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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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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间资产这一与航天产业融资人担保权益密切相关的关键概念首次由2001年《开普敦公约》引入,并在2012年《空间资产议定书》中详细定义。通过细考空间资产的定义与范围,比较其与联合国诸外空条约中空间物体的区别与联系,可以认为,公约项下空间资产的界定方式具备实践优势,在扩展可能涵盖之资产范围的同时避开了尚无定论的外层空间划界争议,但《空间资产议定书》于特定情形下延伸适用至航空器标的物的规定存在缺陷,可能引起规则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此外,空间资产在立法导向、价值考量与界定方式上区别于空间物体,且在范围上与后者存在部分重合。对空间资产概念的分析与考察有助于准确理解其对现行外层空间法带来的影响与挑战。  相似文献   

2.
人类的空间活动已对外层空间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1967年《外空条约》要求缔约国对本国的空间活动承担责任,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应受缔约国批准并受其不断的监督。该条约还要求各缔约国从事空间活动时,应避免使外层空间受到有害污染。为履行这一义务,许多国家通过其国内立法规定了空间活动(主要是发射活动)的许可制度,其中往往包含保护外层空间环境的要求,作为获取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或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3.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正在制订《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空间资产特定问题议定书》,以调整以所有权保留、物上担保以及租赁等方式进行的空间资产融资。议定书起草过程已耗时十年,目前在空间资产的定义和范围,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空间资产的融资中出现违约情形时对违约救济的限制,议定书与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体系规则的关系等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导致议定书的起草过程陷入僵局。这些争议问题体现了国家利益的博弈以及债权人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中国虽积极参加了议定书的起草工作,但是国内规范卫星产业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距离空间商业化利用所需规范还有很大差距。  相似文献   

4.
论空间资产的定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空间的商业化利用推动了《移动设备国际权益公约和空间资产特定问题议定书》的起草。起草者对空间资产这一概念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空间资产与《登记公约》下的空间物体有一定联系,但又有区别。为《议定书》起草之目的,确定空间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应充分考虑资产的结构和价值上的独立性、政治上避免牵涉敏感问题、实践中避免模糊定义、符合《议定书》的目的以及考虑人类探索空间的技术进步的需要,并与现有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5.
空间碎片对空间环境的损害日趋严重,碎片总数不断增加造成的空间拥挤可能会使地球轨道的部分区域不再具有可利用性,可能导致对功能性空间物体和宇航员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地面安全也会受到威胁,由此也成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法学界关注的问题。但是目前对空间碎片的内涵界定仍有分歧,而且现行国际条约在空间碎片引发的外层空间环境问题方面的规制主要散见于有关的五个国际条约,既缺乏系统性,也不够全面深入,为此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努力,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采取积极有效行动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6.
空间核动力源的使用是满足人类深远太空探索任务动力源需求的必然选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安全风险因素以及空间活动对地球的广泛影响,如何安全使用核动力源是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目前,直接规范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文件只有1992年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以及2009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核动力源应用安全框架》。该两文件为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提供了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的技术性规范,对于备受关注的安全问题也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标准。但是,它们都属于软法,即该两文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适用上缺乏强制性。从空间立法的发展模式来看,短时期内在空间核动力源领域缔结专门的国际条约不太现实,通过各类软法为各国提供自愿遵循的规范指引并由各国根据实际需求逐渐将其纳入到其国内法律规则体系中,逐步实现空间核动力源国际规则的统一不失为较好的折衷办法。  相似文献   

