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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黎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6):59-61
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案件之所以可以得到多种途径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审前程序中能够为纠纷的解决设置多样化的结案形式。故应该在失权制度上建立不应诉判决,将调解重心前移,确立民事和解制度,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诉讼内ADR等结案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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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案件时,由于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常常忽视如何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离婚案件的调解质量,本文提出了运用心理学方法参与调解的构想,并就离婚案件心理调解的若干问题,即心理调解的目标、原则以及对心理调解人员的选拔等提出了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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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的调解在诉讼程序中进行,造成调解与审判程序发生了一定冲突。此外,总体而言,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呈现出一种难易分化的现象,对于如何有效地运用调解化解纠纷具有重要影响。对此,法官可以考虑采取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设置有利于调解的特别规定,以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效率,保证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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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婚姻家庭诉讼司法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数十年来,调解作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独立程序和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肯定.调解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因两者各自特点,不但必要,而且社会效果好.我国仅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坚持调解程序先置,且调解程序不规范.近十余年来,司法实践中,法院为提高结案率等因素考虑,离婚案件司法调解日渐式微,有"走过场"倾向.借鉴外国法经验,反思中国的司法调解,有必要将调解程序的强制适用扩大到所有婚姻家庭诉讼,建立家事调解的程式,规范司法调解,优化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解决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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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实务中存在着调解诉讼化的倾向.为了解决调解诉讼化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构建当事人主义调解结构的观点.但是,该观点混淆了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界限,还存在将诉讼中的当事入主义理念强加于调解程序的问题.“合意—判定”型调解程序可以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为强制性的存在提供了正当化契机,契合了ADR的连续性理论.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院调解即“合意—判定”型的程序构造.因此,我国也应当从构建“合意—判定”型调解程序的角度解决法院调解诉讼化的倾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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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突出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不仅有非讼调解的规定,即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性质任务及方法原则,而且还有诉讼调解(法院调解)的规定,即规定了着重调解与及时判决的原则。本文就着重调解与及时判决原则,谈点粗浅的见解。 一、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优良 传统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即法院调解),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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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建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是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仲裁机构的一贯做法。在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已受理的医事纠纷案件中,大约2/3通过调解结案,所有调解结果均顺利履行。仲裁庭选择调解结案有助于化解医患矛盾,且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明显加大、需要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缩小。通过对医事仲裁中的调解与不收任何费用的人民调解进行相同与差异性的比较得出院在新近推出的两种医患纠纷处理方式中,仲裁优于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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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商会对华洋商事纠纷的司法参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清末商会成立之后,即积极参预了对华洋商事纠纷的解决。它们或直接出面理处华洋商事纠纷,或通过在官府的要求下参加调解、为华洋商事诉讼案件的判决提供意见、代替商人申诉等途径,与官方系统形成有益的互动。商会解决华洋商事纠纷的实践活动,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并保护华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刺激当时商界的立法自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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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调适——以宁夏回族民间调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族民间调解属于我国传统的制度文明和调解方式.这种具有鲜明的民族内蕴的调解制度对于解决回族内部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人民调解相比,回族民间调解具有民族性、宗教性和民间性.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回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调适方面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在实行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把这种宗教性质的调解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更好的衔接和协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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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探析——以“和谐社会”构建为背景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民事纠纷的多元化发展,各国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我国,与法制发达国家ADR机制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有的一些诉外解纷机制逐步萎缩。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关于诉外调解协议效力规范的缺失,对于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民间调解协议和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解纷成本,也挫伤了纠纷主体对于诉外调解的利用热情。提升诉外调解协议的约束力,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使其效力与诉讼衔接)赋予其以执行力为核心的法律效力,是合理配制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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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虚假诉讼日渐猖獗是我国当下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缺乏诚信,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受到质疑,法官对调解率的追求,是恶意调解频发的主要原因。法官在调解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注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是防范此类恶意调解的主要措施。对于恶意调解形成的生效的调解书,应当设立检察机关抗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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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法系统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富含中国特色政治元素的党政体制深刻影响着每一名扎根于中华大地的官员,即使是位于政法系统末梢的基层法官也不例外。民商事案件是法院业务的主要部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国基层法官考量运用司法判决或司法调解结案时往往优先选择后者。基于实证考察发现:受党政体制下政法逻辑和司法逻辑的双重影响,党政体制下的政治约束、党管政法的奖惩机制、网络时代的社会舆论和乡土社会的民众认知共同驱动人民法庭的基层法官选择司法调解。因此,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亟需用本土学术话语讲好党与政法的中国故事,以期向世界传播中国特色司法治理经验,共享人类司法文明发展成果,共建司法领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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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茹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6-60
目前,在我国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从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域外的经验,界清了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带来其他重大损失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亟待解决实际困难的案件、群体性行政纠纷案件以及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共计六类,并从实践操作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运行进行了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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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之一,调判结合的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早已为民事诉讼法所确认.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自愿,但现行法律中却缺乏对该原则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掌握.法院为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强制调解,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法律权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的角度,强调民事诉讼中调解的适度运用并予以法律规制,对于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条件、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限制民事诉讼调解在某些类型案件诉讼中的适用,发挥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节约诉讼资源手段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效果,是完善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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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主张肯定调解制度的意见逐渐占主流地位.调解本身具有恢复性和灵活性特征,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量,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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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调解以当事人利益为导向、高度自治的法律性质。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达成争议解决方案,还可全过程控制调解程序,包括选择何种调解模式、调解环节是否采用绝对保密的单方会谈方式、自行判断调解程序是否正当等。当事人在国际商事调解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滥用其自治权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第三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为规制国际商事调解可能带来的法治风险,我国在相关制度构建中可从调解员准则、公共主体参加国际商事调解的特别规定、调解的保密性及其例外、法院的执行与审查、防范虚假调解几个方面予以重点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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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案件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心理调解,有助于当事人之间缓解乃至消除激烈、对抗的情感冲突,促进理性决策与合作.本文结合离婚案件的进展情况,提出诉讼中的四阶段心理调解法,运用心理学理论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关系中矛盾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利于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