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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规定内容较多,但对公司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和债权人民事权益实现方式和途径规定极为简单。为使法院在审理类似公司纠纷案件中有法可依,建议修改公司法对清算组成立方式的规定,公司被强制清算可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开始;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  相似文献   

2.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清偿责任是公司清算义务人所应当承担的四种民事责任之一,是指当导致公司自行清算的解散事由发生后,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财务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等行为,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一般情况下,公司清算义务人与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丧失经营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仍具有法人人格,能够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公司股东如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履行清算义务,就应对公司的债权人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良好的法律规范应当是能够通过增加违法成本和降低守法成本来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从而引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做出遵循法律规范的选择。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从成本收益和信息两个方面,对规范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注销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从简化清算程序、强化责任承担机制以及提高信息透明度三个方面入手,探索修正公司解散清算相关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股东债权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语焉不详。其实,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符合现代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也完全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实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但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以防滥用。  相似文献   

6.
公司是否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历来是易引起争论的问题,本文从对公司的法人性、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认为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的是独立的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相似文献   

7.
无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法国商法典第20条规定:“无限公司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共同名义进行营业,并对债务人负无限、连带的责任。”德国商法典第105条规定:“各股东以共同商号经营商业,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为无限公司。”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我国是否需要采取无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迄今尚有不同主张。  相似文献   

8.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清算的制度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企业管理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来看,按照企业效益从低到高的变化,企业的控制权应当依次掌握在债权人、股东和管理者手中.相应地,首先应得到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股东的最低预期收益,最后是企业管理者的收益.债权人在企业收益不足以满足其预期收益时应当拥有企业控制权.企业收益不足以偿付债务本息就说明企业的清偿能力出现了问题,这个时候判断企业的清偿能力出现了何种问题、未来能否恢复足够的清偿能力和如何恢复清偿能力,就应由债权人来决定.此时债权人将直接承担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债权人之间的筛选分歧可以通过允许就企业价值进行投标和建立重组权交易市场的办法来解决.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以债权人为主导的企业筛选机制,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筛选制度,不仅是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的必然渠道,而且是金融不良资产清算的制度保证.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文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对公司而言为公司独立人格在特定法律关系中被否定;对股东而言为其有限责任的否定,股东因对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股东为终局责任人,存在共同滥用行为的股东之间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  相似文献   

10.
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当前有相当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在公民与公司之间,而在公民与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公司多为借款人。而实践中借款人为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作为公民的债权人的权益难以救济。要对此类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准确定性,让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让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违法所得要责令退赔受害人;如属于合法借贷关系,则让相关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清算责任、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以充分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采取金字塔控股方式的民营上市公司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各种手段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针对沪深两市371家具备金字塔结构的民营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离系数、股权制衡度、管理者持股比例和资产负债率。在ST公司和正常公司的对比分析中,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资产负债率和公司上市年限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率的影响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2.
外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指的是债务人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故意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法人,或者姐妹公司之间利益输送,以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权利时,可以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使公司在受让财产限度内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从我国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公司法》第二十条所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过窄,有必要引入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统一为整体,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责任与公司成员责任的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除了其投资之外的进一步的责任。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调动潜在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发展规模经济、促进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功不可没。有限责任制度有客观存在的价值,但并非十全十美。只有认识到该制度的负面影响,才能对症下药,才能使该制度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14.
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标榜为“公司法制现代化”的日本新公司法于2005年7月26日正式颁布,并于2006年5月开始实施。在推进公司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日本新公司法就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要件、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的扩大、公司不提起诉讼理由的书面说明以及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东代表诉讼作了新的规定。日本公司法的这些最新变化对中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5.
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强制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股东除名制度相比其他解决公司内部矛盾机制要优越,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而且可以确保公司的存在,是公司法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虽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不尽完善,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6.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项请求权。《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有局限性,表现在对公司是否有权购买股东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作出规定的效力如何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确定等未做出规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完善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同时司法调节适度介入公司自治。  相似文献   

17.
债务融资常常被看作是缓解股权融资契约中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然而,债权融资契约本身又会引发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有效治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隐蔽的利益冲突和激发的利益冲突。如果债务融资契约是完全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准确地预期到股东(债务人)所有可能采取的危及其利益的行为,从而就可以在签订融资契约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使得股东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转嫁风险、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最优的债务契约治理。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事件的所有可能性状态,因而契约肯定是不完全的。当契约不完全时,许多利益冲突不可能在事前加以解决,相机控制权配置就成为治理债务契约中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8.
文章以2012-2015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债务水平结构、债务期限结构、债务来源结构三个维度探究了债务结构、产权性质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全样本中,债务水平结构、债务期限结构、债务来源结构与公司成长性呈现正相关关系,即适当提高债务融资总额、长期债务、银行借款和公司债券有助于促进公司的不断成长.进一步区分企业产权性质后发现,债务结构的三个维度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说,债务水平结构和债务来源结构对国有企业成长性的影响不显著,而债务结构的三个维度对民营企业成长性的影响程度较大且非常显著.研究结果可为中国上市公司从不同角度调整优化债务结构进而促进企业的成长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19.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此权利关键在于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学界、司法界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不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实质要件说”中的“参照股权转让规则说”应当得到适用。享有股东资格的隐名出资人欲自己实际行使包括账簿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应将股权变动的情况通知公司。有效的通知到达公司后方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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