通过内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诸多民法基本原则,保证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价值协调和统一,又通过外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由权利要素和权利类型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为分则编和特别民法提供了基本的概念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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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导致了物权制度的僵化,运行中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弊病.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内涵的科学把握与现代化阐释,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相悖.对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必须坚持强制与自由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物权法定的现代化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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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玲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2):2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涉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的条款共计三条,即第75条、第78条和第83条。这些条文的显形上看,并没有明确规定诸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可否认为,国务院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的争议将延续下去?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75条、第78条和第83条的解读,认为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问题,在《物权法》中已得以解决,即它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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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10):58-60
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典》中的核心内容,对于整个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构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潘德克顿法学理论的结晶,是德国民法“总则-分则”模式形成的基础,是实现私法自治的主要工具。但即是如此,法律行为在教学和适用中也仍有抽象与例外的矛盾、理解上的困难及教学方法上的困难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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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由于措辞简洁、内容概括而导致其法律性质不清晰,存在宣言、原则与规范的不同解说和争论.该条文所确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在文义上应解释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表现形式,应当将其确定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通过指引法律条文的解释、重构董事义务以及引入社会监督的方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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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和《立法法》第79条,指导案例5号确立了"不予适用"规则。但是,这两类依据之间存在冲突与紧张关系:前者在整体上否定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后者全面肯定法官对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权。在这两种态度的背后,存在着对法源的强制约束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报请裁决机制的理论认知的根本性对立。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不予适用"规则的参照运用范围模糊不清,影响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发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在批复、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表述及其所显示的立场,指导案例5号意欲确立的"不予适用"规则的依据只能是《立法法》第79条,同时把《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作为依据,是由于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两类依据之间的冲突而犯下的错误。因此,根据指导案例5号确立的规则,法院可以普遍地对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不予适用,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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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的。该法共54条,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是面向全国的,由于我国是 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幅员辽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 衡,情况各异,有些问题不能搞“一刀切”,所以在某些条文的规定上写得比较原则,例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代表”,这个“适当数量”,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又如第29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哪些属于“共有财产”,法律也没有进一步明确。因而, 在实施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有从属性、配套性的规范性文件作补充性的规定,才便于贯 彻执行。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就具体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对此,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1995 年1月21日,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实施办法共38条,是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从属性、配套性的 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在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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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际经济贸易中各国经常引用GATT1994第20条的例外条款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本国经济利益,通常情形下国际法上都有相关的内容可以引用,但第20条e款"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在整个世界贸易法律体系中仅仅笼统的陈述了一条,对于"监狱产品"的定义、措施的适用要件、原则等都没有详细统一的论述,因此实践中各国在引用此款时发生了许多的摩擦和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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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涉外合同争议问题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立法性的宏观指导。法官在具体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尚需明确,因此,裁决时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为使二者结合适用时更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还须尽快赋予该"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的法律位阶和司法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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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我国在坚持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度的基础上,仿照外国传统民法总则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对民事活动和各种民法规范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系统、统一的规定,作为法律颁布,称为《通则》。笔者觉得,如果将《通则》与外国的传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