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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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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随着专利知识和专利法规的普及宣传,国人对于专利权及专利产品的认识水平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我国大量个人和企业也积极加入到申请专利的大潮中来。与之相应的,市场上产品做出专利标识的也在增多。"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警示在一些产品包装上突出显示。但与专利申请领域较高的公众认知度相比,专利标识领域中的公众认知尚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文拟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从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三方面来分析和讨论专利标识、专利标识权及其行使。  相似文献   

2.
在阐述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协议将专利权的使用权许可给被许可方有关理论的基础上,以lear案为例,对在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时,如专利质押、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及专利权的变更与撤销等权利,被许可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进行分析。得出中国目前相关的一些规定并未考虑到无形财产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忽视了对被许可方利益的保护,并与专利法的本质利益目标产生了现实的冲突的思考,最后从保护专利被许可方利益的角度,论述了对这些专利权利行使进行了重新审视,主张应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限制及规范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乎专利权的权利行使以及责任承担。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不一致,给现行专利法带来了挑战。通过对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属性进行分析,并结合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论,从法律上明确了人工智能本身“发明人”的地位。建议合理调整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专利属性标准,构建明确可行的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模式;逐步确立切实可行的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机制;从不同角度完善专利法制,明确专利权的归属、行使及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4.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专利权人标注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以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特定标识。海峡两岸的专利法关于专利权人标注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定性具有明显不同:大陆地区专利法将此作为权利对待,台湾地区则将其作为义务规定。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订并生效以后,海峡两岸同胞或者企业必定需要通过对方管道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保护。通过比较海峡两岸专利法在专利标记属性、专利标识作用及其效果方面的差异,可以看出,最有效的专利标记标注模式应是大陆专利法与台湾地区专利法关于标注专利标记的结合模式。  相似文献   

5.
责任适用中的法度边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专利权原权与专利权救济权并非同一,决定了停止侵权并非专利侵权司法救济中的必然结果。专利权保护的强弱选择需要、专利权异化导致的停止侵权责任功能的"失灵"、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伦理道德偏好,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在停止专利侵权责任中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关乎专利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以美国永久禁令制度的司法实践变迁为鉴,中国法官在停止专利侵权责任中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应确立法律精神、伦理道德、专利政策的指向性标准。  相似文献   

6.
专利确权制度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出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及要求,已有法院尝试突破"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的藩篱,有逐渐从完全遵从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向主动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过渡的趋势。在青禾公司诉共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授权条件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诉诸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对一审法院有限审查的做法予以肯定,但又以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纠结之状凸显无疑。发回重审,可能的局面会是重回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结果的老路。"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亟待对之进行改革。现有改革方案可分为"赋予法院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和"确立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制度"两类。然而,现有改革方案各有利弊,有的缺乏理论支撑,有的缺乏实效性,且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理想的改革方案应当是赋予法院恰当的专利权效力审查权,从而既能使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彻底解决涉案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同时又具备理论的支撑且不至于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现实冲突。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分享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具有互补性而非替代性。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并不会过度增加法院的负担,亦不会对专利行政部门职权的行使产生过大影响。同时,我国权力配置始终遵循功能主义原则,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具有争议性的权力时,所考虑的是将权力配置给最具有功能优势的机构。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符合我国权力配置的原则。最后,我国法院当前审理专利案件的队伍已经较为庞大和专业化,积累了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的丰富经验并提升了专业能力,足以胜任专利权效力审查工作。"二元制"确权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有望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所引发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专利权为私权,其本质是“天赋人权”,国家立法确认此权利而并非创设它,对权利的有效维护是法治国家的体现之一。专利权的权利属性是完善一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尤其在专利侵权的救济方面,需运用经济分析法学审慎分析我国当前专利侵权赔偿机制的成本和收益,通过平衡各种法益来实行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8.
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并保障会见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羁押场所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而且不会影响诉讼进行。国际准则和域外规则关于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内容较为丰富,能够给我国提供借鉴。目前,我国亲属会见权只有行政法规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基本没有落实,未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将来应当以正式立法明确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通过《刑事诉讼法》或《看守所法》的方式,把亲属会见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并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本文在对假冒他人专利罪进行实然解读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立法的不足,并着重论述专利侵权行为、冒充专利行为以及故意销售专利侵权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专利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刑罚体系进行反思,提出应设置虚假专利标记罪、侵犯专利权罪与故意销售专利侵权品罪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专利制度是基于保护和激励专利权人的一种制度设计,它赋予了专利权人对所拥有专利的垄断性排他权。当多个专利权人对某专利同时拥有部分专利权,且专利交叉授权难以进行时,破碎的产权之间便会产生相互制约关系。部分专利权人还运用沉睡专利的策略,无形扩大、滥用专利权,这些均造成了"专利丛林困境"。这样,专利的开发或商业化就会被阻隔,专利的闲置和浪费导致了"反公地悲剧"的出现。文章从反公地悲剧理论出发,研究了专利领域存在的丛林困境,认为专利池和强制许可等治理路径,可以作为化解专利丛林困境的有效选择。  相似文献   

