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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从不当得利的4个基本要件入手,分析了不当得利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分析认为,不当得利案件中4个法律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在一般情况下遵循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规则,但是不当得利案件中消极事实的证明一概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不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分析结果表明,要在证明责任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突破,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而对于"一方获利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应当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借鉴表见证明及消极要件分类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学界及实务中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之举证责任莫衷一是.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内部构造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德国和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分配原则,而我国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举证责任,但为了减轻其举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在适用法律文本进行裁判时,法律解释、续造等活动不可避免,证明责任分配也必然受到上述司法活动的影响。实践中,法律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之间往往存在着紧张关系。基于对我国不当得利诉讼的研究可知,通过类型化实现一般规范核心概念的具体化是正当且必要的。对一般条款中"核心要件"的解析,揭示了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具体案件事实证明的真实图景。在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分配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责任时,应当首先识别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从而判定该案"核心要件事实"的范围,并在此范围内课以原告证明责任。对于被告的反对主张,需要在明确原告客观证明责任范围后,依据反对主张的法律性质分配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将没有外在“事实联系”的中印古典“韵”论并置在一起进行比较,其相同之处有四:一是对“韵”这个审美范畴“推尊之以为极致”;二是认为韵与味在本质上有相通之处;三是对韵的内涵的理解基本相同;四是都运用比喻来言说。其歧异之处主要有二:一是各自的产生、来源不同;二是印度韵论对韵有更深层次的分类研究。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类:第一,对于消极事实的倒置,主要集中在否认公司人格之诉和著作权侵权之诉当中;第二,对于积极事实的倒置,主要集中在专利侵权之诉和劳动争议当中;第三,对于过错事实的倒置,主要适用于侵权事实发生在被告掌控的场所和被告因为自己的获利行为使大众承受风险的情形;第四,对于因果关系的倒置,主要出现在环境污染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之诉中.我国目前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存在不足,在股东知情权诉讼、关联交易、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诉当中,也应当适用证明责任的倒置.  相似文献   

6.
事实契约说认为,基于社会接触之场合、团体关系之场合、社会给付义务之场合,契约关系得因事实行为而成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虽然规定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得参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该条文在法律教义学上的请求权基础却并非事实契约法律关系,而应是不当得利。"参照合同约定"更确切地说,仅仅是当下一种较为合理的不当得利计算方式。  相似文献   

7.
“当腾腾”是里耶秦简、睡虎地秦简中的一个公文习语,李学勤、胡平生等众多学者的释读皆存疑问。考诸古音通假及秦代避讳之实,“腾”当通“朕”,可训为“封”,“当腾腾”意即“该封,封”。“天子自称曰朕”始于嬴正廿六年,秦汉讳“朕”,有《说文》为证,但古今学人均未尝言及。  相似文献   

8.
论沈约的“文章三易”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沈约在文学批评方面曾提出“四声八病”说和“文章当从三易”说。“四声八病”说即“声律论”,已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而“文章三易”说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实际上,“文章三易”说是沈约很重要的一个文学观点--写作诗文要“易见事(事即典故)、易识学、易读诵”,这是文学发展的方向,而“声律论”就是在诗文要“易读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沈约“文章三易”说的提出,是基于他对文学发展规律的总结和思索,“文章三易”说对永明文风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指事”定义“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中的“识”历来被理解为“认识”,造成定义语义重复,分野不明确,分类也颇多分歧。“识”当作“分别、分辨”讲,“视而可识”是说可以从形体上将一组关系字分别开来,“察而见意”是说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出字的意义指向。这样理解,指事字的范围和分类都比较明确。  相似文献   

10.
 虽然“十七年”(1949—1966年)电影从中外文化中汲取的滋养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多祖”现象,但“影戏”作为一种电影观念对新中国电影创作产生的影响之深,范围之广,又是其它电影主张所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影戏”传统可以描述为:故事是第一位的,注重矛盾冲突,注重电影的教化功能以及影像的辅助作用,而这些要素在“十七年”电影中能够找到明确的对应,“十七年”电影虽然在具体的呈现方式上稍有变奏,但主体部分是和“影戏”传统一脉相承的。  相似文献   

11.
不当得利是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不当得利的类型化问题是不当得利的基本问题 ,涉及到如何界定不当得利的地位。本文在探讨区分给付不当得利的重要性及其意义的基础上 ,提出我国立法和司法应采纳非统一说以构建不当得利请求权 ,并具体分析讨论了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12.
试析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我国民法之规定 ,合同无效时 ,一方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给付。但这种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既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又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 ,对此应如何理解 ,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在分析了此二项请求权行使特征的基础上 ,提出为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承认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是此二项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3.
对证明责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证明责任性质的研究。证明责任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关于诉讼风险的分配问题。而刑事证明责任的性质是指,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如果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或者证明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支持控诉方的主张,败诉的风险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问题。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败诉风险的负担,始终固定在控诉一方。  相似文献   

14.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不当得利地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基本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我国大陆立法为保护不当得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解决涉外不当得利纠纷,有必要制定国际私法典以完善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5.
事案解明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于事实厘清负有对于相关有利及不利事实之陈述或说明义务,及为厘清事实而提出的相关证据资料或忍受勘验的义务。它具有修正传统辩论主义、削弱证明责任在裁判案件中的作用和实现当事人程序上平等之功能。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应采例外化的观点,界定其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若违反该义务,拟制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或依据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我国应研究立法上引入事案解明义务。  相似文献   

16.
根据证明责任法则,损害的发生以及损害大小的证明均应由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原告承担。依此,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得以证明,而损害大小难以证明或不能证明,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不到支持。但这种判决显然不妥当,为此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损害额认定制度,赋予法官裁量权以解决该难题。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等已经确立了法官酌定损害赔偿额制度,但仍缺乏程序法上的相应支撑。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损害额认定制度,以实现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17.
对于后悔权中商品完好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基于大陆、英美法系学理的分析无法得出明确结论;基于我国的现行法律研究得出的结论,由于其理论基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趣旨相悖而有失妥当;从后悔权的趣旨和法经济学出发,应由经营者承担。对于主观证明责任,证明活动参与方应积极协同;同时充分利用表见证明、证明妨碍、主观具体证明责任转换等理论,推动证明活动呈近似正弦曲线的轨迹展开。由于经营者反驳后悔权的理由各异,有必要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展开不同理由下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规范论为理论基础,辅以修正规范理论、盖然性理论、危险领域理论、危险提升理论、多样原则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等,依托我国内地法律规范,初步构建了我国内地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应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不同,令其分别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形成要件事实、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和权利消灭要件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则从证明责任转换和证据评价领域特殊规则两个方面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进行了修正和变更,以缓和一般原则的僵硬,降低当事人的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19.
行政机关为消解或避免更多不安全因素,阻止潜在风险向现实转化,抑或降低风险转化为现实之后的损害程度,必然要基于预防原则在科学技术尚不确定时采取干预措施。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何者对尚不明朗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便被无限逼近败诉之深渊。具体而言,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行政机关,是对行政权的过度限制,会导致风险预防原则被虚置化;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规制者,则实为一种有罪推定,既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也会使国家丧失抢占技术福利的先机。较为稳妥与可行的方式并不是在“非此即彼”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寻求解决方案,而是免除对事实证明的必要,从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及该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影响出发,将双方举证与特定情境相结合,通过本益分析、现实危害、保护水平、分散程度四个方面的综合考量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此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修构。这也是在风险预防的现实需求与行政诉讼的规范程序间寻求的一种微妙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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