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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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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阳  章桦 《理论界》2010,(8):75-7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刑法》就贪污犯罪的规定与《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范围、相关条件限制以及刑罚规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这就需要扩大贪污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范围,取消挪用公款罪的条件限制;废除腐败犯罪的死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贪污类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是我国现阶段易发高发的典型职务犯罪行为。作为打击受贿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的受贿罪立法尚存有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受贿罪主体规定有欠缺,对贿赂对象的规定过于狭窄,将"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本质,受贿罪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缺乏科学性等。  相似文献   

3.
牛忠志 《江西社会科学》2023,(9):152-164+208
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全面比较中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发现两国制度的差异,由此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美国,国内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误区需要澄清。如果要把刑事合规激励范围扩大到重罪的不起诉、激励手段扩展至对企业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延长合规考验期等则需要破除现行刑事法的制度瓶颈。刑法的修改包括:规定单位犯罪定义,在对单位犯罪一律“双罚”的基础上规定企业合规激励制度,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程序法的修改包括:确立犯罪单位和负责任的自然人起诉分离原则,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涉罪企业合规整顿规定为诉讼中止事由。  相似文献   

4.
受贿犯罪的主体立法直接体现了立法者惩治此类犯罪的价值取向和对象范围,意义重大。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及其罪名的规定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惩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应当依照一定的原则并结合受贿犯罪的本质,重构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相关罪名。  相似文献   

5.
商业贿赂是对在商业领域发生的贿赂行为的统称,分为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种基本类型。中国现行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可以说外形上基本完备,但内涵上存在严重缺失。在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及其他构成要件和刑罚配置等方面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打击商业贿赂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   

6.
法人犯罪是指在法人意志支配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法人成员,为了法人利益,以法人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整体性、组织性、隐蔽性和高度损害性等特点。目前我国法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有法人行贿、受贿,法人走私,法人偷漏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对法人犯罪的刑罚处罚制度有“代罚制”与“两罚制”之分。惩治和预防法人犯罪要认真执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  相似文献   

7.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界定相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种类也大多相同。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之差异表现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种类有一些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量刑制度不同;在个别犯罪上对未成年人设置的刑罚不同等。通过比较得出对完善我国大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启示是:调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增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量刑制度等。  相似文献   

8.
论斡旋受贿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可以称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不过后者更能体现该种行为的特性。虽然第388条的规定只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但有必要将该条规定独立作为斡旋受贿罪。本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根据特殊关系说进行理解;而刑法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值得研究;本条犯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9.
共同受贿作为典型受贿的一种修正形态 ,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 ,这种内在要求一方面来自于单独受贿罪的身份犯特征 ,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和范围 ,历来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颇具争论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单独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理解 ,单独受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分歧 ,必然导致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和类型的争议。“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高发趋势 ,其衍生蔓延已为刑法理论界所重视 ,加强对其类型化的分析研究既是司法实践之所需 ,也是理论研究之归宿。在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理论论证的基础上 ,本文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区分为合作型和利用型两种 ,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0.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其中刑期是刑罚的重要内容。但刑法及刑法学对凭什么规定“犯X罪判处Y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根据和理由。时间的性质决定了时间可以成为刑罚的手段,具体表现就是刑期。刑期应根据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去规定,尤其应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规定,具体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情节、犯罪结果、社会危害性、犯罪成本、刑罚价值观、司法实践、改造罪犯的时间、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时间等因素来规定。此外,刑期应该遵循罪刑相当、刑罚公平、刑罚效率等原则。为此,要致力于建立一门“时间刑罚学”或“刑期学”乃至“数理刑法学”,只有这样才能使刑法成为“最精确的刑法学”。  相似文献   

11.
郝建设  刘亮 《理论界》2002,(6):66-67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以下我们根据这两条原则米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我国的刑罚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剥  相似文献   

