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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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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务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准则。检务信息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务公开的例外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为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与“公开例外”的平衡,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公开”与“例外”标准的把握,坚持例外先定、例外有限以及例外时限的原则。同时,在检务公开的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能,对检务信息的例外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为实现检务公开的健康、深入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督与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
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运行的公正性,而提出的对外公布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和有关信息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务公开要坚持最大限度公开这一原则,在公开的内容上要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公开的方式上要追求多元化与正当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国检察实务,我国检务公开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向利害相关人、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告知公开;向民意代表以参与、参观、旁听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的全面、广泛的公开。为实现检务公开方式的正当化,检务公开应做到最大限度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和有利于推进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知情权保障原则、最大公开原则和权利合理限制原则,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过程信息等各种信息公开的"公开例外"或"可不予公开"的情形,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并通过正当行政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根据公共行政实践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4.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我国新修订的《保密法》在定密制度、保密制度、保密争议解决和救济机制等方面仍存在着缺陷。因此,应确立公民知情权高于国家秘密的理念,在坚持"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原则下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是指检务公开在法律精神和原理上的依据,其不同于检务公开的现实需要和价值功能,也有别于检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检察权的监督,以此观照检务公开的实践,应该充分关注检务公开的广泛性、真实性以及接受反馈的制度化。  相似文献   

6.
李建新 《理论界》2009,(1):86-88
灾害发生时,信息的公开和获取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它是避灾和救援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后,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把握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尺度的法理依据体现为秩序和自由的权衡.此外,灾害信息因为紧迫性,可以成为信息公开例外的例外.  相似文献   

7.
论检察民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民主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人民检察领域的具体展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检察机关性质的彰显和检察机关职权的落实等都要求推进检察民主。然而,检察民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前提在于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基础在于提高人民检察机关的民主执法能力,关键在于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核心在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而探索检察协商制度则是实现检察民主的制度创新,构建民主评价机制是实现检察民主的制度补强。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4,(7):167-17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政府一方面需要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基于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需保护秘密。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运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平衡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平衡利益,做出抉择。针对我国的信息公开现状,需要制定《信息公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构建完备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作出更详细严密的规定;各级政府网站建设便民高效的主题网;设立信息专员、信息委员会或信息裁判所等独立的监督救济机构。  相似文献   

9.
检务公开制度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权运转体系的重要制度。有必要从法理学视角,研究其制度法理价值,对检务公开制度进行政策与法源背景分析,探索当前法制改革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对制度提出的应然要求。结合检务公开制度的实然法律要求,就检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依其例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例外、第三方利益例外、内部行政信息例外三个逐次递减层次。在制度的设计层面,公开的三个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对这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应当依次采用仅审查是否存在合理依据、以利益衡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及尊重的态度和有效监督并举的三种标准,才能达到兼顾保证信息公开与保证行政主体独立行政职能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思考《监督法》的完善.一是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及其责任形式作出“直接且明确”的规定.二是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例外、以实时公开为原则以事后公开为例外、以实质公开为原则以形式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三是创设观审制等新的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信息公开进程的里程碑事件,对推动透明政府建设起到积极有效作用。但同时应看到,因信息公开例外规则应用的缺陷,阻碍了信息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规则应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相似文献   

13.
行政检察的核心是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随着检察体制改革,机构的分立以及行政诉讼监督部门的独立,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视及强化。智慧检务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是"大数据+法学"的又一重大变革,将智慧检务应用到行政检察中能够促进行政诉讼监督的落实。然而,智慧检务在行政检察中的应用仍然存在一系列法治难题,主要表现为智慧检务案件适用范围的局限、审判标准的量化与自由裁量的矛盾、检察建议生成机制待考量、信息不畅导致行政检察执行监督受阻等方面。有鉴于此,应当合理界定智慧检务案件的适用范围、不断协调审判量化与自由裁量的矛盾,优化检察建议生成机制,构建信息共享,加强执行监督,以期实现智慧检务在行政检察中的有效应用。  相似文献   

14.
知情权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性、必然性权利。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遭遇来自主体、公开例外、程序等方面的多重障碍。针对知情实现的现实障碍,需要减少或取消对知情权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建立信息公开申请移送制度,避免行政机关基于主体资格的推脱推诿;明确信息公开例外的界定、规范信息公开例外的审查制度,削减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借口;建立行政复议前置和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制度,增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实效性,破解知情权救济的程序性障碍。  相似文献   

15.
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最早被作为《世界人权宣言》中表达自由的一部分,现在已发展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性权利。在中国,这一迅速生长的重要自由已被规范表述为知情权,并被写入2009年4月发布的中国首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在这个对于人民生活至关重要的领域,国外理论和制度实践对于中国显然具有直接的启示。法治国家对信息公开的坚守表明,无论信息公开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阻力,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已经成为各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南京大学学报》的当代西方研究专栏专门组织了信息自由与信息公  相似文献   

16.
高校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是高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设计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结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制度内容和运行实践,高校信息推定公开原则、高校信息主动公开原则、高校信息二级公开原则、高校信息公开平等原则和高校信息公开可诉性原则应作为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以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府不可逃避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也应当存在某种程度的限制。限制的缘由不是基于政府的权力而是被处罚人的权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范围应当是涉及公共领域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政府对社会公众人物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应当区分不同的公众人物而作区别对待。政府对还未明确证实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信息的公开应当保持克制。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被处罚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不应当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此外,对政府的公开义务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相关法律对公开范围作明确规定)以及程序性限制(对信息公开进行程序控制)亦是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要着眼于执法办案,针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特点,和行使检察权中易发、多发和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通过加强教育,建立明确、切实的案件质量标准,深化检务公开,构建顺畅的信息反馈系统,突出重点,采取适宜的、灵活多样的控制方式,切实加强案件质量监督。  相似文献   

19.
现代社会中政府机关掌握的海量信息作为大数据,是宝贵的财富资源,对公众、企业和政府都有巨大的价值.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并不能适应大数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应将修改完善其法律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法律宗旨,并贯穿法律制度规范始终.还应通过理顺体制,完善主动公开机制,促进政府数据开放,进而打造开放政府,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依托的一部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存在一些缺憾,需要与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及制度实行对接与协调。在宪法依据方面,应将信息自由权或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纳入其中;在法律上应确立限制除外的公开原则,在公开的范围和决定权、公开的内容和程度及具体操作方面应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应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改变保密法下的公开之局限,实行公开前提下的保密制度;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应建立起个人隐私及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营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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