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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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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家事纠纷数量逐年递增,传统的家事诉讼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家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因其独特的功能作用,已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考察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可以发现,对家事诉讼特殊程序机制的构建和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培育利用是同步进行、协同发展的。结合我国国情,应当立足于家事纠纷的固有特质,一方面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家事诉讼程序理念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借鉴域外经验合理培育若干种家事非诉讼解决机制,并做好二者之间的有机协同。  相似文献   

2.
我国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评析与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家庭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纠纷解决类型都呈现多样性与广泛性的特点。本文对我国目前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从功能与价值上阐述了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独特化、非诉化、多元化的特点,最后对如何建立与完善多元化家事纠纷机制提出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3.
家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不小,其产生于特定的家庭环境之中,一般都牵涉到身份关系的认定,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性调解程序以更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也即将此调解程序前置于审判程序之前,强制予以调解。强制性调解程序的性质应为以合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补充的特性。此项制度的构建可以从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机关、调解范围、调解方式等方面作出一些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4.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相似文献   

5.
家事调解从其产生时起就与社会工作之间有着颇多的关联与渊源。 随着家事调解发展成为一 个独立的专业,其与社会工作之间有了一定的专业界限和区分。 但是从家事调解主流模式的发展和特点 来看,无论是伦理和价值观念,还是干预模式和方法,家事调解都融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元素;而调 解技术的训练和实践也能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品质。 两个专业之间的相互滋养给双方都带来了许多益处, 因此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既是趋势所向,也是需求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家事调解与社 会工作的融合趋势已现,进一步的发展则需要更多的跨界合作和专业之间更深的融合。  相似文献   

6.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7.
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传统社会的变迁及家庭结构的瓦解,法律与家庭的互动也有了新的发展,家事纠纷数量激增。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特别程序的探索尚属于起步阶段。从长远来看,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和既有审判制度的局限性,我国有必要构建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导向,实行有限的辩论主义和积极的职权主义,并对立法模式、适用范围、诉讼主体、家事调解以及家事法院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8.
与综合性的普通法院相比,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显著的特色和比较优势,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独立处理家事案件。从世界各国设立家事审判机构的实践经验来看,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且构建过程存在阶段性。我国可借鉴少年审判庭的设置经验逐步推进家事审判庭的建设,从家事审判合议庭出发逐步建立三级法院内独立建制的家事法庭。待条件成熟后,从“家事审判庭”单独模式逐步走向“少年家事庭”合一模式,并在人口密集且家事案件量较大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少年家事法院处理该地区的一审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9.
《南都学坛》2019,(6):77-82
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在境外已趋成熟,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已进行了专门立法,设置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使环境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而在我国境内,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处理方式只有行政调解一种可选,且处理结果无法律约束力。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纠纷解决经验,制定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法》、设置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配备专业的纠纷解决人员、将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并明确上述方式的法律效力、建立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辅助系统等,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0.
以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应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完善社区调解制度。社区调解制是社区调解员采取说理的方式,运用情、理、法化解居民之间纠纷的制度,是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与社会秩序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海市社区调解在全国占领先地位,但是上海市社区调解制度尚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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