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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国家责任是国家因其行为违背国际法义务或造成跨界损害后果而承担的国际责任。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责任制度也在不断演化。一直以来,虽有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学说之争论,亦有行为违法或损害后果要件之区分,但国家为且仅为归因于该国的国家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即行为可归因性是一国是否承担国家责任的核心问题。而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其关键就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含有国家的意志因素。不论是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的传统国家责任,还是以损害后果严重性为要件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的新型国家责任,只要行为含有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职能,国家责任即成立,反之则不应成立。对于工业事故这种意外事件,不存在国家意志,国家责任不成立,但国家可基于道义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文凯在《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之检讨》的来稿中指出:国际损害责任全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是指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国际法未加禁止的活动对他国环境、财产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所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生产和技术发展,跨界污染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此种情况要求现代国际法作出相应的反应。为制定一部系统的国际法规则以调整此种特殊类型的跨界侵权行为法律关系,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第30届会议上将国际损害责任列入其编纂工作计划。作为国际损害责任核心内容的归…  相似文献   

3.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4.
认为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问题,是现代国际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从比较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形成、责任性质及其原因、责任适用范围以及追责原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6.
跨国环境污染国际损害责任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损害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跨国环境污染领域的国际损害责任,不同于合法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也不同于危险行为、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它有自己的特征和发展历史,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对跨国环境污染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跨越国界的环境问题日益增多,对全球以及相邻国家和地区造成损害。跨界损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从而对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不同类型的跨环境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需要由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责任及国际赔偿责任的规定来明确,也需要与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各类国际公约、宣言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相似文献   

8.
外空活动的私营化和商业化趋势需要重新审视外层空间法规定的跨界侵权责任主体制度。私营企业从事外空商业活动产生的跨界侵权责任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国家、私营企业是当然的责任主体。私营企业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和限额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责任;有多个发射国时,发射国共同作为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9.
能源紧张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都在加紧核电建设,然而一旦发生核电事故则会因核能的特殊性造成全方位长久的跨界损害。对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包括传统的国家责任,也涉及跨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密切相关,其法律基础、责任履行方式又有所不同。当今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尚不健全,滞后于实践需要,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跨界损害至今尚未履行任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社会亟需在相关草案基础上出台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履行提供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10.
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给他国及国际社会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属于某一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不法行为被确认后,是否当然产生国际责任,在国际法学界是有争论的。国家的不法行为与国家的责任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就不可能有国家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11.
归责原则问题是国际损害责任的核心内容,从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发展趋向等多种角度观察,严格责任并非且不应为国际损害责任唯一的归责原则,未来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单一的归责模式是不可取的,建立一种具有弹性的归责体系不仅有助于跨越预防与国际损害责任联系问题之障碍,而且为国际损害责任制度未来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与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现行国际空间法对空间旅游中的游客的法律地位及空间旅游产生的相关国际责任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根据《维也纳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和协调条约冲突的规则,空间游客也应属于现行空间营救制度下的被营救对象。空间旅游中产生的国际责任主要包括空间旅游组织者对游客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空间旅游组织者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及空间游客造成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这些国际责任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3.
基因污染在损害形态上属于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但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而言,只能就传统损害提供救济.基因污染在行为类型上可以归于环境侵权,将其定位于危险责任是基本的侵权法政策.污染者作为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在加害人内部,除非转基因作物实际种植者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基因公司应承担基因污染损害的最终责任.此外,还要建立一个个体、社会、国家责任互动的综合性损害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4.
论政府环境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定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味着政府承担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违反这一义务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或加剧时,政府应该直接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污染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政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当污染者无力承担或者找不到责任人时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尔后政府对污染者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5.
为应对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巨大生态和经济损失,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建立了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随着我国航运大国地位的确立,在我国发生的油污事故日益增多,损害结果触目惊心。相比发达国家,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很不完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中有关油污责任主体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分析,指出我国在涉及油污责任主体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6.
随着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显得日益重要。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框架下,建立健全国内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核事故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须遵循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唯一责任或责任集中、责任限制、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单一管辖法院管辖、国家介入、不歧视等基本原则。中国现行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即原子能法和核事故损害赔偿法阙如、国务院《批复》无法有效适应现实需要。中国应该考虑到发生核事故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尽早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7.
国际航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飞机制造商追究其产品责任已成为多次空难事故发生后旅客或其家属进行索赔诉讼的新动向,其根源是受害人为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金,通过以航空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制造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以避开国际公约或相关国内法对承运人责任限额和免责条款的规定。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相异,尤其是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归责原则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等的不同,意味着案件究竟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来说显得至关重要。在确定准据法时,应突破侵权行为地法这一机械的原则,用灵活的选法规则在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理念的指导下,来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18.
跨国污染转移是由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一种复杂现象,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研究跨国污染转移法律责任制度,遏制跨国污染转移行为,是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跨国污染转移行为以及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其归责原则应为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需相应地转移,"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和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理论应该得到支持。国家理应对跨国环境污染转移承担责任,私法主体也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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