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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渠道是缓解该类金融产品流动性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囿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制度,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尚欠缺合法性依据,且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无法满足其实现担保价值的需求。因此,文章建议构建独立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法律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物权法》、《担保法》对可设质权利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方式为之;同时由银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制度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在质权内容构建上,文章从质权主体、质权设立、质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制度构建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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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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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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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中存在以企业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办理融资的现象。“应收帐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而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必须具备哪些要素?有效的“应收帐款质押”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应收帐款质押”对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具有什么效力?“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如何实现?“应收帐款质押”这一质押方式存在哪些风险和不足?如何完善和防范?本文试图从以上问题入手,对应收帐款质押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廓清认识,促进银行业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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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作为银行的一种风险缓释工具和担保方式被广泛应用,其法律性质应为动产质押,其成立要件包括:一是形式要件,即应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二是实质要件,即质押物“特定化”和“移交质权人占有”,其法律效力应具有优先受偿权并可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保证金担保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滞后,在实务操作上不规范,使银行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从制度建设、合同完善、探索有效对抗第三人模式等方面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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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形态因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标的物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只能发生于动产上.在同一动产上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其顺位原则上应依二者设立之先后分别确定,同时考虑公示方法.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后设立之抵押权是否登记.但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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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琳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5):26-27
票据法理论认为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背书转让是唯一的票据法上转让方式 ,而单纯的票据交付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但是 ,按照国际立法通例 ,无记名票据和空白票据可以以交付为主要的转让方式。笔者认为 ,我国应当承认单纯交付是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 ,并就单纯交付对背书连续影响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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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上,可设定抵押的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只能设定质押。抵押之特征在于不转移标的占有,可以达到一物二用之目的;而质押之设立须将标的物移转于质权人,质权人对标的物不得使用收益,从而在质押下,乃是以牺牲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来谋求资金融通。为达到既能融资又能发挥物之效用之目的,动产抵押制度经判例学说百余年的发展,最终在成文法上得以确立。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动产抵押的权利公示及其效力问题略陈管见。一、动产抵押之公示传统民法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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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质押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目前已越来越成为企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银行贷款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以经营权设质,尽管现实中表现出不断增加的需求,但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鲜有对经营权质押的明确规定,学理上对这一问题也有多种不同观点和主张,因而导致了经营权质押在实际操作中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文章拟对经营权质押担保中所涉及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作一些法律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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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子公司出现后,二者具有同样的法律主体地位,母公司股东的权利保护难以通过如股东会等进行权利诉求表达,而子公司对于母公司的股东却有着重大的法律利益,中国现行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的规制,只规定了母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其他法律规则。基于此,本文试图探寻母公司的股东对子公司权利保护基础与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解决母公司股东权利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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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 ,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也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了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取得具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和原票据权利人权利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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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票据行为理论对票据行为诸理论采取了一元的构成模式,因此,无法将作成行为的完成对善意持票人的法律意义,以及交付的欠缺对票据作成人的法律意义同时纳入自身理论的逻辑框架内加以解释.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将票据的作成和票据的交付均作为独立的考察对象,区分票据上的债务负担层面和权利移转层面,赋予票据债务负担行为和票据权利移转行为以独立的法律意义,从而可以明确票据行为的构造及票据抗辩理论,可以合理地解决各种票据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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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是调节人的社会关系、规约人的行为选择的两大基本文化形态和规范体系。其共同点之一就是对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界定和维系。其不同点是:道德规范大多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而法律则需要国家的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加以维系。因此,与法律权利相比较,道德权利具有以下特点:道德权利的产生具有多元性和自发性、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关系具有复杂性和非对应性、道德权利的实现途径具有多重性、道德权利主体具有自择性等。对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有利于正确理解道德权利的基本特点,进而有利于促进对道德权利及其相关问题的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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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庆明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64-66
票据法以效率和安全作为自身终极价值,因此票据法上种种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票据流通的迅捷和安全进行的,都是为了保证票据流通如同货币流通一样为人们所接受.但票据法作为法律,其价值体系中不能忽略公平这一法律的根本价值,而票据提示制度就是公平这一价值的体现.票据提示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减轻承担担保义务的票据义务人的负担,以实现票据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票据法公平的价值.同时也可敦促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有利于票据流通的迅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