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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咨询: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否已有新标准?对于这个问题,四川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最近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8号),作了如下新规定:一、适当提高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和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34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地可参照近期当地民政部门调整后的社会救济标准,在原规定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分别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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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者金计发办法改革以后,一些三线艰苦地区的单位和职工来函咨询:三线艰苦地区企业职工退休时,原规定应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应当如何掌握处理?最近,省劳动厅制定下发了川劳险〔1995〕41号文件,对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体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川劳险〔199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属于三线艰  相似文献   

3.
为保障因工致残的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最近,省劳动厅根据近年来工资制度改革和物价调整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临时工因工致残补助费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川劳险〔1995〕36号),决定将临时工因工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费标  相似文献   

4.
西南交通大学刘文林来函咨询:职工上早班途中无故被歹徒击伤致残,能否比照工伤处理。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现答复如下:按照《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规定:"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经交通监理部门鉴定裁决,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有  相似文献   

5.
咨询台     
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的事故伤亡可否界定为因工伤亡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问因损害事故造成的伤、亡是否可以算为因工伤、亡?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四川省劳动厅《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确定因工伤、亡和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及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因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对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期间发生损害是否算工伤事故的问题,有关部门的倾向性处理意见是: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问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如是因生产、工作所致的伤、亡或与生产、工作有一定的关系而造成的意外伤、亡,可以界定为因工伤、亡。反之,则不能界定为因工伤、亡。  相似文献   

6.
咨询台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7.
最近有的单位来信询问:退休职工从事个体、集体经营期间退休费如何补发?川劳险〔1993〕62号文件就此专门作了如下回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精神,对退休人口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的退休待遇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①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国发〔1984〕26号和省政府川府发〔1991〕179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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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四川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7号),对此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生活补助费(一)企业中终身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二)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助费并入基本养老金的补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开支。二、护理费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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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咨询台:因单位改制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以前曾因工致残,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又给我重新进行了伤残鉴定,被鉴定为8级伤残。请问我该不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读者逸明逸明读者: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对你咨询的问题,本刊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后,答复如下:若你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那么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四川省劳动厅的贯彻实施意见(川劳险[1997]5号)的规定,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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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我省劳动厅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是: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办法;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计发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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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一些企业和劳动者来函来信咨询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现根据四川省劳动厅、省总工会最近制定发布的《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11号文件),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问:为什么要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答: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从社会整体角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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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你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问题的请示》(渝劳险〔1996〕60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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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5〕2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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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建国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职工的退休待遇四川省劳动厅1994年8月26日川劳险〔1994〕35号文对四川省冶金厅《关于建国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职工退休享受100%退休金问题的请示函》中明确回答如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8月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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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6月17日以劳办发〔1996〕113号文,就山西省劳动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条件和掌握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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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省委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川委办〔1995〕7号)下发后,一些企业劳资部门和离休人员纷纷来函咨询:按川委办〔1995〕7号文件增发的生活补贴,是否可以进入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和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最近,省劳动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有关问题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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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条例》的立法原意以及最有效地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如果坚持要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一旦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待遇就无从落实,这就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即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为工伤,而如果该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也有可能会因“劳动关系”不成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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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布拖县汽车队职工鲜开明来信询问:没有新的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之前,护理费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答复如下: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3]11号文件规定:"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为各市、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以后每年7月1日随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计发的护理费。""按上述规定计发护理费后,原已享受的护理费标准高于现行办法的,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已经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地区,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可按此规定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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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劳动局王开福同志询问"临时工被辞后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对此问题,有关部门答复如下:企业临时工也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按四川省劳动厅川劳计〔1990〕4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辞退临时工,可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对不满半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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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东方集团公司工会来函询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下发后,企业职工还能否享受年休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发出了川委办〔1991〕45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年休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安排职工休假,你们可照该通知精神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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