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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1)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不仅如此,还导致了理论上与适用上的诸多难题。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受害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代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权,以达到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完美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在网络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民事责任是一个长期面临且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问题。因网络技术迅速发展致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出现,目前,法对其无明定,宜在司法解释中界定。本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应明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形式审查的事先审查义务,违反规则则承担自己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应对过错所致损害全面赔偿。 相似文献
4.
空间提供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中的一种类型,其应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空间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只能就自己超额赔偿的部分向网络用户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5.
程建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3):373-376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保护法定义务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对其隐私权侵权中间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皇现出前所未有的广度和速度,基于网络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特点对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产生冲击,需要法律作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间接侵权又称为著作权的间接侵害,是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著作权侵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都极为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地进行发展和完善.以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的必要性和发展历史为前提,结合美国、日本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研究和判例的变迁发展,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比较研究,并就我国最近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这一问题的解决给予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8.
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兼评《食品安全法》第55条之连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不足.<广告法(修订稿)>已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广告主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消费者因其引导产品消费行为致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从对其予以救济的角度看,承担民责任最直接有效,且其中侵权责任最具可行性.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有其法理依据而且满足其构成要件.对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应笼统地以无过错连带责任一概规定而应予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使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何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如何保护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几种情况,提出了保护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相似文献
11.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性的缺失——兼评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真正连带责任正是德国理论为了维护连带责任的逻辑自洽而产生的概念,我国理论得以继受。但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值得反思的地方:立法规定不统一,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连带责任情形,概念容易产生歧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并未提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属妥当选择,《侵权责任法》中某些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与传统理论、商法价值不完全相符,划分依据尚欠明晰。由于连带责任外延的扩张能容纳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分标准不再泾渭分明,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融入连带责任中,应加强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的研究。对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可以通过相应的实体法满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学说应更侧重程序法。这样不仅可以较全面把握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还能更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2.
时至今日,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资源的公开性、共享性与法律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排他性保护相对立。本文从著作权的本质着手,论述了其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相对比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了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措施。 相似文献
13.
张吉豫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87-92
软件接口是计算机程序中用于实现软、硬件各成分之间互联和交互的部分。接口相关代码本身构成表达,属于计算机程序的一部分,但绝大部分接口相关代码是由接口设计、编程规范和习惯等因素决定的有限的表达或常规套路的表达,因此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开发者为获取接口信息,往往要对整个程序实施反向工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实施软件反向工程,这对于防止著作权人垄断代码思想、促进软件间的互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符合软件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中部分表述可能对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范围带来不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的工具性作用在于激励、公平与回报,不能简单视同于建立在“个人效用”基础上的市场利益最大化工具.在著作权法的观念层面上,应强调以“道”驭“术”,构建著作权最终指向公共福利的道德哲学基础.同时,“使用者权”是宪法人权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化,著作权和使用者权应看做一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著作权法应秉持“技术中立”原则,充分体现技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性.这就需要结合市场行为和伦理责任,既关注经济价值,又充分考量公共福利、民主政治、自由文化、技术创新等多元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15.
论侵权责任法的预防职能——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防功能决定了侵权法的立法目标和价值走向,突出预防功能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许多方面凸显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或不足,应在此基础上以预防损害为视角制定出一部真正合乎时代需要、富有创造性和活力的21世纪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迄今已经历三次修订,目前第四次修订正在进展中。自201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来,各界围绕《征求意见稿》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争论。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一直是法学界和知识产权界的热点问题,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的生效时间及其效力正是此次专利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针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和制度及有关修法内容,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思辨分析,以期为相关方面提供更全面的视角和参考。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以界定。在此界定内,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生产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18.
网络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随之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如何解决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文章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多元归责原则之确立基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3):44-48
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看,技术社会形态、法哲学理论和正义观念构成其确立基础。网络社会里,由于多种技术社会形态并存发展、行为主体与权利人关系多样化、侵害后果状态和归责事由多样化、价值需求和责任形式多样化发展等要求,要实现网络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应当确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多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0.
张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真正的侵权责任制度时也规定了为数不少的非真正侵权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牺牲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和第33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责任,使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损害救济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