7.
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体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确立外层空间活动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统一的立法;二是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管理机构或直接从事外空活动专门机构及其权限的特别立法;三是调整特定外层空间活动某些具体事项的专门法律;四是专为实施有关国际空间条约义务所设的国内立法。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管理、许可、登记、保护、责任和促进。中国应当制定全面、统一的空间活动管理法,确立空间活动管理的各项主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外层空间军备控制的国际努力面临着外空军事利用与反对空间武器化、空间技术安全功效与反对外空军备竞赛的两难困境。摆脱这种两难困境要求准确把握外层空间军备控制权力建构的实质,综合利用各种权力类型的交互作用,来推进外层空间军备控制。发挥外层空间军备控制中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生产性权力等多样权力的社会建构作用,有助于推进外层空间军备控制条约的达成,从而在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方面取得共赢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随着有能力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体数量增多,外层空间开发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以外层空间军事实力保护自身外层空间利益的做法,成为美国、欧盟等主要空间行为体的优先选择,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趋势日益明显。同时,国际社会为抑制空间武器化和军备竞赛,积极推进外层空间国际军备控制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分别探讨运用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思考外层空间安全互动的不足之处的基础上,首先分析应用现实建构主义分析外空军控问题的适用性,接着进一步阐述了目前外层空间军控的现实困境,最后尝试用以现实建构主义的四种权力类型积极推进外层空间国际军备控制进程。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反卫星试验问题引起国际上诸多关注。文章从现行法和应有法的角度,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定,论证了中国反卫星试验在现行空间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指出目前并不引起国际责任,并对空间碎片的未来规范问题提出了设想,国家可以通过由法律意义的相应行为来确立新规则。文章还指出,国际社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外空条约中的“有害污染”一词的具体含义。  相似文献   

11.
外层空间活动许可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外层空间商业化与外层空间私营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非政府实体)将涉足外层空间商业领域。由于目前的《外空条约》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私营企业的外层空间活动被视为相关国家的行为,由该国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此,各国为监督管理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从事的外层空间活动,在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内容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本国的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其中外层空间许可制度基本上构成了各国外层空间立法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2.
外空活动私有化和商业化的趋势凸显了外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外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构必须考虑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外空智力成果并不因其完成地点为无主权的外空而受到影响,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知识产权法决定是否授予知识产权。但在确定外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对外空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时,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改造,以兼顾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和鼓励外空科技创新的目的。类推船旗国法理论将登记国法适用于在该国登记的外空物体存在理论和实践的缺陷,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直接予以规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协调方式,而“外空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仍需通过国际条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4.
国际空间法体系主要规范空间碎片减缓措施,对能够切实减少碎片数量的碎片主动移除措施尚未形成统一规定。由于空间碎片的法律概念和所有权、管辖权的规定尚存立法空白,天基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可能被视为空间军事活动,进而引发外空军事化的争议以及违反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性争议。厘清天基碎片主动移除的非军事化界限有助于国际社会统一主动移除的法律定性。对现行的国际空间条约的分析表明,空间碎片具有"潜在有害干扰"的法律特征,会对正常空间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主动移除碎片应遵循"消除空间碎片对空间活动的危害"的基本准则,据此进行的碎片移除不应属于外空军事化或非法使用武力的范畴。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国际空间合作有多样的形式.1996年联合国《国际空间合作宣言》为国际空间合作确立了八项指导原则,国际合作可以为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以及法律规范的支撑,故非常必要;然而在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工作中的国际合作经常受到国际政治的消极影响,既缺乏国际协定或国际习惯的规范,又没有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监督执行,所以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问题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的制定和执行,但是该指南23关于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定就有很大的局限性;鉴于此,国际社会可以在技术合作、法律合作、设立基金会、设立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委员会或国际空间合作组织等方面加强合作以促进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性.  相似文献   

16.
《国际空间站合作协议》为国际空间站这一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空间合作项目确立了法律框架。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既继承了现有联合国五大外空条约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交叉豁免制度、刑事管辖权规定、国际空间站上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丰富了国际空间法的内容。国际空间站的法律框架为国际空间合作提供了法律范本,也为空间商业化利用订立了基本规则,对中国的空间活动立法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7.
国际空间法条约赋予了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权利,为缔约国设置了监管本国空间活动的国际义务。缔约国在执行义务方面采用的标准和做法不同,导致国家空间立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国际法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国家空间立法实践的工作,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即空间活动批准与许可证模块、空间活动监督模块、空间物体登记模块、赔偿规定模块以及其他规定模块正是在这些研究工作基础上形成。该理论在推动欧洲国家空间立法的协调一致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在《国家空间立法示范法索非亚模本》的起草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应用并得到外空委的赞同。该理论与联大关于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存在演进关系。国家空间立法5个"构建模块"理论和联大国家空间立法8项必备构成要素建议对中国航天立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监管商业航天活动立法方面,5个"构建模块"应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是否完备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8.
《外空条约》等五大条约是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内容,也是撑起外层空间法大厦的五根柱子。这五大条约共同确立了外层空间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时至今日,它们又各自面临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五大条约面临的这些问题与挑战能否很好地解决,是外层空间法健康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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