12.
陈家林  吴珂 《天府新论》2024,(3):122-134
企业犯罪后会触发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内部规定等规范中设定的以限制、剥夺其资格、能力、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附随后果。企业犯罪刑罚附随后果虽然能够契合国家进行单位犯罪治理的需求并因应国民对于重刑主义的期许,但是严厉的刑罚附随后果产生了明显的“水波效应”“叠加效应”“边际效应”,成为犯罪企业复归社会的巨大负累。在刑罚人道与惩罚理性的时代,应以法益可恢复性作为企业犯罪治理的重要基础,尊重企业的犯罪自控能力,实现犯罪企业的社会复归目标。为此,首先要对现有企业犯罪的刑罚附随后果进行规范化梳理,实现刑罚附随后果的合比例配置;其次要严格把控企业犯罪的认定标准并建立刑事合规的溯源治理方案,从刑罚源头断绝附随后果的产生;最后要以刑事合规为中心建立企业犯罪一体化规制机制,明确其在行政责任和社会性制裁中的激励效力,实现刑罚—行政责任—社会性制裁的融合规制。在提供有效规避刑罚附随后果的刑事实体法路径后,应同时构建法人犯罪后的前科信息查询、使用机制,避免在实践中因法人犯罪信息使用无序对企业造成次生伤害。  相似文献   

13.
制度转型时期日益复杂的生活态势,必然导致不断有新的犯罪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但中国97刑法立法上犯罪的增设却未能收到预期效果。犯罪的多样化似应带来刑罚的多样化,但这种“以罪定刑”的思路并未从根源上揭示罪刑关系,故无法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深层次分析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的本质特征内含着“以刑定罪”规律,该规律的客观存在使得无论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刑罚的具体形态都决定着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对该规律的认识和自觉运用,必将引起对罪刑关系的重新调整——在当前国情下刑罚应该限制于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而不应扩大到罚金刑;凡以财产方式能够有效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应统统划归行政或民事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14.
刘志伟  董丽丽  胡树琪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29-140+207-208
我国当前对腐败犯罪的惩治,不应提倡轻刑化的理念,而应确立“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但是,现行立法中对腐败犯罪的刑罚力度相对较弱,具体表现为缺乏资格刑的适用规定、预防性刑罚措施阙如、未实现罚金刑的全覆盖,以及由于部分腐败犯罪的刑罚设置失衡,导致罪刑难相适应。而且,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的轻刑化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具体表现为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调整过高导致普遍处刑过轻,过多、过滥地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应通过立法对腐败犯罪刑罚力度过轻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对司法中的轻刑化现象进行纠偏,遏制对腐败犯罪的刑罚“优待”,真正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已经做出规定,这对惩治单位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有关单位犯罪的现有规定存在着概念模糊、罪过形式不明、主体规定欠妥、刑罚设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相似文献   

16.
古老而又常新的刑罚目的论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罚的其他全部问题。本文借鉴刑事法治和民权刑法理论,从应然角度分析当下中国的刑罚目的,提出可以采取“蕴涵式复合刑罚目的”,即“高扬刑法保障人权之旗帜”与“防卫社会免于犯罪之侵害”并重的蕴涵式复合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鉴于当前受贿犯罪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针对我国在受贿罪立法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从受贿罪犯罪主体、贿赂内容、刑罚种类等方面提出一些立法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为反腐倡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标准,也叫量刑幅度。我国刑法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原则:既规定了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和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又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定刑;同时还规定了援引法定刑。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种犯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受贿罪立法存有诸多缺陷,其主要表现在受贿罪主体规定欠缜密,对贿赂对象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将"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本质,受贿罪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缺乏科学性。而完善受贿罪立法必须采取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受贿罪"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以"利用职权"来替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变单纯以数额标准作为量刑根据的做法,增设罚金刑与完善资格刑等对策。  相似文献   

20.
受贿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其危害极其广泛。因此,打击行贿、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乃至长期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但是,这种犯罪在目前打击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究其原因,有诸多因素,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主体单一化,和贿赂行为内涵范围不清,也影响着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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