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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喜涛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6)
明代中朝封贡关系确立后,双方使臣往来渐成定制,每年朝鲜使臣会按时到北京进行朝贡,史称"赴京使臣".朝鲜使臣赴京的路线,明朝政府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定例遵行,不可轻易更改.由于时势变化,有明一代,朝鲜曾多次提出更改路线,都被明朝拒绝,其中原因与沿袭传统有关,也和当时东北亚时局变化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2.
朝鲜使臣作为朝鲜士大夫的一个群体,他们对明代社会的观察与思考至明中叶发生了明显变化。尤其是朝鲜朱子学逐渐深入,使得朝鲜"小中华"自主意识不断增强。与明前期相比,朝鲜使臣开始以从中华学到的价值观念为武器,用批评的眼光来观察思考明代社会。他们通过对明代社会观察与思考,既希望朝鲜王朝引为前车之鉴,更期待着由朝鲜来实现真正的"中华",反映出朝鲜作为东亚的主要朝贡国对自身在东亚国际关系体系中所处地位的关注。 相似文献
3.
文钟哲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152-155
据《朝鲜李朝实录》记载,中国明代时期,朝鲜与明朝之间的使臣走私贸易曾经十分活跃,但由于政治和军事上的藩属关系,两国使臣的走私贸易也具有了不平等性质。作为个人行为,明朝使臣的走私贸易虽然具有"掠夺"性质,给朝鲜政府和人民带来经济负担和痛苦,但这种个人行为却与有着政府背景的朝鲜使臣的走私贸易共同解决了朝鲜政府和人民在军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各种需求,客观上起到了互通有无,相互交流,满足社会需求的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朝鲜社会的的开放。 相似文献
4.
苟翰林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9-73
明朝时期,为了加强对西域的控制,明朝中央政府运用了一系列可行的方法。从《明史·西域传》(以下简称《传》)的记载可知。在军事上,坚决打击扰乱贡道的行径,并且设立卫所加强管控;外交上,积极派遣各类使臣出使各国,加强官方交流;经济上,运用朝贡贸易对西域各国、各部落加以制衡;文化上,遵循各地不同的信仰、民俗风情统治各地。这些方法的运用为明朝有效的经营西域,防御蒙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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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明代朝贡贸易多有关注,但其中大多是从中外交通史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而少有通过外来进贡使臣在中国的活动来认识中国社会内部结构及其变迁的成果.明代中叶法律文书汇编--<皇明条法事类纂>对成弘时期外来进贡使臣在中国的生活有诸多记载,通过对明成弘时期外来进贡使臣在中国的生活情况的考察可以看出,时至成弘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外来进贡使臣频频来到中国进行所谓的朝贡贸易;在中国境内生活期间,与中国社会展开了充分地互动,表明整个明王朝正进行着一次深刻的社会转型. 相似文献
7.
王元周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1)
近代以来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宗藩体制的崩溃是西势东渐和周边国家近代民族主义发展的结果,但是也可以从宗藩体制自身的演变中寻找其轨迹.清韩宗藩关系虽然一直比较稳定,但是受尊周大义论、北伐论的影响,朝鲜对清朝的态度始终在现实需要与理念追求中纠葛.从制度层面来说,朝贡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甚至连下马宴、上马宴这样的礼仪活动已经变得很不严肃.然而,也正是在这种变化中,朝鲜使行人员与中国文人和官员的交往日益扩大,为近代中朝关系的新变化开辟了有限的途径和可能. 相似文献
8.
徐凡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3(1):99-102
明朝与朝鲜的和亲外交方式是高丽对元代贡女制度的延续。明初朱元璋为了缓和与朝鲜的关系提出和亲外交方案;明永乐时期,永乐帝改变洪武帝朱元璋"做亲不成"的不利外交策略为有利的贡女制度,即永乐帝以宗主国皇帝的身份向藩属国朝鲜要求贡女补充后宫。贡女事件的起因和发展都与当时形势密切相关,既是明朝与朝鲜朝贡关系的一部分,也是明代和亲外交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杨胜强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98-107
《史记》《汉书》“西破秦军濮阳东”施事者,历来相关歧说可以归为三类:一是只有项羽、刘邦,没有项梁;二是只有项梁,没有其他二人;三是项梁、项羽、刘邦三人同至。史文已确切记载参与者实有项羽、刘邦,因此问题思考的关键在于判断“项梁是否亲至濮阳东”。《史记》虽有“齐军归,楚独追北”“项梁……遂追秦军”“项梁因追之”“项梁既追章邯”等文,但这些内证皆难以说明“西破秦军濮阳东”者兼有项梁,此三处“项梁”的文献意义仅是以施令者身份作为楚军的整体指称。明乎“西破秦军濮阳东”施事者无项梁,则可推断东阿战役之后,项梁的行军路线仅是从东阿来到定陶,他并没有与项羽、刘邦一道,为追秦军而同至濮阳东。 相似文献
10.
高寿仙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4):55-64
时估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市场时价估定的官方价格。明朝初期,实行按月时估制度,凡遇买办物料等项,即以此作为价格依据。后来此制逐渐废格不行,遇到买办物料等项,便采用随时估价的方式。明代中期,为了减少估价的随意性,逐渐形成了会估制度,即由多个部门的官员共同估定价格。会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买办价格的合理。但在会估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常使铺商或国家蒙受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
11.
