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研究繁复记载于旧史而疏淡于当今史学界的岐秦政权与李茂贞,探究存在于唐末五代近60载的岐秦政权成败兴衰的奥妙以及李茂贞的功过是非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岐秦政权兴衰存亡不仅能够反映出唐亡的直接缘由和唐末地方与中央、中央内部南衙北司斗争实情,亦能折射出唐末五代社会嬗变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种状貌与流变. 相似文献
2.
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是掌管一省司法、监察的重要机构。它因何设置?职能怎样演变?迄今尚未见论及,本拟文对此略加考察。一、按察使司的设置与职责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称按察使,明代俗称臬台。按察使之设始于唐,史载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年)仿汉刺史制,“置十道按察使”,每年秋冬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宋设转运使,初亦兼管提刑,后又专设提点刑狱,遂成后世按察使之前身。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 相似文献
3.
4.
元代财赋运转机构——转运司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运司设置于五代时期。其主管官吏称转运使,始见于唐。转运司的权力在宋代发展至顶峰,兼管民事、司法、监察、财政及军事等职。至元代,转运司开始走向下坡路,权力范围明显缩小,只负责财政事务,如催征赋税、办理上供、转输物资等。目前史学界对宋代转运司的研究颇多,而对元代转运司研究较少。笔者认为此时正是转运司变迁的关健时期,通过考证元世祖朝转运司的沿革过程,可以探究出元初转运司不能稳定确立并从此走向衰落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7.
唐代禁卫军考略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国刚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146-155
唐初武装力量是在整合前朝府兵的基础上建立的。武德年间关中十二军废除,北衙元从禁军开始成立。北行禁军诸如左右羽林军、左右龙武军、左右神武军和其他禁卫军的建立都是统治集团内部斗争的结果。其中左右羽林军经历了北门屯营时期、非独立羽林军时期、独立建制的羽林军时期三个发展阶段。左右龙武军则经历了从左右羽林军下属的万骑营发展成独立军额的过程。南衙禁卫军经历了从卫士到彍骑再到官健的发展过程。威远营是一支特殊的军队。总体说来,北衙禁军势力在增长,南衙卫里在逐渐削弱。最后神策军占据了绝对优势。 相似文献
8.
元代结束了长达三百余年的分裂割据、战乱动荡局面,实现了国家的空前大统一。元代疆域辽阔,过于汉、唐。“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有难以里数限者矣。”辽远的边疆地区加强了与内地的政治,经济联系、各族人民的交往大为增加。各族劳动人民共同努力建设边疆,边疆地区的农业生产和水利灌溉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藏、汉、英三个方面介绍了《唐蕃会盟碑》北、南面碑文的情况,并进行注释。 相似文献
10.
明代的监察机构体系包括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巡抚和行省提刑按察司及其分司.该机构各部门在分别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分别独立行使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执行刑罚、刑事司法监督等刑事司法职能,因此在明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宋代军事审判管辖问题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代深鉴唐末、五代之弊,为了强化中央军事集权,确立了一套详密的军事审判系统。针对不同军种的军人犯罪、军官犯罪以及军民纠纷,各级军事司法机构被严格地赋予了不同的司法管辖权限。通过对军事司法体制的一系列精心构建,统治者一方面的确收到了严控军权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其某些做法则对军政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2.
三司推司是唐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派员组成的临时性联合审判机构。这项制度见于杜佑的《通典)卷廿四:“其事有大者,则诏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意即遇有重大案件时,要由尚书省的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派员组成临时组织联合办案。凡被派充三司联合审判组织成员的官员,都叫“三司使”。三司使又有不同的规格。据《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按《唐会要》所说,由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组成审判组织时,被称为“大三司使”;由侍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寺其他官员组成时则称“(小)三司使”。按《唐六典》所说,“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相应地说,后二者该是由 相似文献
13.
中国乡土社会存在多元的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比较,道德规范具有更高的权威。基于对伦理道德的推崇,司去裁判过程中法官也更为注重“斟情酌理”,实现衡平司法。与此相对应,具体的司法技术则呈现出了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注重道德教化和讲求实用这对看似矛盾的观念同时存在于中国基层的司法审判之中,帮助法官实现息讼的裁判目的。 相似文献
14.
学术界一般认为,明代磨勘司系司法机构,曾为大理寺前身,因为清朝官修《明史》就持这一观点,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磨勘司虽然有时也参与司法活动,但更多的是作为皇帝的秘书机构和核查机构而存在,是明太祖朱元璋为加强朝政控制、巩固皇权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该机构被取消后,其部分职能被赋予给监察御史,所以其与大理寺机构并无多大瓜葛。 相似文献
15.
五代都城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其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4)
唐代的都城在长安,后来,建东都于洛阳。唐末,天復四年(904),身兼宣武军等四镇节度使的朱温为了更牢固地控制朝廷,强迫唐昭宗迁都于洛阳。其后,在五代时期,政权更迭繁繁,都城几经变迁,甚至同时有东都、西都、北都、邺都之称。作为都城,应当以朝廷百司所驻及神稷神坛所在为准,而以前者为主要依据。现据《资治通鉴》的记载,对五代都城的变迁,考察如下。后梁先都开封,迁洛阳,再迁开封 相似文献
16.
清末关于审判制度的改革并不彻底,在审判厅完全设置地区,审判程序按照四级三审制进行;审判厅部分设置地区是由州县行政长官负责初审,但第二审改由审判厅进行,府、按察使司以及督抚的司法机能完全丧失,实现了司法和行政的分离;在审判厅未设置地区仍使用逐级审转复核制。行政兼理司法与四级三审制的并用反映出清末司法改革的不彻底性,但当时的清政府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试图通过程序的制定弱化制度间的不兼容,通过四级三审制的审判程序对逐级审转复核制审判程序下的案件加以司法救济,力图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7.
18.
正中华书局2003年12月出版的周叔迦、苏晋仁先生的《法苑珠林校注》,是目前《法苑珠林》最好的校注本。然因该书卷次浩繁,有些校点和勘正可再商榷,笔者不揣鄙陋选取数条略加考辨,以就正于方家时贤。1."唐永徽年,雍州蓝田东悟真寺,寺居蓝谷之西崖,制穷山美,殿堂严整。有像持北寺隒,更修别院,大石横嶷,甚为妨碍。乃以火烧水沃之令散,终无以致。"(《敬佛篇》,第487页)按:"有像持北寺隒"文义不通。唐释道宣《集神州三宝感通录》:"唐永徽年,雍州蓝田县东悟真山寺。寺居蓝谷田之西崖。制穷山美,殿堂严整。有僧于寺北隒,更修 相似文献
19.
"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形式,几乎同时创立于高宗时期.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并非先后出现.三司受事主要是受理上诉表状,它并不直接审判一审案件,唐德宗建中以后逐渐废弃此制."三司推事"是由皇帝临时下诏组成三司,负责审问重要诏狱,审完即予裁撤.推事三司主要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官员组成,其重要特点有二:第一,皇帝常派宰相等重臣来监领三司,以保证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第二,所审案件一般是先移御史台以后,然后组成三司赴御史台鞫问. 相似文献
20.
温国寺是唐长安城中最著名的寺院之一,但地面遗迹今已荡然,因此其所在地点,尚需考探。 温国寺亦称实际寺。据唐人韦述《两京新记》载,其位置在“朱雀街西第二街,北当皇城南面之含光门,街西从北第一曰太平坊。西南隅温国寺。”宋人宋敏求《长安志》所记大略与此相同。清人徐松《唐两京城坊考》记载更详:“西南隅温国寺,(本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