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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0年第10期刊登了戴仲选<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此类工伤劳动争议>一文.对于工伤劳动争议中是先进行工伤认定后受理,还是先受理后认定的程序问题,笔者赞成"仲裁委员会应先予受理,然后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是工伤的,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工伤的,驳回申诉"这一程序.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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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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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陈某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公司赔偿陈某3.5万元.2008年7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认定为6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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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教师与私立中学因工资发生的争议仲裁委不宜受理>(<中国劳动>2000年12期)一文作者认为:私立中学是教育部门批准兴办的,说明其不属企业,聘用教师不是工人.无论对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还是第39条的规定,私立中学和聘用教师均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此,对聘用教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对这一观点,我提出如下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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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这一绩效管理方式,在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广为一些企事业单位采用。南阳一家银行末位淘汰了三名职工,三名职工认为"末位"和劳动能力并不是一个概念,单位"末位淘汰"他们不合法,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要求银行给三人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银行不服,将三名职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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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1期<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于法无据>一文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拜读之后认为,作者文中以工伤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能否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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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中国劳动>杂志2000年第9期刊登的题为<此案应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例,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之规定处理,是完全能够行得通且无可非议的.但是第17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就表明<条例>对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并非一成不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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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于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于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后,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为由,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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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相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重大.该案例对职工受伤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同时认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受伤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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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社局多年来不断探索调解仲裁工作新途径,将工伤赔偿工作前移,实现劳动纠纷与工伤争议共化解。在受理工伤待遇赔偿类案件后,通过审理把握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质性争议,着力从工伤赔偿问题入手,以解决争议、平息纠纷作为目标,充分运用庭外协调、听证协调等机制,让双方平心静气地坐在一起,通过释明法律、依法协商,取得共识。对于属于构成工伤类案件,极力促成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让受伤职工在劳动人事争议诉讼阶段即获得工伤赔偿,及时补偿劳动者所受伤害,减少工伤案件当事人的诉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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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调解组织联动,
减少劳动纠纷和争议发生率
密切与基层调解组织协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实施委托调解制度.根据受案实际,委托纠纷发生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或用人单位调解组织先行调处,促使纠纷就近就快解决,对调处达成的协议,依双方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二是坚持实施仲裁院与用人单位的对话沟通制度.仲裁委员会接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被申请人)联系,了解情况,释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及时与职工协商处理;三是探索实施风险预警守法提示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办案过程中,及时梳理用人单位(被申请人)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制作问题清单和守法明白卡,适时预警,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减少纠纷和争议案件的重复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