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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移民法有关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的规定,凡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持续工作10年以上的申请人,如果能够证明其移民美国符合国家利益,则不必申请劳工证,也不必由雇主出面申请,即可直接申请绿卡。此即所谓“国家利益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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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美国移民法的背景,然后再明确职业移民的类别与定义。 移民法规的背景 1990年移民法案通过之前,绝大部分职业移民申请人均需申请劳工证,这一申请手续复杂而冗长,不仅需要雇主公司公开征聘,以证明没有美国人符合条件;而且,一旦申请批准以后,申请人还需排队等待排期。对专业人士(移民局对此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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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换雇主后非移民工作签证依然有效 移民局在最近的备忘录中指出,在改换雇主之后,非移民工作签证依然有效。比如说,有人以甲公司申请的H-IB签证进入美国,在为甲公司短暂的工作之后,转为乙公司工作。此人在这之后离开美国。如果他的护照上的H签证还有效,即此签证是以甲公司的H-1申请获得签发的,他依然可以用这一签证进入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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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法律术语叫做“境内调整身份”(Adustment ofStatus),与转换身份不同。前者是指非移民身份转为永久居民身份,而后者是指从一种非移民身份转为另外一种非移民身份,如从F-1转为H-1。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要在境内调整身份,首先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 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才能提出绿卡申请。虽然在申请时不必提出人在美国境内的证据,但应保存有关证据,如1-94表、护照与签证的复印件以备移民局查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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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申办绿卡,正在等待面谈,这期间你若离美旅行,可免申请事先入境许可。对于这一问题,《世界日报》报道甚详,或许读者会感兴趣。 联邦移民局允许在美国持有临时工作签证H-1、L-1的持有人,在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核等待期间中,其所持的非移民工作签证自动保持有效,以免非移民签证持有人中断了合法身份。 由于这类的人士非移民签证的持续自动有效,所以在等待永久居留面谈期间,到国外旅行也不必再先行申请“事先入境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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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主信息提供义务的规定在我国劳动法上迄今尚未完善。对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有赖于对雇主信息提供义务的性质、范围和判断基准的完整理解。基于这种方法论上的考虑,本文从雇主提供信息义务的正当依据——“实质有用性”和“相关性”标准,以及雇主的抗辩理由——“秘密性”标准两个角度入手,透过对美国劳动法上雇主信息提供义务法制的的比较观察,勾勒出雇主信息提供义务程序结构的完整轮廓。在实际中,需要对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利益,以及因信息披露而遭受侵害的雇主合法权益二者进行利益衡量,才能最终确定雇主是否具有提供信息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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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最近提醒正在申请绿卡者务必取得“返美许可证”(Advanced Parole)再出国。许多人误以为这项移民旅行文件就是“回美证”(Reentry Permit),其实这两种文件适用对象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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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国家,其移民政策的变迁经历了"开放-收紧-松动"的历史过程,并在近年出现了再次收紧的趋势.移民政策的变迁背后的动因是美国"实用主义"的政治逻辑,符合利益则允许进入,不符合利益则拒之门外,这一逻辑贯穿移民政策变迁的始终,并将影响未来美国的移民政策.移民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并不仅是移民问题本身,而涉及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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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9年6月15目联邦登录册中的移民局计划中可以看出,移民局现在第一次正式区分各种非移民类别,并给予优惠于某些F身份和J身份的学生或学者(J-1身份人士须是不需回国服务两年者)。移民局将F-1(身份到期后有60天宽慰期)和J-1身份学生或学者(身份到期从有30天宽慰期)的身份有效期,延长至不仅包括他们的宽慰期,而且也包括他们办理H-1B申请所需时间,只要雇主“及时递入”了为之转换为H-1B身份的申请件。所谓及时递入,是指雇主递入H-1B申请件时,受益人仍有合法身份,即身份尚未过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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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入美国国籍需要满足几项条件,其中之一是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品行”。“良好品行”一语涵义很广,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1节列出了哪些行为构成不好的品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入籍之前,在作为绿卡持有者的规定时间里,犯下了第101节所包含的行为,那么,移民局官员便会否决入籍申请。移民与国籍法列出下列行为构成不良品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