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传统民法原理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将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依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而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界定为非法人团体。将我国民事主体重构成为三元的,开放性的结构,即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确立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2.
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分析,非法人团体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但它们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典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3.
"非法人组织"是从既有民事立法中的"其他组织"发展而来。"其他组织"在我国立法中有非主体意义和主体意义两种用法。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不是规范、科学的法律概念,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用于统一指称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与民事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内涵相同、外延重叠,在逻辑上属于同一关系。在民事领域,"非法人组织"系对各民事单行法中"其他组织"的默示修改,应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予以适用;但在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领域,《民法总则》的修改不具有规范效力,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完成立法语言修改前,这些领域中的"其他组织"将长期存在。基于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含义和适用作出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按第三市场主体的路径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制度。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德国民法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意大利法上的未受承认的社团与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等值,实际上,它们和法国民法上的类似制度都是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工具,为公民提供精神结社的法律框架,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制度为公民提供经济结社的法律框架。《民法典》关于精神结社的规定体现在其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中,内容偏少。在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影响下,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比较忽视民法具有保障公民精神结社的职能。  相似文献   

5.
作者在澳门《行政》杂志第46期上发表文章指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一般都对法人作了规定 ,澳门与内地的民法同属大陆法系 ,亦都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前者主要体现在新近本地化的《澳门民法典》中 ,而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中(内地目前还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通则》处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作者对两地关于法人的概念、分类、设立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机关、住所等问题作了比较。(叶普照摘编)澳门与内地法人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冷铁勋  相似文献   

6.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民事主体的立法是关乎整个民法体系的建构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在自然人和法人当然和已然地成为民事主体的内核之情况下,文章对民事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环境下作出新的解释,特别就经济关系和生活关系中大量存在的“非法人团体”是否应该成为“第三主体”作出思考。  相似文献   

7.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类特殊的法律主体,独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它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德国被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则称其为“非法人的社团与财团”。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非法人组织以不同的类型和形式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立法上给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民事共有体刍议: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对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必须区别对待,因为只有部分类型的团体符合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标准,能够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而该类主体内部呈现共有关系形式,可以被称为民事共有体,它是独立于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民事共有体自身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共有人享有他物权性质的共有权,二者并存于民事共有体之中;民事共有体的主要类型有合伙、信托和集体。  相似文献   

9.
<正> 合伙能否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这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二元主体结构(即自然人、法人两种民事主体)被认为是公理,不容推翻,民事立法无不按照这一主体结构作出规定。然而,随着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合伙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变迁和发展,人们对二元立法结构产生了怀疑,自然人、合伙和法人这种三元主体结构为某些学者所倡导或赞同。我国《民法通则》把合伙放在民事主体中加以规定,可谓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少民法学者继续对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正确认定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0.
主体既是一个哲学概念,又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民事意志既是民法学的基本范畴,又是与民法学其他范畴密切相关的一条主线.在解决民事意志的存在资格问题后,具有单一民事意志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就成为民事意志的载体,也才是真正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主体,这是一个新视角.  相似文献   

11.
各国民法典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并不一致。我国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一般性规定,这是立法技术发展的表现,也是对我国长期以来民事立法实践经验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草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性规定,在语法及规定方式上均值得质疑。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摒弃语法错误,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抽象为"民事关系"术语。为保持民法调整对象的开放性,应对其作概括式规定,而非列举式规定。同时,应在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条款中对民事主体也作出一般性规定,对其规定方式,也宜采概括式而非列举式。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市民社会话语一开始就是一种规范性话语,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倾向.事实上,正如黑格尔、马克思早就分析指出的那样,市民社会既有解放性,又有它的欠缺性、压迫性,就如同国家既有压迫性又有保护性一样.从维护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关键是如何防止市民社会的压迫性和国家的压迫性的重叠,进而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解放性、保护性来克服、遏止它们的压迫性.  相似文献   

13.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须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4.
在西方之所以可以完成伦理与法律的分野,那是因为西方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在其无伦理性的地方恰恰有自己的伦理,而如今国际上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民法又开始了与伦理的结合。通过分析东西方民法与伦理的离合,从而给我们思考中国此刻的民法何去何从带来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15.
传统市民社会与新兴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二者所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具有不同的社会资本基础,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不同关系状态为背景,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并有着不同形式的组织载体。  相似文献   

16.
文章以市民社会为契入点,探讨了市民社会的缘起及其与民法、民法学的内在联系.进而从市民社会存在与市民社会思维着手,构建存在的民法的理念,即私法自治、权利神圣与进化理性.  相似文献   

17.
民法精神是民事法律规范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平等、自由、私权、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指导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法科学生的民法素养等具有重要意义。培养民法精神应当是民法教学的基本任务,为此必须突出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地位,通过讨论式、辩论式和启发式教学,使法科学生正确认识民法精神与民法理论、民法规范以及民事案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确立对民法精神的信仰,并内化为职业品质。  相似文献   

18.
事实上,在存在民事习惯的场合,民事主体通常会按照民事习惯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根本不会考虑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根本不知道民事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民事习惯在进入司法领域的过程中,首先是被当作“证明对象”来看待,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存在此项民事习惯的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依职权对该主张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9.
公民身份来源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私法上的效果.现代国家负有社会保障功能而为个人提供生活利益,公民身份成为区别是否有资格分享国家福利的依据.与政府福利机制对接,公民可以依据"公民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而从国家取得法定财产,弱势群体通过政府各种方式的补助而维持基本生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