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之“操纵”行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违法犯罪大量涌现,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列举了四类"操纵"行为方式,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四类"操纵"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为司法适用提供参考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谢志红 《江西社会科学》2002,18(11):178-179
对于证券欺诈行为的界定,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是将证券欺诈限定为对客户欺诈的行为,并与内部人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并列为证券禁止行为……  相似文献   

3.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 ,认真探讨构建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 ,并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实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一些设想 ,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4.
证券欺诈行为之性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庄志云 《理论界》2006,(10):73-74
证券欺诈行为已成为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深入分析并明确发行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四种典型、易发的证券欺诈行为的性质,是立法机关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是探讨证券投资者法益保护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5.
张小慧 《理论界》2012,(3):74-75
当下,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存在严重威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为改善目前证券内幕交易罪"证据难"的现实问题,文章从证券内幕交易罪犯罪行为的特征、案件查处主体的特征、司法人员的思想意识现状、该罪证据特征及证据规则诸视角入手,探析证券内幕交易罪"证据难"问题的成因。基于以上原因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笔者从司法制度、侦查技术及司法人员素质等视角提出证据内幕交易罪"证据难"的改善路径,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力所能及的建议,并对提高内幕交易罪的办案效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证券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通过各种欺骗手段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利益的侵权行为。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就是为了弥补投资者因证券欺诈所受之利益损害,依法对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者课以的损害赔偿责任。建立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威慑潜在的欺诈者等诸多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7.
针对学者增设期货欺诈罪的建议 ,笔者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及我国证券犯罪立法 ,认为应当对刑法第181条第 2款规定的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客观方面作出扩充解释 ,以适应惩治期货欺诈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美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追究证券欺诈者的民事责任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应是证券法的主要任务。我国证券法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却缺乏可操作性 ,以至成为具文。美国关于证券欺诈的规定较为详尽 ,其应用最为广泛的是依Rule1 0b - 5追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借鉴国外既有的法制成果 ,建立我国的证券欺诈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破产法面临最新修改,在实践中存在破产欺诈及破产逃债难题。破产欺诈与民事可撤销及无效行为紧密相关,也存在差别。破产法益包括秩序法益和个人法益,且存在不同的法益类型形态,秩序法益可还原为个人法益,根据个人法益实际所受侵犯程度,确定将破产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主要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破产欺诈侵权与犯罪行为,应在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适用各部门法,以实现刑民(行)衔接,破解破产逃债难题;破产立法修改应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限制适用,完善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0.
对敲是期货交易中的一种欺诈行为,其性质应属于“欺诈性期货交易”的手段之一.我国刑法已经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诱交易等行为类型化后从欺诈中分离出来,但我国刑法至今还没有确立期货欺诈罪或欺诈性期货交易罪.尽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一些规范提及了期货欺诈概念,但真正地如何定义期货欺诈及如何界定自营或代理中的欺诈性期货交易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为防止或减少期货欺诈,在对违法者作出行政处罚时,法律应该授权期货监管机构同时考虑及计算出民事补偿或赔偿的数额,并可在裁决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的份额;在监管方面,我们的立法应该引进相应的较严谨的疏而不漏的监管和防范体系,即建立“刑-行-民”及由法律授权下的自律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1.
证券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本文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进行评析和探讨,并提出完善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2.
王沛然 《兰州学刊》2022,(8):101-111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扩大了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同时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独立行为主体,实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的正犯化。立法层面的调整具有现实价值,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中的困惑与争议。在行为对象方面,“发行文件”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表述均具有开放性,需要立足于前置法,对上述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在行为主体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应贯彻追究“首恶”的基本立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欺诈发行幕后行为主体的刑事打击力度,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共同正犯,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实现有利于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实现机制进行评析和探讨 ,并提出立法完善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4.
证券市场多元化利益的存在必然造成信息不对称,其中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证券投资者拥有信息的质量与证券服务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其合法权益因受到证券风险的转嫁而遭受损害。基于缓解和消减证券市场严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效应的目的,应建立起以反证券欺诈结合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为基础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以反欺诈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的设立,使受损害的证券投资者最终获得民事上的救济。  相似文献   

15.
汪恭政 《学术界》2023,(7):138-151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16.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相似文献   

17.
陈建旭 《北方论丛》2006,(3):149-153
证券交易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操纵市场则是严重的人为性干扰证券价格行为,因此刑法上特别规定了对操纵市场罪加以处罚。通过对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操纵市场罪的比较研究,澄清洗售、相对委托和连续交易等三种典型证券市场价格操纵行为的犯罪构成,以划清合法证券投资行为与违法证券操纵行为的界限。并探讨2005年证券法修订对操纵市场罪具体认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中均禁止内幕交易.在立法理念上,存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反欺诈理论逻辑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市场诚信理论逻辑.我国证券立法有较强的移植性,这两种理论逻辑都有所体现,使得法律规则存在疏漏和冲突,造成了禁止内幕交易监管和司法实践的困境.从法律传统和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应确立市场诚信的理论逻辑,以保护市场整体利益为核心,并以此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禁止内幕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陈建旭 《北方论丛》2007,44(3):152-156
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一环,而证券公司以损失填补的方式劝诱顾客进行证券投资行为,严重干扰了投资人对于证券投资风险的判断,因此,证券法上特别明文禁止,并且对违反者以行政罚来加以处罚。但是,对于同样的损失填补行为,日本却是根据证券交易秩序维持的必要,采用刑事制裁手段来应付。基于比较法的立场,从日本的立法过程与司法实践中分析损失填补罪的犯罪构成,澄清损失填补罪的保护法益与刑事制裁的必要性,以提供我国将来规范证券公司不当劝诱顾客的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