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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8)
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的事故伤亡可否界定为因工伤亡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问因损害事故造成的伤、亡是否可以算为因工伤、亡?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四川省劳动厅《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确定因工伤、亡和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及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因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对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期间发生损害是否算工伤事故的问题,有关部门的倾向性处理意见是: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问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如是因生产、工作所致的伤、亡或与生产、工作有一定的关系而造成的意外伤、亡,可以界定为因工伤、亡。反之,则不能界定为因工伤、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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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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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8)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一些企业和劳动者来函来信咨询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现根据四川省劳动厅、省总工会最近制定发布的《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11号文件),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问:为什么要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答: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从社会整体角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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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条例》的立法原意以及最有效地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如果坚持要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一旦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待遇就无从落实,这就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即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为工伤,而如果该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也有可能会因“劳动关系”不成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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