12.
在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科研团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有助于实现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拓展。契约型科研团队可以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这能够促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中科研人员的权利集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地位。契约型科研团队在法律地位与权利行使方面具有中介性的特点,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表决机制行使权利。契约型科研团队成为法律主体,能够增强当事人约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份额的法律效力,促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共有收益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3.
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外国 (地区 )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 ,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 ,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 (地区 )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 ;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 ;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 ;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假冒专利罪在刑法中的具体规定、所属类罪以及立法背景的分析,该罪的刑法条文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兼而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据此,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复杂客体要件:其主要客体是专利标记管理制度,其次要客体是专利标记权。  相似文献   

15.
专利标准化权利边界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标准化容易形成垄断,对专利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显得非常必要。现有反垄断法制度中并无针对专利标准化的权利确认,也没有其垄断性的明确判断标准和具体评估方法,更没有针对性的规制手段与程序。专利标准化权利具有正当性,也存在边界。专利标准化权利的边界主要是不侵犯他人专利权,不产生垄断,其中,不产生垄断的法律规制更需要完善。专利标准化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构想包括应当明确专利标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明确专利标准化垄断性判定步骤与判定标准,明确标准化机构专利政策的审查,健全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16.
查处假冒专利犯罪活动需要经历前置性行政执法与后续性刑事司法制裁的衔接过程。实践中,专利执法机关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限制了刑事司法机制在专利权保护中的功用。从多个维度来规制专利执法以罚代刑并寻求衔接机制的建构,应以强化对以罚代刑行为追究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并在假冒专利罪构成要件中引入行政前置模式。从长远来看,应通过调整我国假冒专利罪的定罪模式逐步推进入罪标准的低门槛甚至是零门槛化,以改良犯罪治理中的权力配置模式来限缩专利权保护中的行政执法权。  相似文献   

17.
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美国最高法院的孟山都案中被告以专利权用尽原则进行抗辩,没有得到支持。由于种子的自复制特性,种子领域专利权用尽原则与专利权本身存在冲突,需要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专利权人可以对购买方和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技术的方式进行限制,但要受到专利权滥用原则和反托拉斯法的规制。尽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规定了农民权例外,但如果同时存在植物品种专利,则农民权不复存在。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查阅权是数字时代矫正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不对等状态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信息自决理论、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不对称关系理论。在个人信息权利束中,个人信息查阅权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更正补充、删除权等的行使前提。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权利实践成本过高、身份验证存在泄露风险、权利客体范围仍不明确以及权利行使的负外部性导致个人信息查阅权的实现存在困境。以信义义务为保护框架,结合正当程序原则,个人信息查阅权是集法律维度与技术维度于一体的重要矫正工具,其实现应以“多方参与、协同合作”为理念,共同推进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信息查阅权可通过系统设计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对信息查阅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进行细化,保障权利实现的可操作性,以期从根本上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表达具有不确定性,且专利权可能存在权利瑕疵,故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这是专利权边界的第二次界定。其经济学意义在于能适时解决专利侵权外部性,降低不确定性,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原则所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但是后者的成本更低,故后者应是最优专利权二次界定原则。以最低成本理解权利要求的措辞和术语要遵循普通含义定理和特殊含义定理。  相似文献   

20.
专利资助政策的困境与改革要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专利资助政策带来了专利申请的春天,但也面临“诱发垃圾专利”的责难。究其根源,在于资助程序设计存在瑕疵:专利资助政策罔顾我国专利初步审查制的缺陷,将不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纳入资助范围,却缺乏相应的专利筛选机制,且资助额度设置不当,扭曲了部分专利权人的申请初衷。专利资助政策走出困境的路径有两条:一是借鉴他国利用检索报告限制行使不稳定专利权的做法,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设置成资助前置程序;二是借用科技查新体系,将科技查新列入资助必经程序。以专利含金量为考量基点,限缩资助范围,择优资助,可克服专利领域的规制失灵现象,从而实现政府促进科技发展的规制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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