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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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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基因编辑技术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成为现实,在农业、医疗、环保等领域应用前景广阔,但随之而来的是风险不确定性问题。这种风险不确定性源于技术上的脱靶效应和应用中的伦理争议,尤其集中于临床应用领域和农业育种领域,并呈现多元利益诉求。通过对欧美有关法律规制比较分析,发现立法模式、监管手段与法律体系等关系着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治理的实践效果。着眼我国实践情况,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传统的法学理论尚不足以调控基因编辑技术及其风险,为此应立足基因编辑技术自身特质及其产品治理需求,以产品导向的立法模式指导并制定生物技术专门法,重点完善科学的风险预防制度体系和伦理审查制度体系,健全现有生物技术监管体系并强化程序性权利,从而系统性地回应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治理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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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安全风险是基因安全因特定的威胁而遭受损害、危难和伤害的潜在可能性。规制基因安全风险已成为迫切的社会课题。目前我国关于基因安全风险的立法有宪法、部门法、专门法等,在规制风险上有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法律尚未能对基因科技发展中出现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回应等不足。为了更好规制基因安全风险,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的经验,在宪法层面上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在民法典中针对基因歧视等新型社会风险做出规定及在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上做一些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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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的爆火宣介人类打开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序幕,其凭借着强大的数字孪生能力、创作能力、编辑能力及类人性推动着人类社会向更敏捷的时代转型。ChatGPT的出现势必会对现有规则提出挑战,可能诱发生成违法或不良信息、算法偏见、数据泄露、借势贩卖租赁账号等诸多法律风险。但ChatGPT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现存的社会风险并无实质差异,仍未脱离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等核心议题。因此,对ChatGPT法律风险的规制,仍应根据ChatGPT技术发展的特征,依托阶段性规制理论,注重风险防范,及时对现行的基本法律条款进行解释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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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准入门槛低、应用前景大的特点造就了其迅猛发展的现状,也使令人生畏的潜在风险浮出水面。基因编辑技术在可以根治重大医疗疾病的同时,其脱靶风险也在安全监管领域敲响了警钟。现阶段,我国基因编辑技术存在概念界定不准确、相关法律规范层级低、罚则缺失和伦理审查法制化程度不同等问题。可通过提升法律规范层级、设计涵摄更多行为法律规制原则与框架、细化伦理审查程序等路径完善基因编辑技术的制度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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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作为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其根本目的在于依法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侦查中心主义,使侦查权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导致与公民防御权的明显失衡.结果造成了大量程序性违法现象的存在.本文仅根据我国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实践.从制度方面对侦查权的规制加以探索,力求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使权力的行使建立在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上,从而使侦查程序更具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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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国际社会进行的诸多努力中,最卓有成效的当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选取京都三机制中,与发展中国家直接有关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讨论对象,以当前该机制在中国井喷式发展的现状为背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风险的成因及应对之策,能对这一国际环境法律新制度进行较好的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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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案件的发生表明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谬用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人类临床应用存在安全风险、社会管理失序风险和伦理风险三大风险。面对这些风险,刑法应当禁止对生命健康法益造成侵害的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行为,有选择性地规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并慎重回应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所涉伦理问题。为应对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挑战,刑法应当在兼顾谦抑性的同时,设计相关罪名,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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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治疗的缓慢发展,除源于其自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等因素外,关键在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或不完善还不能完全保障将基因治疗的风险控制到一个合理的程度。面对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与其盲目地抗拒,不如用完善可行的法律规范在风险控制和科学发展中寻求平衡点,可为人类带来莫大的福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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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几年内,基因编辑技术发展迅速,其应用也异军突起。但由于该技术存在潜在风险,遂引起各界对其不当应用或越轨行为的深切关注。探讨基因编辑技术规制问题也迫在眉睫。目前,关于基因编辑技术规制思想分别从伦理、法律、制度层面展开,形成了开放管制、严格管制和有限允许三种路径。然而这三种规制路径却存在着理念层面和现实操作层面的选择难题,即如何在科学发展和越轨规制层面保持张力面临着极大的考验,需要从认识、社会等层面进行反思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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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部分经济犯罪的罪名、罪状的设置契合了风险社会、风险刑法的要求,但这并不能盲目归结为风险刑法理论指导的结果。在刑法介入经济犯罪的限度上,肯定刑法应积极回应风险社会、提前介入经济风险的观点与刑法应适度克制的观点不分伯仲。通过对风险的本质、风险与危险的界限等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治理应当严守传统刑法思想,固守罪责刑法、刑法谦抑等基本理念,严格贯彻经济犯罪的二次违法特征,只有在风险已经转变为危险,而且其他手段均显得无能为力时,才可以考虑刑法的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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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处理,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以共犯论处"、"以强奸论处"、"妨害公务罪论处"、以贪污贿赂论处、数罪并罚等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38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196条第3款、第362条的规定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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