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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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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发生碰撞 ,应以碰撞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为基础 ,来确定碰撞事故的责任方。过失责任一经确定 ,就意味着过失方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船舶发生碰撞,应以碰撞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为基础,来确定碰撞事故的责任方。过失责任一经确定,就意味着过失方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船舶委托管理期间,船舶管理人对其管理的船舶不享有占有、使用和控制权.如果船舶管理人根据授权,在履行船舶安全管理义务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船舶不适航或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或者船舶管理人在管理船员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使不称职、不合格的船员被派遣上船,致使后者在驾驶、管理船舶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对外承担碰撞责任的应当是实际占有和控制船舶,并在船舶委托管理法律关系中充当委托人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等法律主体,船舶管理人作为被委托人对外不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外承担了船舶碰撞责任的法律主体可以向有过失的船舶管理人追偿.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文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公平责任原则滥用,使公平责任不再公平。《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修正,明确公平责任原则仅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分担规则,而非归责原则;采纳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特别规定的规范模式,将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因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过错使自己陷入无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致他人受损害、高空抛物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使用人的补偿三种情形,使得公平责任不再被滥用。  相似文献   

5.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混合的立法发展过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条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6.
处理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 ,关键问题是要分清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这两种法律关系。对于船舶碰撞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而对于船舶油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仅追究漏油方的赔偿责任。只有当两艘以上船舶都漏油 ,且损害无法合理分清时 ,各船才承担连带责任。漏油船做出赔付后 ,可按照碰撞的过失责任比例 ,向非漏油方追偿。  相似文献   

7.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通过分析认为,正确的认定方法应该是: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出发点,以侵权法中的替代责任原则为法理依据,以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为认定规则,进而从聚合于船舶背后的繁杂的法律个体中甄别、确定真正应为船舶碰撞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格的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制度增设了相关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适用高空抛物补偿责任规定的案件梳理,发现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补偿范围、补偿项目、内部分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分歧。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立法规定表述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具体如何适用略显不足,理论上对补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争议。宜将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定性为公平责任;明确适用案件类型包括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并类推适用于下水道堵塞案件;补偿的范围不宜覆盖全部损失数额,宜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补偿项目中;采取平均分担和比例分担相结合的损失分担方式。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之一种,第70至73条为其具体规定.在确定系争案件为高度危险致害且无第九章其他规定可适用时,方可适用第69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抗辩事由,其他抗辩事由于法律无具体规定时,应依高度危险的程度确定并适用.第74条中的所有人不必被解释为高度危险物的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10.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履职过程中应善尽合理注意义务,完成当事人之委托事务。律师的过失履职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因过失履职所致损失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在司法实务上,律师过失履职致损案件呈现出过失履行非诉法律服务和过失履行诉讼法律服务两大类型。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应回归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或《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规制。律师过失履职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因过失履职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金钱上的不利益,而不宜过度扩张。在见证遗嘱无效型案件场合,选择侵权诉由时,应依据继承人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来确定损失数额及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1.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票据抗辩与票据抗辩限制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力求使各方利益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程度,以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挥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的作用。两项制度的法条依据正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文章通过剖析两项制度的内涵,坚持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对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进行了解读与思考,并最终提出了对第十三条的立法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信息告知"领域与"诊断治疗"领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区别规定,在第55条中对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了专门规定。该责任较之于"诊断治疗"领域的侵权责任存在着极大的特殊性,其法理基础在于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而归责原则依然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认定时,需坚持"患者标准"及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判定因果关系时,也需将单纯的知情权受侵害作为其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来理解。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部门分权为特色、以达标排放为核心的环境规制权配置,实际上是建立在经典科学还原论和决定论图景之上,难以契合环境健康问题所具有的风险与不确定特色,导致环境健康规制处于高度碎片化状态。《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三十九条对此做出了回应,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我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但由于该条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在未进行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体系解释推动该项工作。  相似文献   

16.
产品自伤是对所有权的侵害还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决定了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改变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不再将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限定为对"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引发了对产品自身损害的性质的研究。在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进行考察后,认为产品自身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对象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各国都将其从合同法领域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范.与我国合同法相比,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区分,以保险法第56条规定为例,许多在合同法看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合同都被保险法归为无效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也影响着缔约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完善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规定,区别对待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将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相对无效合同回归到合同法理论框架中去.  相似文献   

18.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频发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恶意诉讼不但破坏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降低司法公信力,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人合法权利,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对此,新《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法条都做出了专门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具体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所持的主观恶意等分别做出轻重有别的处理,既要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证据存疑时应做出有利益被告人的裁决.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存在冲突。从厘清“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位阶问题、铁路交通事故中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考量,《民法通则》第123条应当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20.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是信息流动、共享与利用的必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专门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规范基础,填补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规范空白,但就该条的规范内容如何解释适用,对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目的、对象及方式等要素的具体展开,仍需藉由解释论予以完善。由于司法实践中,信息处理者通常会援引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系由他人造成了损害而与自身的处理行为无关,给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这构成了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核心。作为对委托处理进行私法规制的基础论证,委托处理的法律结构不同于共同处理,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为从属关系,信息处理者决定了处理的目的、方式,受托人只能按信息处理者的指示处理个人信息。为了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委托处理关系内部合同应当包含必备条款以确保受托人合法处理数据,且信息处理者可以检查受托人是否遵守这些规定。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由内部主体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21条第1款详细列举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是值得肯定的立法选择。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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