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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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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谦 《社区》2003,(15):9-10
作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北京市东城区7月1日启动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作为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区,街道和社区是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昵?带着这个问题,本刊采访了东城区区委副书记杨艺文  相似文献   

2.
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及其立法贯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对象与监狱服刑人员一样,属于“犯罪(受刑)人”群体。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突出对矫正对象权利的保障。鉴于社区矫正立法的阙如,在中国未来的社区矫正法中,应明确肯认宪法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并在规定社区矫正实施机构的管理职权和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与权利等方面,要创设人道、科学、系统化的制度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权利。这既是落实宪法和有关国际人权规约的立法要求,也是革新社区矫正制度的根本价值所系。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应当彰显行刑轻缓化和行刑教育化的指导思想,并确立教育刑罚观的主导思想。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三个原则,即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的原则、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个体权益相统一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应构建四个制度,即有效的工作衔接制度、健全的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的执法制度和区别对待制度。通过制定指导思想、明确工作原则和建立工作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必将取得长足进展。  相似文献   

4.
文欣 《社区》2013,(4):48-48
在社区矫正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社会工作者应该如何介入?需要什么样的技巧?从哪些方面入手更能让矫正对象接受?笔者走访了一些专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他们认为,只要用心,就能发掘出工作小窍门——  相似文献   

5.
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泉州市丰泽区、三明市梅列区三个首批试点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实证分析考察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及矫正对象的污名化态度以及可能影响的相关因素。研究结果发现:对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志愿者比社区民众对照组有较少的污名化态度;影响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污名化态度的相关因素为:年龄、每周志愿服务时间数量及有无宗教信仰。  相似文献   

6.
李传厚 《社区》2013,(7):48-48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对象教育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司法局山城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实施了"三分"管理办法,有力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分类管理增强针对性。根据矫正对象犯罪的情节轻重、在监狱服刑表现情况及居住地党员干部群众的评议情况,划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个类型,  相似文献   

7.
自2003年7月起,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行在社区中改造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重新顺利回归社会。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实施单位单一(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等等,使得社区矫正只能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惩罚,无法满足矫正对象的就业、心理和重新回归社会等基本需要,其质量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本文尝试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来分析社区矫正,以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考框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以使矫正对象能够更好更快地重新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置于社区中进行监察改造的非监禁行罚方式。我国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社区矫正进一步完善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有效配地置刑罚资源,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及执法实践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制度,应完善立法、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加大联合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在调动社会积极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本文以S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对S省社区矫正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分析,结合司法现状提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分析了传统的社区矫正模式存在的问题: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管理手段落后,矫正对象量化考核难和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监管等。阐述了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模式的优势: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来管理;利用本系统可以实现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管理、定位管理、考核管理和危险性评估、信息平台、数据分析、统计报表、警示告知等功能。并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实现矫正对象信息全面化和细致化,开展政法网与专网的对接建设,增加视频教育模块的研究开发和加强与社区民警网络互通。  相似文献   

11.
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职能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行使其监督权,对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检查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的困惑与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执行体制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革新,对于行刑的人道化、科学化以及降低行刑成本都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社区矫正同时也存在适用对象的选择、适用程序、矫正手段以及矫正工作与社区社会工作的结合等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必须在肯定社区矫正价值的同时进行反思,科学选择适用对象、完善适用程序、提高矫正工作者素质,以真正实现公正、人道、科学、效益等行刑价值。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预防和促使罪犯重返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已经被许多国家广为采用.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既是行刑社会化的体现,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是矫正对象社会化与再社会化实现的重要保证.如何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能够有效实现,笔者认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过程必须始终坚守社会化手法参与其中,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途径主要针对矫正对象适应能力提升与自我功能完善,以及其所处社会环境的修复和改善.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实际效能。作为试点阶段的权益之计,目前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划定为“五种人”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选择标准不统一和发展空间狭窄的弊病。因此,有必要在重新明确社区矫正的定性以及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将开放式处遇对象、刑释人员和劳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畴。而要实现这一拓展,取得刑事政策、刑事审判、矫正技术和社会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制度无疑有助于预防和降低再犯罪的可能,以促其矫正对象能够有序地“回归社会”。本文以矫正社会工作为视角,以酒驾服刑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研究对象,展开定性研究分析。研究发现:(1)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在社会效益、矫正对象效益等方面有成效;(2)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服务的实践逻辑,即:理念转变—服务介入—制度性建构;(3)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资源性困境和专业性困境。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其进行了反思与讨论,以优化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服务,助推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稳步提升。  相似文献   

16.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研究方法对北京市X区社区矫正女犯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特点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女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等。建议在女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和视角,建立专门的谈话室,加强对女性矫正对象的分类帮扶和培训,吸收社会资源参与女犯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妇联在女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基于未成年人的主体特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应与成年人区别对待,将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分离,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时机成熟时颁布独立的《社区矫正法》,并在其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建立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并在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对现有的管制、缓刑、假释加以完善,增加社区服务和家中监禁等社区矫正项目。  相似文献   

18.
我国自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诸多成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社区矫正工作的步伐似乎没有跟上现实状况的变化。在许多地方,社区矫正往往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流动人口被排除在外。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因此,从维护法律公正的角度出发,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之内,是必要而又可行的。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中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对比,指出解决问题的基础在于确定社区矫正之对象选择方法;通过对社区矫正与其他刑罚方式的比较,指出确定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犯罪人格视角下进行;通过对犯罪人格的剖析,最终提出了社区矫正对象选择的路径,即以犯罪人格的区分来选取社区矫正的对象。矫正当局应当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人员配置、经费划拨、机构设立,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正确选取,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和任务,体现人本主义关怀,使得犯罪人能够得到适宜其改造的矫治方法。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由局部试点到全国推广,社区矫正工作已出现了从政策到法律的嬗变趋势;而循序渐进和稳妥严谨的立法模式是社区矫正立法更为科学、可行的选择,即从刑法、刑诉法的附属性规范以及部门规章进化到独立且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基于法治精神和人权原则,刑事法律修改与未来《社区矫正法》制定的重心不能仅停留在将刑事执行权合理分配到各矫正机构,而应特别关注如何科学设置各种机制进而保障矫正机构合法履行刑事执行权,尤其是应重视社区治理,促成社区矫正从“在社区内矫正”到“依靠社区的矫正”的根本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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