李善洪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2):46-51
朝鲜进献贡物和清敕使问题是清与朝鲜朝贡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清朝对此两项实行“蠲弊”,反映出各时期两国外交关系的变化,其目的和效果各有差异,因此“蠲弊”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两国关系顺和这一点上. 相似文献
12.
梁庆遇《霁湖诗话》是朝鲜朝中期诗话中十分重要的一部作品,在朝鲜文学史尤其是诗学批评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霁湖诗话》以唐风为“千古正脉”,作诗强调“直溯真源”,为朝鲜朝中期诗风由宋转唐提供了诗学理论依据。《霁湖诗话》开朝鲜诗话专门进行诗律批评的先河,体现了朝鲜中期诗话的新特点,代表了朝鲜朝中期诗家追求“诗律正脉”的诗律观。《霁湖诗话》从诗体、平仄、押韵及诗律评点等几个方面展现了梁庆遇的诗律观,在体现崇唐态度的同时,针对当时亟待解决的朝鲜文人作诗因不精音韵而疏于押韵的问题给出了行之有效的作诗之法。尤其是梁庆遇对待“通韵”的严格态度,标志着朝鲜朝中期诗家诗律观的一大进步。《霁湖诗话》的出现标志着朝鲜诗话从关注诗律进入到专论诗律的新阶段,在朝鲜诗话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13.
钱茂伟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23(6):39-46
在一个政府力量十分强势的时代,一个家族的发达与否,取决于与政府是否合作。在汉人当政的宋朝,杨氏乐与朝廷合作,出了一些官员。到了蒙古人统治时期,则坚决不出仕,表现出较强的民族气节思想。不乐出仕习惯影响的结果,让这个家族在元代没有政治人物。进入汉人重新掌权的明朝,因打击豪右政策而受到牵连。虽然有人想走科举之路,但准备不足,成功率低。直到明中叶才有突破,一门出了两个尚书、两个侍郎。此后百年左右,杨氏成为宁波科举大家族。正德以后,偶有人中举,固然有杨氏后裔退化因素,也与宁波科举教育不受重视的大环境变化有关。 相似文献
14.
杨晨宇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95-99
卫所是明朝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明中后期,《军政条例》和《问刑条例》在明初法律《大明令》、《大明律》和《御制大诰》四编的基础上,继续对卫所制度的各项内容做出细致规定。这些规定清晰地反映出卫所的“民化”进程以及国家从军事、经济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对这一进程的防范、纠正与妥协。总之,明朝政府基本上是顺应卫所“民化”这一趋势的,但也始终没有放弃和彻底转变卫所的军事性质。这既是明朝卫所制度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中国传统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制度的发展进程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5.
蔡雁彬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60-63
<史略>一书是韩国古代流传最广的史学启蒙教材.从它在朝鲜时代流传情况的变迁及其原因,可以看出韩国传统的以中国为正朔的史学观,及以中国历史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史学启蒙教育.明朝的灭亡及甲午之战后中朝宗藩关系的结束,都对这一史学观和史学教育传统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6.
金明实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5-7
十八世纪上半叶的《燕行录》中记录了许多关于朝鲜使节对满人发式的看法,通过这种发式所建构的满人形象是野蛮、残暴的。朝鲜使节丑化满人形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朝鲜与满人的关系复杂,对满人有着民族仇恨;二是主要受传统儒家思想"华夷观"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18.
周勇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65(1):81-87
明代科举处于科举史的鼎盛之期,以弘治朝为代表的明代中期又是明代科举的成熟阶段。此期的分地域取人、考试规范性、庶吉士考选、防弊措施等方面均有表现,而会试所取的榜首——会元,正代表了明朝科举的最高水平。在弘治朝会元中,钱福之文体现了重气格的成弘时文之风,董圮因年辈较晚,对正嘉时文及唐宋派具有一定影响。汪俊的仕途浮沉则被打上了科举政治的较深印痕,体现了举业与宦业相关的特点。《明代科举与文学编年》所载录的丰富史料对考订以上事实极具学术价值。 相似文献
19.
18世纪上半叶,朝鲜使节受传统“华夷”观的影响,否定满服。而18世纪下半叶朝鲜实学思想兴起,开始客观地看待满服,认为满服实用,否定朝鲜服饰。朝鲜主导思想的改变影响着朝鲜使节对满服看法的改变。 相似文献
20.
明代布政司掌一省之政,主管民事,既往研究对于明代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鲜有关注。通过《四川地方司法档案》这一目前仅见的明代地方司法档案,可以发现明代布政司在立案、审问以及详谳等司法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明初设计的省级司法格局中,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均有自己的位置和职掌,省级司法没有、也不可能全部归属按察司,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百姓告诉相对自由,案件司法权相对开放,在追求公正无枉的目标下,布政司、按察司与都司在司法中的协调与牵制明显。本文从讨论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出发,分析和展示明初的地方司法格局;并以此视角,重新审视明初地方最高机构,即都、布、按三司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