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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除,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实践中,当事人意图借助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达致婚姻关系不成立的效果,也就能解除婚姻。然而,行政诉讼对此类婚姻关系的解除力所不及,唯有回归民事诉讼途径并将“受欺诈而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2.
中国大陆与香港婚姻法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英萍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2)
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法。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婚姻法,在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离婚条件与程序及限制、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分居制度等方面,各有特点和优劣。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婚姻立法,应相互取长补短,使我国的婚姻立法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3.
罗屹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6)
对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探讨罗屹我国婚姻法第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条标准既原则又概括。尽管法院在审理时对影响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其他因素,如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状况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都进行综合... 相似文献
4.
杨正西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5,(2)
离婚是指从法律上解除由结婚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25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最主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标准.这比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离婚的以“夫妻关系破裂”为标准是前进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5.
本文新闻背景:2004年,湖南省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祥云涉嫌贪污巨额公款被依法传讯到检察院?办案人员从杨祥云的供述中惊奇地发现,他贪污1495万余元公款的主要原因,竟是因为自己与情妇刘清芳签订了一纸“婚外协议”.协议约定在两年内将资金积累到1000万元的情况下,选择跟各自原配离婚然后结为夫妻为了达到目的,杨祥云从此伙同刘清芳不择手段地侵占公款来打造爱情和婚姻,结果俩人结婚不到半年就双双落入法网……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婚姻法名不符实,应改为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除坚持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外,应增加保护残疾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在结婚制度方面应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克服结婚登记公示性弱、过于简单化的缺陷;在离婚制度方面应进一步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应用“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应当采用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相协调的夫妻财产制 相似文献
7.
童付章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5):707-710
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新制度,其内容似嫌过简。我国婚姻法应顺应世界婚姻法发展的主流趋势,缩小无效婚姻的范围,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将18岁以上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欺诈婚、一方无性行为能力结婚、精神障碍者结婚等也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对可撤销婚姻应本着保护弱者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8.
白洁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6):46-49
结婚制度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结婚制度存在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直系姻亲及拟制血亲结婚、实事婚姻存废的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增加相关婚姻法条款,以完善结婚制度。 相似文献
9.
傅远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6):42-46
修改后的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 ;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 ,法律空白较多 ,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 ;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 ;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 ;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 ;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相似文献
10.
杨云燕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3):94-99
婚姻习惯法是拉祜族习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拉祜族婚姻习惯法体现在恋爱、订婚、结婚、离婚、再婚、财产继承及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诸多方面.拉祜族婚姻习惯法的大部分与我国婚姻法相一致,但仍存在一定的冲突.只有主动地与婚姻法进行调适,才能更好地发挥传统婚姻习惯法在拉祜族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赵永清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1987,(4)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说,夫妻感情的破裂与否,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的原则界限。 离婚的原则界限问题,过去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和极左思想作祟,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忽视婚姻当事人的感情,片面地强调“正当理由”,主张“多合少离”,把资产阶级 相似文献
12.
刘安丽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2)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何正确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又遵守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规范,使两者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是每个离婚当事者和法律工作者应郑重考虑的问题。对此我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廖煜娟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35-37,69
婚姻的充分自由包括结婚的充分自由和离婚的充分自由。根据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断,以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1950、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和2011年《<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认为,建国后,我国婚姻法变迁呈现出以婚姻的充分自由为导向的特征,解释(三)更是恩格斯婚姻家庭论断和婚姻充分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倡导和实践,是改善妇女地位的催化剂,能促进夫妻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婚姻生活,更好地实现可持续的家庭幸福。 相似文献
14.
15.
李莉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5(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暴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17.
徐祖林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6):13-19
目前我国婚姻法结婚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培育人们的婚姻理性,避免不完全信息与有限理性对婚姻合作均衡的破坏。夫妻关系制度应赋予婚姻主体在法定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清单的自由。而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立"婚姻期待利益严重损害"的诉讼离婚标准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并建立无过错离婚的女方合理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8.
姜建设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古代中国婚姻法发生在战国早期,法制史教材讲婚姻法从商周时代开始的作法不够严肃。云梦秦简中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问题的三十多道条文,才是真正的婚姻法律。婚姻法是春秋以来社会变革的产物。礼坏乐崩之后,华夏社会要求法律向民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领域拓展,聚族而居生活方式的打破,个体小家庭变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原始群婚遗俗进一步被涤荡,又为婚姻法的产生开辟了道路,于是才有婚姻立法的事实发生和婚姻法律的正式出现。 相似文献
19.
李克凝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2)
<正> 我国的离婚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自由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各项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一、保证离婚自由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人们的思想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模式受到了冲击,离婚指数在逐年递增。这不能不引起一些社 相似文献
20.
郭霓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38-140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受限于家庭生活的种种客观因素,往往会出现配偶一方去考取学位、资格,而另一方则牺牲自身发展的机会、为家庭做出贡献的情况。从婚姻的本质考虑,在离婚时需要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人力资本进行清算,以引导婚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更多地考虑家庭的共同福利而不仅局限于自己狭隘的私人利益。离婚清算的理论基础“无形财产分割说”和“利益损失补偿说”各有利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对此做出详细规定,建议结合采用无形财产分割和恢复性扶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